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登记常见法律问题及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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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产权登记常见法律问题及解答一、房屋登记基本概念、程序的相关问题1、何为房屋登记?房屋登记是指房屋登记机构依法将房屋权利和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参见《房屋登记办法》第二条)2、何为房屋登记机构?房屋登记机构是指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负责房屋登记工作的机构。(参见《房屋登记办法》第四条)3、何为不动产登记簿?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参见《物权法》第十六条)4、不动产登记簿与权属证书有何关系?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

2、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参见《物权法》第十七条)5、办理房屋登记的程序?(一)申请;(二)受理;(三)审核;(四)记载于登记簿;8(五)发证。房屋登记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就登记事项进行公告。(参见《房屋登记办法》第七条)1、办理房屋登记应当遵循什么原则?办理房屋登记,应当遵循房屋所有权和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参见《房屋登记办法》第八条)2、房屋登记应由何人申请?房屋登记,应当由有关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参见《房屋登记办法》第十二条)3、什么情形下,申请房屋登记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一)因合法建造房屋取得房屋权利

3、;(二)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权利;(三)因继承、受遗赠取得房屋权利;(四)有房屋登记办法所列变更登记情形之一;1、房屋所有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的;2、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者房屋名称变更的;3、房屋面积增加或者减少的;4、同一所有权人分割、合并房屋的;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五)房屋灭失;(六)权利人放弃房屋权利;(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参见《房屋登记办法》第十二条、第三十六条)8、共有房屋如何申请登记?8共有房屋,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参见《房屋登记办法》第十三条)9、未成年人的房屋如何申请登记?未成年人的房屋,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

4、申请办理。(参见《房屋登记办法》第十四条)10、如委托他人办理房屋登记,应提交何种材料?委托代理人申请房屋登记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参见《房屋登记办法》第十五条)11、申请房屋登记,是否需要缴费?申请房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登记费。(参见《房屋登记办法》第十六条)12、申请房屋登记应符合哪些条件?登记申请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予以登记,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  (一)申请人与依法提交的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  (二)申请初始登记的房屋与申请人提交的规划证明材料记载一致,申请其他登记的房屋与房屋登记簿记载一致;  (三)申请登记的

5、内容与有关材料证明的事实一致;  (四)申请登记的事项与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房屋权利不冲突;  (五)不存在本办法规定的不予登记的情形。  登记申请不符合前款所列条件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登记的原因。(参见《房屋登记办法》第二十条)13、何种情况下,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  (一)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施工许可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的面积等内容建造的建筑申请登记的;  (二)申请人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权利来源证明文件或者申请登记的房屋权利与权利来源证明文件不一致的;  (三)申请登记事项与房屋登记簿记载冲突的;  (

6、四)申请登记房屋不能特定或者不具有独立利用价值的;  (五)房屋已被依法征收、没收,原权利人申请登记的;  (六)房屋被依法查封期间,权利人申请登记的;  (七)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不予登记的情形。(参见《房屋登记办法》第二十二条)14、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于何时限内,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或者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一)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登记,30个工作日,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登记,60个工作日;  (二)抵押权、地役权登记,10个工作日;  (三)预告登记、更正登记,10个工作日;  (四)异议登记,1个工作日。  公告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

7、时限。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登记时限的,经房屋登记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原时限的一倍。  法律、法规对登记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参见《房屋登记办法》第二十三条)15、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与房屋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以何为准?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与房屋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参见《房屋登记办法》第二十六条)816、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的,如何解决?权利人、利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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