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旭 民营企业的立法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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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课程编号83)北京理工大学现代远程教育学院2008—2009学年第二学期《企业法》期末试卷A教学站山西学号2008083061030姓名王旭成绩民营企业的立法思考2009年6月5日5民营企业的立法思考【摘要】:民营企业是指利用民间资本投资设立的企业,是相对于国有资产投资形成的国有企业的一种企业组织形态。现行民营企业立法没有从法律上确认民营企业的相对特殊地位,未能对民营企业体现产业政策法律化。民营企业今后立法的核心应针对我国民营企业面临的实际问题,系统制定一部保护和扶持民营企业的法律。在我国现行立法上尚无一部法律、法规中明确用“民营企业”的术语来规定该类企业形态的相关制度,因此“民营企业

2、”仅仅是学术上的一种称谓,而这种学术理论上的“民营企业”,却涵盖了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中个体、私营企业的全部内容,为此,本文所探讨的民营企业的法律问题,实质上是对我国个体、私营经济法律问题的探讨。关键词:民营企业/企业组织形态/法律一、民营企业的产生及发展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内容,基本上是借鉴前苏联和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制度,来创建我国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及相关原则的。其中在经济制度中的企业组织形式上,我国同其他社会主义国家一样,只确立国有经济及集体经济的地位,而对个体、私营经济的存在,长期以来持否定态度,自1949年建国至1956年期间,通过公私合营、参股入股、赎买等

3、形式,基本上消灭了个体和私营经济。直至1979年改革开放后,个体、私营经济在东南沿海等一些经济基础较好的地区渐渐萌生并逐步得到了发展,但此时,在我国法律制度上仍无任何关于个体、私营经济的相关规定。  1981年7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城镇非农业个体经济若干政策性规定》,在我国历史上,首次正式承认了个体经济的存在,并在承认个体经济的同时,强调对个体经济加强管理和监督。1981年12月通过的《经济合同法》在“附则”中规定:“个体经营户”、“农村社员”之间签订的合同“参照本法执行”(1993修正的该法则在第2条明确规定,该法也适用“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者”)。1982年修改后的宪法第1

4、1条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确立了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的民事法律地位。1987年国务院发布《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1988年4月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对原第11条补充规定了“私营经济”,国家允许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认为它也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1988年6月国务院发布了《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综观以上政策、法规,国家对个体、私营经济的基本态度,一是认可、允许它们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二是给他们定性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补充;三是在保护他们合法权益时,强调要加强管理和监督

5、。(1)  1999年3月通过了新的宪法修正案,其中对于个体、私营经济规定,同过去有明显不同。新宪法第16条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纵观前述法律规定,在我国个体经济是指“个体工商户”和“5农村承包经营户”。私营经济主要是指“私营企业”。而私营企业则是指“企业资产属于私人所有、雇工8人以上的营利性经济组织”(《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第2条)。私营企业包括三种企业形式,即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独资企业同个体工商户的区别

6、仅在于雇工人数是否达到8人。合伙企业是指个人合伙。作为私营企业的有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均为“私人”即自然人的公司。二、现行民营企业立法存在的若干问题本人认为,我国关于民营企业的立法存在如下弊端:  ﹙1﹚,现行立法没有从法律上确认民营企业的相对特殊地位。现行立法从组织法的角度,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等形式的民营企业加以了规定,但却未能从民营企业的自身特点确认其在法律上的特殊地位。大多数民营企业由于规模小,竞争和创新意识强,经营灵活,可以在适合其经营的领域进退自如,因而在创造就业机会,活跃经济,增加出口,提高技术创新能力及改善市场结构,完善市场机制,增加经济和社会运行稳定性等方面,起着不可

7、替代的作用;同时,由于民营企业规模小,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民营企业往往处于不利地位,是竞争中的弱者,当外部环境发生轻微变化时,其生存就受到威胁,不仅在资金,信息的取得及市场影响和技术创新能力等方面处于劣势,而且还经常受到大企业的排挤与打击。由于我国长期以来一直是按所有制、行业和地域等来对企业进行分类,并相应地形成不同的政策待遇和管理措施,而很少将民营企业作为单独的企业类别在政策法律上加以专门的调整。从实际情况来看,我国在经济政策上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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