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讲义2章1-3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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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章国际货物买卖法本章教学目的与要求通过本章的教学要求学生达到下列要求:⑴了解国际货物买卖法的基本概念与理论⑵掌握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⑶熟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买卖双方的义务⑷学会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救济的规定⑸了解货物所有权和风险的转移本章教学内容概述UN公约适用的范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基本原则性规定卖方的义务及违约时的补救方法买方义务及违约时的补救方法货物所有权和风险的转移买卖双方可采用的救济方法本章教学重点为了实现本章教学目的,在教学过程中应以下列内容作为教学重点: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⑵买卖合同双方的义务⑶

2、违约补救方法⑷所有权与风险转移本章教学难点⑴合同双方义务⑵违约补救⑶货物风险转移第一节概述一、国内法——西方国家有关货物买卖的立法1、大陆法系(1)民商分立:民法(作为一般法)商法(作为特殊法)(2)民商合一:只制定民法典2、英美法系普通法——判例成文法或者制定法——单行法,不分民法与商法,叫作“买卖法”,如:英国1893年货物买卖法(Salesofgoodsact1893),在1994年进行了最新的修订。美国二战后,民间团体制定《统一商法典》(Uniformcommercialcode),第二篇买卖法。现行的是19

3、77年文本。目前除路易斯安那州外均采纳二、统一法——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公约1、1964年,罗马国际私法统一协会在海牙会议上通过:《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受大陆法的传统影响较重2、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UnitedNationsconventiononcontractsfortheinternationalsalesofgoods)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定。(以下称公约)该公约在1980年的维也纳的外交会议上通过,1988年1月1日生效。公约共101条,分为

4、四个部分:适用范围;合同的成立;货物买卖;最后条款。我国在1981年9月30日在公约上签字,1986年12月11日批准加入公约。世界上大多数重要贸易国家参加。但是,英国、日本虽表示要参加,至今尚未履行手续。本课程买卖法部分,重点研究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二节公约适用范围一、我国参加时有两项重要保留(1)合同书面形式的保留公约第11条规定:“销售合同无须以书面订立或书面证明,在形式方面也不受任何其他条件的限制。销售合同可以用包括人证在内的任何方法证明。”公约的第12条规定:“某缔约国在批准或者加入公约时声明,

5、要求合同必须具备书面形式,则双方当事人必须遵守,而不能通过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协议改变缔约国关于书面形式的声明。”我国在批准该项公约时,就提出了对“书面形式”的保留。(2)对适用范围的保留关于公约的适用范围公约的第1条第1款规定:“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一)如果这些国家是缔约国,或(二)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分析:前提:“国际性”的标准。通常有:当事人国籍,交易行为,合同标的公约采用:营业地标准两个条件:1、当事人是缔约国——我国接受2、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

6、缔约国法律——我国保留二、公约仅适用于货物买卖1、排除了6种买卖(第2条)2、不适用于提供劳务为主的交易3、不适用于买方提供大部分重要原料的合同三、本公约不调整三类问题(第四条)1、合同对货物所有权产生的效力和影响不涉及2、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有效性不涉及3、产品对使用者造成的人身伤害不涉及上述问题公约很难规定,按有关国家国内法处理四、公约适用中几个需要说明的问题1、公约的适用是非强制性的公约的第六条的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排除公约的适用,或者在合同中作出规定,修改、变更公约的有关规定。(1)排除:可以排除公约,也可排除

7、其个别条款(2)第12条不能排除,对本国对书面的保留2、合同与公约的相互地位3、公约与惯例的关系第三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货物买卖合同是出卖人移转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1980年的UN(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二部分的标题是“合同的成立”一、发价offer(一)发价的定义Howcanaproposalforconcludingacontractconstituteanoffer?公约的第14条规定:“凡向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其内容十分的确定,并且表明发

8、价人有当其一旦被接受就将受约束的意思,即构成发价。”Offer——发价,亦称要约、发盘、报盘、报价等“售货发盘”(sellingoffer)。“购货发盘”(buyingoffer)或递盘(bid)。公约对发价的形式未做限制,可以如何认识?口头、文字。中国法还有“其他形式”从实质内容上应当具备条件:1、向特定人发出,2、内容要十分确定,3、发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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