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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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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业主临时规约第一条本物业的基本情况物业名称:日照市中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物业类型:民用住宅小区总建筑面积________________(㎡);物业坐落位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物业的公共场所及共用部位、公用设施状况: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业买卖合同,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1、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公共门厅、公共
2、走廊、公共楼梯间、户外墙面、屋面等;2、由单幢建筑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泵、供暖设施、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设施等;3、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围墙、池井、照明设施、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物业管理用房等。第二条为维护本物业全体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和物业管理区域的公共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维护并营造安全、文明、舒适的生活与工作环境,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订本《业主临时规约》(下称《临时规约》)。第三条本物业业主在前期物业管理中心的权利:1、依法享
3、有所拥有物业的各项法定权利;2、有权依法与其他业主一起对本物业实施民主管理;3、参与筹备、召开本物业第一次业主大会会议;4、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5、-7-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有权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向物业管理企业提出咨询,并得到答复;有权对本物业的管理服务工作发表意见,提出批评和建议;6、对本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7、监督本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管理和使用;8、对本物业区域内装饰装修中出现的影响公众利益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以及其他影响周围住户正常生活与工作的行为,有权投
4、诉检举;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四条本物业业主在前期物业管理中应当履行的义务:1、本物业业主须自觉遵守本临时规约,遵守本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并配合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业主在与他人建立合法使用、维护、改造所拥有物业的法律关系时,应告知并要求对方遵守本物业管理的有关制度和本临时规约,并承担连带责任;在转让所拥有的物业时,应告知受让人有关物业管理的制度,在制定正式的业主规约之前,还应将本临时规约作为转让合同的附件;2、维护本物业公共场所(地)的整洁、美观、畅通及共用设施设备的良好;遵守日照市市
5、容市貌、环境卫生、绿化、环境保护等相关管理规定;3、依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标准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根据有关物业管理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交纳专项维修资金;4、进行室内装饰装修时,遵守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定,在工程开工前,应当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清楚物业管理企业告知的关于装饰装修工程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主动配合物业管理企业依据有关规定对装修活动的监督检查;不得因房屋装修影响毗邻房屋的使用安全;因搬迁、装饰装修等原因确需-7-使用本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应事先征得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并在约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对因使用物业共用部位
6、、共用设施而造成的损失,应进行补偿;5、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对自用部位的有关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的,应自行支付相应费用;当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设备已经或可能妨碍、危害毗连房屋的他人利益、安全,或有碍外观统一、市容观瞻的,按规定或约定应由业主单独或联合维修、养护的,业主应及时进行维修养护;拒不进行维修养护的,由物业管理企业依据有关规定进行维修养护,其费用由当事业主按规定或约定分担;6、当物业管理企业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时,相关业主应予以配合;有造成本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其他业主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损坏的,由造成损坏的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物业存在安全
7、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有关业主应予以配合;为防止水、气泄露或火灾及对上述灾害进行及时有效的处理,业主、使用人须主动向物业管理企业预留家庭主要成员的紧急联系方式;业主、使用人也应配合物业管理企业对上述灾害发生时采取紧急避险措施;7、在本物业范围内,不得有下列行为:(1)擅自改变房屋建筑及其设施设备的结构、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设施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2)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板、阳台等进行违章凿、拆、搭、建;(3)占用或损坏楼梯、通道、走廊、屋面、平台、道路、绿地、停车场、自行车房(棚
8、)等共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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