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证据排除是对人权的保护.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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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法证据排除是对人权的保护---华池县检察院反渎局证据是司法人员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也是司法实践通向实体公正的桥梁。证据为本要求从客观存在的证据去认定案件事实。司法实践中强调证据为本可以有效地反对司法专横和司法恣意,制止刑讯逼供、防止“逼供信”,树立文明、科学的现代司法理念。由于我国刑事证据制度存在证据规则的匮乏,相关立法也较为粗糙,不足以对刑事司法证明活动发挥应有的调整和规范作用。目前,有关机关正在布署对刑事证据规则的立法,对证据的主体、形式以及收集、提取的程序和手段作出具体规定,是现代刑事证据制度和司法实践的迫切需要。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人权保

2、护的重点应当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因为他们是刑事司法系统的打击对象,其人权很容易成为打击犯罪的牺牲品,当然,被害人权利的保障也是司法的职能,保护被害人与打击犯罪是一致的,因为被害人权益的保护涵盖在打击犯罪的社会整体利益之中。我国刑事诉讼对被告人人权预防性保护薄弱,呈事后救济性保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1条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规则>第233条规定:以刑讯逼供方法收

3、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不能作为指控犯罪的证据。为保护被告人权利,虽表明我国现代司法对传统证据制度刑讯合法化的摒弃,但对如何预防非法取证行为和非法实物证据之排除,法律规定空白,特别是在既成事实下,如何处理缺乏惩罚性保护,代之以《国家赔偿法》给予事后救济,且列入赔偿的范围准入严格、补偿单一、标准偏低。  毋需讳言,我国的刑事司法制度一直偏重于打击犯罪的需要,而对被告人和嫌疑人权利的保护重视不够。现代司法活动祟尚公正与文明,人类社会的进步表现为对人权的尊重,在此意义上说,注重人权保障是大利益。对个案来说,排除非法证据有可能放纵一个或几个罪犯,但接纳非法证据

4、却危害整个国家司法文明形象,因为给予非法证据以法律效力,无论事后是否追究,都是对非法取证行为的一种鼓励。寻求证据合法性的意蕴在于:实现实体公正,有效追诉犯罪与个人权利保障的平衡。而任何诉讼主体所采集的非法证据,构成对这两者任一方的侵害,破坏了刑事诉讼保障人权的整体效果,这种亦扬亦抑的做法也造成实践部门无所适从。因此对非法证据问题的思考,应坚持“暂时利益服从长远利益,局部利益服从长远利益”,非法取证行为与人权保障的价值追求背道而驰,因而应对非法证据予以排除。一、排除的非法证据范围1、绝对排除刑讯逼供及以其他暴力手段获取的言辞证据。首先,刑讯逼供、暴力

5、取证无视当事人的意思自由,直接伤害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证人的人身权利,严重违反程序正义,背离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其次,刑讯等暴力手段所获取的言辞证据虚假的可能性比较大,容易造成冤假错案。因此,通过刑讯逼供、暴力取证及其他暴力手段所获取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必须坚决予以排除。2、有条件排除威胁、欺骗、引诱的方法获取的言辞证据。将通过威胁、欺骗、引诱手段获取言辞证据统称为诱供、诱证。与刑讯逼供相比,诱供、诱证有其特殊性:第一、由于诱供、诱证主要采用言辞手段施压,不直接作用于当事人的身体,手段柔和且安全,并不必然抑制或剥夺当事人

6、的意思自由,适度采用并不导致合法权利的侵害和虚假供证。第二、大多数犯罪嫌疑人在没有对其施加任何压力的情况下,根本不会透露犯罪行为,特别是职务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具有一定的地位和社会经验,反侦查能力强、心理素质较高,突破口供更难。第三、国际上并不绝对排除通过诱供、诱证等方法获取的言辞证据。所以应对诱供、诱证作程度区分,排除超出法律合理界限的诱供、诱证。3、谨慎排除通过违反法定程序的其他侦查措施取得的实物证据。与言词证据相比,物证等实物证据通常情况下受人为因素影响较小、稳定性较强,因此本身的客观性、与案件的关联性并不会因搜查、查封、扣押的不符合程序而

7、受到折损。并且特殊情况下存在先行取证后补手续的必要性,如遇有紧急情况不立即采取措施很可能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此时要求按部就班,显然是不切实际的。虽然我们无法判断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这对价值何者具有初始的优先性,但在我国现今法制环境和文化背景下,为了形式上的细微瑕疵而牺牲实质正义,将严重打击公众朴素的正义感。因此通过违反法定程序的其他侦查措施取得的实物证据是否需要排除必须依利益权衡原则谨慎考量。二、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 由于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因此关于非法证据的排除程序也无法找到法律上的直接依据,但是结合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条文及其立

8、法宗旨,应当在刑事诉讼的以下阶段中可以进行非法证据的排除工作:1、在检察机关的审查批捕程序。由于在我国逮捕即意味着对犯罪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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