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工伤保险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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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律师工伤保险问题研究律师工伤保险问题研究律师工伤保险问题研究律师工伤保险问题研究律师工伤保险问题研究律师工伤保险问题研究律师工伤保险问题研究律师工伤保险问题研究律师工伤保险问题研究律师工伤保险问题研究律师工伤保险问题研究律师工伤保险问题研究吕为锟2006年5月中旬,惊闻青岛市两名年轻律师在济青高速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身亡,悲痛和惋惜之余,我自禁地想起律师工伤保险问题。律师因在上下班或者出差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伤亡是否为工伤?律师是否能够享受工伤社会保险待遇?因现行律师管理体制造成律师事务所的定位不明,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所保护的任何一种社会组织,律师难以受到该条例的保护,不能享受工伤

2、社会保险待遇,成为全国律师共同的悲哀。研究和解决律师工伤保险问题,对于完善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建立科学律师管理体制,均具有重要积极意义。一、国家工伤保险制度和律师工伤保险问题1995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法》第七十条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第七十三条又规定,劳动者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1996年,原劳动部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发布《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2003年4月27日,温家宝总理签署第375号国务院令,公布了《工伤保险条例》,并规定从2004年1月

3、1日起施行。该条例的适用范围扩大,覆盖了各类社会组织,包括企业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国家机关等,为各类社会组织工作人员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待遇提供了法律依据。国办、合作和合伙律师事务所均是由司法行政部门进行登记管理的,它与由工商行政部门进行登记管理的企业单位不相同,与由人事编制部门进行登记管理的事业单位不相同,与由民政部门进行登记管理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也不相同,与国家机关更不相同,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所保护的任何五类社会组织,律师是否受《工伤保险条例》的保护成为一个有争议的话题。目前,律师事务所普遍地没有交纳工伤保险费,律师发生工伤后不能从政府工伤保

4、险管理机构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条例》第60条中规定“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发生工伤的律师是否可以向单位请求工伤保险待遇?众所周知,未经工商行政部门登记的企业单位,其职工发生工伤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认定为工伤,按照《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十九号)的有关规定处理。那么,未经人事编制部门登记的事业单位,未经民政部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员工发生工伤后申请工伤认定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否应当认定为工伤?2004年7月中旬,我参加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在青岛举办的劳

5、动仲裁员资格培训班,取得劳动仲裁员资格,在学习《工伤》课间休息时,特地到讲台前向授课老师递纸条,请教上述问题。授课老师担任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医保处长,主管全省工伤保险工作。老师说:“这个问题非常复杂,暂不予受理。”律师受工伤申请工伤认定,劳动保障部门不予受理,意味着律师受工伤后不能被认定为工伤,律师不可能从单位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律师提出的工伤认定不予受理是否正确?劳动关系受法律保护,是认定工伤的前提,如果劳动者为童工或者用人单位为非法用人单位,因违法而不能形成劳动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从而不能认定为工伤。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认非法用人单位时,以未经法定登记机关注

6、册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为标准,因国办律师事务所未经人事编制部门进行登记并取得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合作、合伙律师事务所未经民政部门进行登记并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营业执照,均取得司法行政部门颁发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仅相当于行业经营许可证,与企业单位未经工商行政部门进行登记并取得企业单位营业执照一样,难以确认为合法用人单位,属于非法用人单位。目前,农民工发生工伤后申请工伤认定的,劳动保障部门一般地可以认定为工伤,他们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律师发生工伤后申请认定工伤的,劳动保障部门不予受理,律师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只能根据雇用或者合伙法律关系按一般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处理。这说明了什么?说

7、明律师的法律地位比农民工的法律地位低,也说明现行律师管理体制存在毛病。二、律师事务所“定位不明”问题的产生在计划经济时期,我国社会组织可以划分为四类,即国家机关、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二十世纪九十年代,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许多新生经济组织大量涌现,利用非国有资金主办的企业单位被称为“民办企业单位”或者“合资企业”等,纳入了“企业单位”的范畴,统一由工商行政部门进行登记管理。利用非国有资金主办的事业单位,例如民办学校、民办医院和合作、合伙律师事务所等,没有被称为“民办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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