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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1-12
《中国政法大学本科生国内名校交换交流培养实施办法(试行)》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中国政法大学本科生国内名校交换交流培养实施办法(试行)中政大发[2005]116号一、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利用国内名校优秀的教学资源,丰富本科生学习经历,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学校决定选派本科生到国内著名高校进行交换交流培养学习。为规范交换交流程序,健全管理制度,根据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交换交流培养模式在现有的四年制人才培养模式基础上实施。在交换交流学校学习的专业须为同一专业或同为一级学科的专业。学习期限为一学期或一学年。第三条派出学生须为我校二年级或三年级学生。学校鼓励学生参加交换交流培养学习。第
2、四条学校负责联系交换交流学校并签订培养协议,明确双方各项权利和义务。教务处负责接受学生到校后的教务工作;学生处负责接受学生到校后学籍管理工作;各学院负责派出学生的选派和接受学生到校后的日常学习管理工作;资产管理处和后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接受学生到校后的住宿和生活服务工作。二、选派标准与程序第五条选派学生应政治合格,品行优良,遵纪守法;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进取心;身心健康。第六条选派学生应学习刻苦勤奋,基础理论扎实,成绩良好,无必修课程重修记录;具有较强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能够圆满完成在接受学校
3、的学习任务。第七条各学院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学生报名。报名坚持自愿原则。第八条各学院根据自身条件及情况,初步确定每年能够派出和接受学生的专业、年级及人数等计划,并报教务处。第九条教务处根据各学院上报计划和我校实际情况,统一与和我校签订交换交流协议的学校联系落实互派计划,并向全校公布。第十条各学院根据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和第七条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具体的选派标准,确定初选名单并张榜公示,无异议后报教务处和学生处备案。三、派出学生的培养与管理第十一条派出学生原则上每学期应修读不
4、少于我校对应学期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学分。学校承认派出学生在接受学校学习期间所取得的学分。第十二条交换交流学习学分认定办法另行制定。第一条派出学生所修必修课程考试不及格的,如我校也开设此门课程,回校后必须重修。因派出原因无法修读我校教学计划对应学期所规定必修课程的,回校后必须修读。第二条学校承认接受学校所出具的学习成绩单、学习证明书和考评意见书。派出学生学习期间的综合测评和奖学金由学校参照接受学校的考评意见书进行评定。第三条派出学生在接受学校学习期间的临时学生证、借书证、校徽、医疗证以及有关待遇根据协议办理。
5、第四条派出学生应遵守接受学校的学籍管理规定及规章制度。派出学生在学习期间如有违纪行为,我校将结合接受学校的处分意见和建议,依据我校的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第五条派出学生的学费等有关正常交费仍在我校缴纳。第六条医疗费用由学生本人先行垫付,回校后按我校有关规定报销。第七条派出学生在完成接受学校的学习后,应按我校要求时间返校报到。往返路费由学生个人承担。第八条派出学生返校后按《中国政法大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办理有关学籍事宜。第九条学校加强与接受学校的联系,通过各种方式了解派出学生的学习、生活和思想状况,协助接受学校
6、做好派出学生的各项管理和服务工作。四、接受学生的培养与管理第十条对接受学生的培养与管理,原则上按我校有关本科生的培养与管理办法进行,具体工作由专业所在学院负责。第十一条接受学生在我校学习期间的临时学生证、借书证、校徽、医疗证等,可根据协议由我校办理。第十二条接受学生应遵守我校的学籍管理规定及各项规章制度,如有违反我校校纪行为,我校将依据有关规定给出处理意见,并反馈给学生所在学校。第十三条接受学生在我校学习结束后,由我校负责出具学习证明书,教务处出具学习成绩单,相关学院出具考评意见书。第十四条接受学生完成在
7、我校的学习后,应按时离校。五、附则第十五条其他未尽事宜,由我校与接受学校根据双方签订协议处理。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发布日期:2005年7月8日)中国政法大学本科生国内名校交换交流培养学分认定办法校教字[2006]第059号(2005年7月制定2006年12月修订)第一条为提高本科生人才培养质量,落实本科生到国内大学交换交流学习的学分认定工作,根据《中国政法大学本科学分制管理办法》和《中国政法大学与国内名校交换交流培养本科生实施办法(试行)》,特制订本办法。
8、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国内名校”,是指与我校签订校际合作交流协议的国内大学。第三条申请认定学分的学生须为由我校统一选派到国内大学交换交流培养的学生。未经我校统一选派以及未经学校事先审批,其学分不予认定。第四条申请认定的课程学分和成绩,必须为国内名校认证的学分和成绩。其他形式的学分和成绩,学校不予认定。第五条所有的成绩,包括不及格成绩都应进行学分认定。第六条认定学分的办法分为“记入”和“记载”两种。“记入”是把交流学校所取得的成绩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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