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损害发展环境行政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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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黑龙江省损害发展环境行政行为责任追究办法黑龙江省损害发展环境行政行为责任追究办法2009年10月12日15时50分246主题分类:机关事务 “发展环境” “行政行为”黑龙江省损害发展环境行政行为责任追究办法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3号  《黑龙江省损害发展环境行政行为责任追究办法》业经二○○九年九月二日省人民政府第二十九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二○○九年十月一日起施行。省长栗战书二○○九年九月二十四日黑龙江省损害发展环境行政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优化发展环境,促进招商引资和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

2、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单位、依法具有强制检验、检测、检疫的法定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损害发展环境,需要追究责任的行政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具体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负责。  各级人民政府法制、审计、财政等工作部门依据各自的法定职责负责本办法的有关实施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察机关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本办法的落实情况,并设立、公布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受理举报投诉,及时查处损害发展环境行政行为。第二章损害发展环境行政行为  第五条制定和执行行政决

3、策,损害发展环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违背法律、法规和中央、省有关政策做出决策、发布文件的;  (二)在重大经济活动中,违法做出各种承诺或者违法给予信用、经济担保的;  (三)依法制定的优惠政策不落实的;  (四)采取不平等措施甚至歧视性待遇等方式,限制或者排斥投资者投资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不按时限执行、变更执行或者不全面执行上级行政机关的决定、命令、裁决的;  (六)适用已失效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央、省已宣布废止的规范性文件,或者继续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已宣布删除或已修改条款的。  第六条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4、,应当追究责任:  (一)违法设定行政许可事项,增设行政许可条件,擅自变更法定行政许可权限,自行设定、实施行政许可年检、年审或者定期检验和审查的;  (二)实施国家、省已经取消、下放、转移的行政许可事项的;  (三)违法委托其他单位实施行政许可,或者违法将行政许可职权交由中介机构实施有偿服务,或者要求行政相对人接受其指定的中介组织服务的;  (四)在同一行政机关内未确定一个内设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和送达行政许可决定的;  (五)办理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未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推诿、搪塞、刁难当事人,或者超越法定时限办结的;  (六)搭车收费,利用行政许可职权违法收取其他费用的;  

5、(七)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黑龙江省行政许可监督条例》规定的行为。  各级行政机关面向社会实施的非行政许可审批行为,适用前款规定。  第七条实施行政行为的收费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违法设立收费项目或者制定收费标准的;  (二)收费单位擅自扩大收费范围、变更收费主体、改变收费环节和收费对象、延长收费期限、提高收费标准的;  (三)对已经取消的收费项目和降低的收费标准,仍按原项目、标准收费或者变更名称继续收费的;  (四)实施收费时不出示《收费许可证》或者行政执法证件、不告知行政相对人收费依据、标准或者不使用法定票据的;  (五)其他违法违

6、规的行政收费行为。  其他列入政府定价目录的重要公用事业行为,适用前款规定。  第八条实施行政检查等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或者不按法定职责权限和程序实施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影响企业合法经营的;  (二)实施行政执法检查或者检验、检测、检疫时,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不告知行政相对人检查或者检验、检测、检疫的内容和依据,未将现场检查笔录或者检验、检测、检疫报告依法送达行政相对人,或者重复检查、检验、检测、检疫的;  (三)实施检验、检测、检疫时,未按规定抽取样品或者返还样品的;  (四)未经省政府批准或者未按批准要求,在道

7、路、车站、航空港设置收费站、检查站实施收费和检查的;  (五)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款指标,或者违反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规定收缴罚款的;  (六)违反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对轻微违法行为经教育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仍予以行政处罚的;  (七)滥用自由裁量权,实施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明显不相当的;  (八)对罚没和扣押的财物截留、使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九)违法采取扣押财物等行政强制措施,或者不送达行政强制决定书和扣押财物清单的;  (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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