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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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黑龙江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花脸稿)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票据管理,为规范财政票据管理行为,防范和制止乱收费、乱罚没行为,加强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和财务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黑龙江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和财政部《财政票据管理办法》(2012年财政部长令7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省行政区域内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财政票据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概念界定] 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以下简称收费票据),是指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收费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文件、国家财政与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文件、省人民政府规章或者文件、省财政和物价部门共同发布的文件,在收取属于财政性资金的各项费用时,向交费单位或者个人出具的收款凭证。本办法所称罚没票据是指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受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以下统称罚没单位),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实施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等行政处罚时,向被处罚单位或个人出具的收款收物凭证。财政票据是指由财政部门印制、领购、发放、管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具有公共管理或者公共服务职能的社

3、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或者从事非营利性活动收取财物时,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的凭证。财政票据是财务收支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审计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第四条  [主管部门和职能职责] 省财政部门负责本省收费、罚没票据的统一管理,并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市(行署)、县(市、区)财政部门按照财政、财务隶属关系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收费、罚没票据的管理工作。收费罚没票据的具体管理工作,由各级财政部门收费票据机构和罚没收支管理机构负责。财政部门是财政票据的主管机关,具有监督管理财政票据的行政职能,省财政厅负责全省财政票据管理政策的制定和业务指导工作,同时负责财政票据的印制、核发

4、、保管、核销、稽查等工作;市县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财政票据的购领、核发、保管、核销、稽查等工作。第五条  [财政票据电子化] 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电子开票自动核销全程跟踪源头控制的财政票据管理新机制,全面推进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工作,切实提高财政票据标准化管理水平。第五六条  [票据分类] 收费罚没票据分为通用票据和专用票据。通用收费票据、通用和专用罚没票据的式样、规格、联次、内容,由省财政部门制定,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专业收费票据的式样、规格、联次、内容,由省级收费单位或市(行署)、县(市)人民政府提出,报省财政部门确定。财政票据分为非税收入类票据、结算类票据和其他财政票据。非税收入类票

5、据包括非税收入通用票据,非税收入专用票据和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结算类票据包括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其他财政票据包括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医疗收费票据、社会团体会费票据和其他应由财政部门管理的票据。第六七条  [票据印制] 收费罚没财政票据由省财政部门依法确定的印刷企业统一印制,并套印全国统一式样的省财政部门票据检印专用章或罚没收据专用财政票据监制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擅自印制收费罚没财政票据。第七八条  [票据使用] 各级收费罚没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在行使收费和罚没管理职责时,应当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罚没财政票据。收费罚没财政票据应当按照指规定用途使用,通用和专业票据、各种专业票据之间不

6、得串用。收费罚没单位未按规定使用规定收费罚没票据的,交费或被处罚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交款或交付财物。第八九条  [票据购领] 收费罚没财政票据的购领实行票据准购证制度和票据审核制度。第九十条  [首次购领] 首次购领收费票据的,由实行财务独立核算的收费单位持合法收费依据以及收费许可证副本到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办理票据准购证,凭票据准购证购领票据。首次申领罚没票据的,由具有独立行政处罚权的罚没单位持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证书到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办理票据准购证,凭票据准购证购领票据。财政票据使用单位首次购领财政票据时,应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文件,经财政部门审核符合规定后,方可办理财

7、政票据管理卡或票据准购证,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凭卡或证购领票据。第十十一条  [再次购领] 收费罚没单位再次购领收费罚没票据的,应当凭票据准购证和使用后的收费罚没票据存根,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购领收费罚没票据。对票据用量较大的收费罚没单位,财政部门可以到其单位对收费罚没票据的存根进行审核。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再次购领财政票据时,应携带财政票据管理卡和作废票据完整联次到财政部门办理审核手续,财政部门通过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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