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与僵化:宋元明清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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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展与僵化:宋元明清法律制度发展与僵化:宋元明清法律制度.txt不要放弃自己!-------(妈妈曾经这样对我说,转身出门的一刹那,我泪流满面,却不想让任何人看见!)看到这一句小编也心有感触,想起当初离家前往几千里外的地方的时候,妈妈也说过类似的话,但是身为男儿,必须创出一片天,才能报答父母的养育之恩!!本文由法国梧桐1990贡献ppt文档可能在WAP端浏览体验不佳。建议您优先选择TXT,或下载源文件到本机查看。发展与僵化:发展与僵化:宋元明清法律制度第一节宋代的法律制度一、法律指导思想及立法概况(一)立法指导思想立国之初,立国之初,强化中央集

2、权北宋中期,北宋中期,强调法制建设达到摆脱政经济危机,讳言财利”治、经济危机,由“讳言财利”转向利义均重”利义相辅”“利义均重”、“利义相辅”。南宋,南宋,确立程朱理学在政治思想中的统治地位,要求“存天理,灭人欲”统治地位,要求“存天理,灭人欲”。(二)法律的制定1.《宋建隆详定刑统》《宋建隆详定刑统》仿唐宣宗《大中刑律统类》后唐《仿唐宣宗《大中刑律统类》,后唐《同光刑律统类》后周《显德刑律统类》光刑律统类》,后周《显德刑律统类》,分为“后附以敕令格式。分为“门”,后附以敕令格式。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刊板印行的法典.历史上第一部刊板印行的法典.2

3、.敕,编敕敕3.例,编例例4.条法事类《庆元条法事类》)条法事类(《条法事类庆元条法事类》以事类为标准分门的法规二、刑事法律制度(一)加重惩治盗贼,立“盗贼重法”加重惩治盗贼,盗贼重法”宋仁宗嘉佑年间,1.宋仁宗嘉佑年间,制定了“重法地宋仁宗嘉佑年间制定了“法”。即将京师开封及附近诸县划为重法地。规定,重法地。规定,凡在重法地内犯盗贼罪者加重惩处。2.盗贼重法:宋神宗熙宁四年制定了盗贼重法”“盗贼重法”,其内容是重惩劫盗犯及其家属。及其家属。(二)立“折杖法”折杖法”“流罪得免远徙,徒罪得免役年,流罪得免远徙,徒罪得免役年,笞杖得减决数”。笞杖

4、得减决数”笞杖刑徒刑流刑加役流刑臀杖(20-13)、(10-7)、臀杖脊杖,杖后释放脊杖,杖后释放(20-13)脊杖后,脊杖后,本地配役一年脊杖二十,脊杖二十,就地配役三年(三)施用“刺配之法”施用“刺配之法”刺配之法始于五代,刺配之法始于五代,宋太祖时以宽宥死罪为借口,推行“刺配之法,宥死罪为借口,推行“刺配之法,”即赦免死罪犯者的死刑,而处以决杖、即赦免死罪犯者的死刑,而处以决杖、流配、刺面三刑合一的代用刑。流配、刺面三刑合一的代用刑。刺配是指将杖刑、刺面、刺配是指将杖刑、刺面、流配三种刑罚合为一体施用,使一人之身,刑罚合为一体施用,使一人

5、之身,一事之犯而兼受三刑的折磨。事之犯而兼受三刑的折磨。宋代刺配之法的适用对象主要是杂犯死罪被宽贷减死之人;犯死罪被宽贷减死之人;犯强盗窃盗之罪者;被称为凶恶之人的累犯等。之罪者;被称为凶恶之人的累犯等。(四)凌迟刑的施用凌迟之刑始于五代,仁宗时开凌迟之刑始于五代,始施用,南宋《庆元条法事类》始施用,南宋《庆元条法事类》中列为死刑法定刑。中列为死刑法定刑。凌迟,凌迟,即碎而割之的极端残酷的死刑,为元、清所继承,的死刑,为元、明、清所继承,直至清末才被废除。直至清末才被废除。凌迟三、宋代民事法律制度1、所有权(1)对土地所有权的若干限制)1)限田

6、2)公田法(2)所有权的凭证:“红契”)所有权的凭证:红契”(3)族产的出现)(4)永佃权)2、契约制度(1)买卖契约不动产买卖契约的成立要件:不动产买卖契约的成立要件:1)先问亲邻)凡典卖物业,先问房亲;不买,“凡典卖物业,先问房亲;不买,次问四其邻以东、南为上,北次之,邻。其邻以东、南为上,西、北次之,上邻不买,递问次邻。四邻不买,邻不买,递问次邻。四邻不买,乃外招钱主。”2)“输钱印契”)输钱印契”3)“过割赋税”)过割赋税”4)“原主离业”)原主离业”(2)典当契约1)典当契约的形式)典卖是活卖,卖主将田产以较低的价格出典于人,典卖是活

7、卖,卖主将田产以较低的价格出典于人,在约定的期限内可以备价赎回过期不赎,备价赎回,在约定的期限内可以备价赎回,过期不赎,则视绝卖。为绝卖。2)业主的权利)得到钱主给付的典价;得到钱主给付的典价;约定的期限届满后可以原价回赎标的物。价回赎标的物。3)钱主的权利)契约期限内的使用收益权;契约期限内的使用收益权;在业主欲出卖该田产时有优于其亲邻的先买权;待赎期内的转典权;时有优于其亲邻的先买权;待赎期内的转典权;业主不回赎标的物时,业主不回赎标的物时,钱主取得标的物的完全处分权。分权。(3)租佃契约(4)居间契约牙人的产生与发展3、财产继承制度(1)

8、亲子的继承权(2)继子的确定与继承权命继子、命继子、立继子的确定与继承权私生子的继承权(3)妇女的财产继承权1)在室女、归宗女、出嫁女的继承权)在室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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