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竣工固定资产所得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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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知半解——064、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按暂估价值入账提取折旧应允许税前扣除近日,在“财务顾问网”有“竣工决算未办理违规计提折旧受处罚”一文如下竣工决算未办理违规计提折旧受处罚[2008.10.07]近日,吉林省白城市某机械配件厂因提前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导致少缴税款,而受到税务机关的查处。前不久,白城市地税局检查人员按规定对该企业2007年企业所得税纳税情况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该机械配件厂固定资产折旧率达到了15%,不仅高于该企业近3年来4.5%的平均折旧率,也明显高于同行业的平均折旧水平。检查人员反复核实企业的固定资产账簿和折旧提

2、取凭证后发现,该企业对在2007年投入使用的两新建生产车间(未办理竣工决算)计提了折旧91万元。对此,该企业财务人员解释说,该生产车间2006年底已完工,并于2007年初投入使用。由于施工单位迟迟不能提供工程决算书,因此他们按照估计成本计提了折旧。企业财务人员称,他们计提折旧的做法是有依据的。《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第一条规定,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确定其成本,并计提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检查人员指出,根据《企

3、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设单位交来完工的固定资产,根据建设单位交付使用的财产清册中所确定的价值计价;自制、自建的固定资产,在竣工使用时按实际发生的成本计价。可见,作为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的前提是工程必须办理了竣工结算程序。也就是说,税法上对固定资产计税是以工程的竣工结算为标志,已投入使用但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工程计提的折旧是不允许税前列支的。这一规定与会计准则是有差异的,因为会计准则并没有将预定可使用状态等同于工程的竣工结算,有可能存在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未办理竣工结算的固定资产。检查人员进一步指出,《企业所得税暂行条

4、例》第九条规定,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其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同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有抵触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纳税。也就是说,如果已投入使用的生产车间迟迟不能办理竣工结算手续,那么企业可以按照会计规定继续对未竣工结算工程计提折旧,但是在年终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一定要按照税法规定把未竣工结算工程已计提的折旧额作为纳税调整项目,计算补缴相应的所得税。鉴于该企业故意把未竣工结算工程已计提的折旧91万元进行了税前扣除,而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的事实,依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白城市地税局依法追缴该企业2007年少缴的企

5、业所得税30万元、滞纳金2.1万元,并处以少缴税款0.5倍的罚款。文中列举“当地税务部门”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为据,对该厂除追交所得税并处以“滞纳金”2.1万元。对此问题,首先肯定该厂应全面根据制度规定,按暂估价值估价计入固定资产并提取折旧。为寻求上述税务处理是否适当的答案,在网上查到以下几篇文章,照摘如下1、<咨询>暂估入帐资产折旧是否可在所得税前列支?来源:中国税网作者:日期:2008-08-26问:对暂估入帐的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是否可在所得税前列支?答:对于暂估入帐的固定资产的折旧能否税前扣除的问题,中央性法规

6、曾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215号)提到过电信企业可以计提,但实际竣工决算价值调整原暂估价并按规定补提以前年度少提的折旧,不允许在补提年度扣除,应相应调整原所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相应多缴纳税额可抵顶以后年度应缴的所得税。”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215号)原文内容:“……五、关于固定资产价值调整的折旧处理:电信企业因按实际竣工决算价值调整原暂估价或发现原计价有错误等原因调整固定资产价值,并按规定补提以前年度少提的折旧,不

7、允许在补提年度扣除,应相应调整原所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相应多缴的税额可抵顶以后年度应缴的所得税。”对其他行业,很多地方性政策也进一步明确,如:《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函[2008]16号)明确:对企业因发票未到等原因,按照《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准则的规定暂估入账的固定资产和存货,可以按照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桂地税发[2000]123号)六、关于已完工交付使用但尚未结算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税前扣除问题对纳税人已交

8、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结算的固定资产,凡暂按评估价入帐的,自交付使用之日起按规定计提折旧,准予在税前扣除。2、我公司在建工程应何时转入固定资产2008-8-18 15:9(税务网校网)问:我公司2006年初向银行贷款建设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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