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人大委会于修改《本溪市城市房产管理条例》的决定 附:修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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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溪市人大委会于修改《本溪市城市房产管理条例》的决定附:修正本本溪市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20111101(颁布时间)20111101(实施时间)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号(文号)本溪市人大委会于修改《本溪市城市房产管理条例》的决定 附:修正本(2011年7月26日本溪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11年9月29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房屋权属登记管理第三章 房产交易管理第四章 房屋使用和维修管理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章 附则的决定》于2011年7月26日由本溪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

2、议通过;2011年9月29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现将《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本溪市城市房产管理条例>的决定》及修改后的《本溪市城市房产管理条例》全文公布,本条例自公告之日起施行。2011年11月1日本溪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5次会议决定,对《本溪市城市房产管理条例》做如下修改:一、第一条立法依据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二、第四条修改为:“房屋所有权实行登记发证制度。市、自治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我市房产权属的登记机关,其所属的房屋登记机构负责房屋产权、产籍的日常管理工作。设立、变更和处分房屋权利的,由当事人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

3、,领取房屋权属证书和登记证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或非法印制房屋权属证书”。三、第五条修改为三款:增加“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建立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统一的房屋登记簿。”作为第一款。增加“房屋登记簿是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根据,由房屋登记机构管理。“作为第二款。将原条内容修改为:“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按照法定条件、程序和时限办理房屋权属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抵押登记、异议登记、地役权登记、预告登记和更正登记”。作为第三款。四、第六条第(四)项修改为:“共有的房屋,由其共有人共同申请。经协议离婚约定房屋归一方所有的,由双方共同申请转移登记”。五、第七条第(一)项修改为:“房屋初

4、始登记时,应当提交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房屋已竣工的证明、房屋测绘报告、物业配套服务设施竣工验收备案证明及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交款收据或经办银行出具的收敦证明”。第(四)项修改为:“依法被征收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由房屋征收部门持市、县(区)人民政府做出的房屋征收决定和被征收房屋权属证书,在房屋拆除后30日内申请注销登记”。六、增设一条作为第八条:“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房屋,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证明监护人身份的材料;处分被监护人房屋的:应当提供维护被监护人合法利益的书面保证。“以后条款顺延。七、第八条第二款修改为:“房

5、屋权利人在未申请房屋转移登记前死亡的,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放弃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并愿意协助受让人继续履行合同的,可提交载明上述事实的公证文书,由受让人单方申请登记;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不放弃继承权或受遗赠权的,登记机构可依据人民法院裁决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作为修改后的第九条第二款。八、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予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增加第(一)项:“违法建筑、临时建筑”;第(四)项:“纳入征收范围或已经灭迹的”。作为修改的第十一条。九、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机关注销房屋登记,收回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或者公告作废”。作为修改后的第十二条第一款。十、

6、第十二条修改为:“房屋权属证书破损,经登记机构查验需换领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换证。房屋权属证书遗失的,权利人应当在登报声明作废后10个工作日内向登记机构申请补发,由登记机关作出补发公告后,经30日无异议的予以补发”。作为修改后的第十三条。十一、第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或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向买受人告知房屋坐落、用地性质和使用年限、环境、质量、装修及设施、临时管理规约等情况,同时公示下列事项”。第一款第(七)项修改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证明”。第二款修改为:“商品房预售或销售,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应当载明商品房的建筑面积、使用面积、价格、交付

7、日期、质量要求、前期物业服务项目、物业管理方式及双方的违约责任”。作为修改后的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款第(七)项和第二款。十二、第二十一条增加一款:“工企用房使用权转让后,承租人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拍卖后购买房屋所有权”。作为修改后的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十三、第二十二条第(二)项修改为:“以整体或分割方式出租房屋场地或转让使用权的;”第(三)项修改为:“以出借名义变相租赁房屋的;”第(四)项修改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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