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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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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企业法人被撤销或吊销后民事主体资格的确认内容提要:企业法人被撤销或吊销后,民事主体资格是否存在?传统的民法理论不区分企业法人主动解散与被动解散,企业法人被撤销或吊销后,民事主体资格仍然存在,但带来了司法实践中众多企业法人“死灵魂”现象,不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本文对传统的企业法人制度进行了一些突破,试图对企业法人制度进行一些修正。 关键词:企业法人被动解散主体资格 企业法人的解散分主动解散(亦称自动解散)和被动解散(亦称强制解散)两种。被动解散是依国家公权力,使企业法人独立人格消灭的法
2、律行为。①包括因企业法人(公司)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被主管部门关闭(撤销)以及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又注销的)。企业法人被撤销或吊销,是企业法人的被动终止,属于“非正常死亡”,其法律性质应当有异于企业法人的主动终止。 一、我国立法的欠缺及理论上的争议 我国立法既未区分企业法人的主动解散与被动解散,也未规定解散的效力。只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之十提及“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其法人资格或经营资格终止”。因而,关于企业法人解散后的主体资格
3、,理论上并无定论。 (一)无论是否承认企业法人在解散后的主体资格,理论上都存在矛盾。承认具有主体资格,如“法人是因宣告破产而解散的,或因为违法活动而被撤销时,法人本身不能进行清算,而必须要由主管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组织有关机关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在这种情况下,法人已不具有行为能力”与“对于法人来说,有民事权利能力必然有民事行为能力。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同时发生、同时消灭”矛盾。②否认具有主体资格,比如企业法人经全体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法人、进行清算,那么,它想清理消灭自己的财产关系
4、亦不可能。如何确定企业法人在解散后的性质,需要从理论上进行突破。笔者认为,企业法人主动解散的,其在清算期间主体资格继续存在,企业法人被动解散的,自其被撤销或吊销之日起即应丧失民事主体资格。 (二)传统理论中,在企业法人终止前,尚设立一个“濒死期”,即所谓的清算期间,模糊了企业法人的终止与清算,造成现实生活中诸多的企业法人“死灵魂”。《民法通则》第四十条规定企业法人终止时,应当进行清算。何谓清算,通行的概念是指“由清算组织在法人终止时,依据职权清理并消灭法人的全部财产关系”③5。这一概念中,需要
5、说明的是,清算是持续性动作,时间上是某一段;终止是即时性行为,时间上是某一点;因而,终止时清算并不能得出清算是终止的前置条件。笔者认为,所谓清算,指企业法人在其终止前或清算组织在企业法人终止后,全面清理并消灭企业法人存续期间的财产关系。就是说,清算并非企业法人终止的前提条件。否则,未经清算,法人就无法终止。司法实践中,诸多企业法人因经营不善歇业或因违法经营被吊销后,长期不进行清算,企业人去楼空,甚至法定代表人也下落不明,这些企业法人算不算终止?如原告扬州环球太阳能热水器有限公司诉被告扬州日福太阳
6、能热水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货款一案中,被告有证据证明“原告”早在一年前,就已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其在同一法院的另一起经济案件中,作为被执行人亦因人去楼空、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而中止执行。匆庸置疑,实践中的困惑已经对传统法人终止理论提出了严峻挑战。 二、两大法系的规制及借鉴 国外企业形式的划分,非法人企业主要包括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法人企业多指公司,如美、英、法等国基本相似,德国较为复杂,分为独资企业和共同企业,共同企业又分为合伙、公司、合作社,公司又分为人合公司和资合公司,只有资合公司和合作
7、社属法人。日本除独资企业、民事合伙、隐名合伙(均为非法人)外,商法上承认的企业有4种:无限公司(即英美法所称的合伙)、两合公司(即英美法所称的有限合伙)、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这些公司都是法人。比较中外关于企业法人解散的立法概况,试分析如下: (一)不同管理体制导致企业法人解散原因不完全相同。我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是企业法人的登记机关,并对企业法人行使监督管理权,既可颁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确认法人资格,也可吊销、注销企业法人。美国根据宪法,公司法由州立法,现美国尚没有统一的公司法,但
8、美国律师协会1950年起草的《标准公司法》,虽然没有法律约束力,却对各州《公司法》的制定影响巨大,至今已被许多州引用,具有示范作用,其规定的公司登记机关为州务长官。而德国的公司,“无论资合公司还是人合公司,都需要到地方最基层法院商业登记簿上进行登记。”④由此导致中外关于企业法人解散的原因存在差异。相似的原因有:(1)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届满或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2)股东会决议解散;(3)因公司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的;(4)公司破产。我国特有的原因即如本文论述,我国没有而国外普遍存在的原因是根据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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