温州市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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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温州市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机构第三章设立与建设第四章支持政策与经费管理第五章运行管理第六章考核与评估第七章附则-9-温州市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与加强温州市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充分发挥其在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等方面的作用,参照国家和省重点实验室建设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实验室是温州市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温州市组织高水平研究,特别是应用基础研究,深化学科建设,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是省级重点实验室的后备力量。第三条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根据

2、国家科技发展方针,围绕我市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战略目标,针对我市重点学科建设和重大科技问题,开展原创性研究,以知识发展、技术原创和公共服务为目的。第四条实验室按照统一规划、突出重点、择优支持的原则,依托高校、科研院所和其他具有原始创新能力的机构建设。第二章管理机构第五条温州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是实验室建设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国家、省有关重点实验室建设的方针、政策和规章,负责制定我市重点实验室建设的总体规划;(二)负责编制实验室建设财政补助经费的年度预算并监督检查经费的使用。-9-(三)制定实验室管理办法和考核评估办法,指导实验室的运行和管理;(四)

3、批准实验室的建立、重组、合并和撤消,组织实验室的评估和考核;(五)负责向浙江省科技厅推荐省级重点实验室。第六条依托单位的上级主管单位是实验室建设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根据市科技局发布的有关建设规划,组织、推荐本部门的实验室建设的申报工作;(二)具体负责各自归口管理的实验室的建设实施;(三)检查实验室的执行情况,监督有关建设经费的使用,协调解决建设及运行期间存在的相关问题;(四)配合市科技局对建设完成的实验室的验收和考核工作。第七条依托单位是承担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责任单位,其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实验室发展计划、目标和管理细则;(二)为实验室提供后勤保障和人员

4、经费等配套条件;(三)负责聘任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四)配合市科技局和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实验室的年度考核和评估工作;(五)解决实验室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9-第三章设立与建设第八条市科技局根据我市科技发展和重点学科建设需要,制定《温州市重点实验室发展规划》。第九条我市高校、科研院所和其它具有原创能力的科研机构均可独立申报实验室建设。鼓励我市高校、科研院所、其它科研机构和市外高校、科研机构联合申报实验室建设。第十条实验室不搞重复建设,不受理与已建实验室重复或类似的建设申请。第十一条申报实验室建设项目的基本条件:(一)有较强的科研基础。所申报领域在省内外有一定优势和特色,具

5、备承担国家、省和市级重大科研任务的能力;近三年承担过一定数量的省、市级重大科研项目,在国内外较高水平期刊上发表过一定数量的论文,并有科研成果获得过市级以上科技进步奖。(二)有较高水平的科研团队。有一支规模适度,学术水平较高,年龄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科研队伍。1、实验室主任应为本领域的优秀学科、学术带头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年富力强,具有良好的道德修养,民主的学术作风,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2、学术委员会主任应由正高职称科技专家担任。学术委员会由5至7人组成,其中依托单位人员不超过三分之一,50周岁以下成员不少于三分之一。-9-3、固定或主要从事研

6、究开发的科研人员总数不少于8人,并有必要的技术和服务人员,其中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三分之一,50周岁以下人员不少于三分之二。(三)有必要的后勤保障及相应经费等配套条件。拥有相对独立的科研用房300平方米以上,科研仪器设备总值(原值)不低于200万元,并由其统一管理。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实验室条件建设、科研活动及实验室运行经费的支出。。(四)有较完善的管理制度。已建立起较完善的实验室管理办法和开放运行的规章制度。新组建的研究院所申报实验室建设的初始条件可适当放宽。第十二条实验室按下列程序申报、建设:(一)填表申报。依托单位根据《温州市重点实验室发展规划》的要求,填写《温州市重点实验室

7、建设申请书》(附件一),编写《温州市重点实验室建设可行性报告》(附件二)各一式五份,经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并签署意见后报市科技局。在温州的省、市属高校、科研院所和无行政主管部门的依托单位,可直接向市科技局申报。(二)审查立项。市科技局对各单位推荐的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通过形式审查的申报项目,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对通过评审的项目,由市科技局通知依托单位编写《温州市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书》(附件三),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科技局正式批准立项。(三)建设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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