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间接占有人自力救济权的行使

浅议间接占有人自力救济权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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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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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议间接占有人自力救济权的行使在占有制度中,随着现代民法理念的不断发展,在占有的事实中加入了法律关系的因素,从而有了间接占有制度的存在。在间接占有制度逐渐成为物权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的时候,对于间接占有人进行占有保护则成为了必要。结合本学期对谢在全先生《民法物权论》占有章节相关内容的学习,本文拟对间接占有人自力救济权行使的可行性与必要性作一简要分析。一、间接占有(一)概念所谓间接占有就是指本人并不直接对于物享有事实上的管领力,但是,其基于一定的法律关系对于直接占有人具有返还请求权,从而对标的物具有间接的管领力。在同一个物上同时形成两个占有——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出现了占有的

2、多层次现象。联系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的法律关系被称为占有媒介关系。法律保护间接占有的原因非常简单:现实生活中,存在大量欲借助于一定的媒介关系实现对物的间接控制,如租赁、借用、出质等,虽然让与对物的直接占有,但原直接占有人对物仍然具有重要利益,所以,法律必须适应现实生活的需要,扩大占有保护,实际上,这体现了法律适应现实生活需要的基本法理。(二)意义间接占有的保护的可行性与必要性的分析这一问题是与承认间接占有制度密切相关的,因为只有承认了间接占有制度的存在,才有可能对间接占有人提供救济权,但是对间接占有人的保护的需要又要求我们必须承认间接占有制度。实践中,间接占有制度适用较多的

3、领域,其意义集中表现在:1、扩大了占有保护请求权的适用范围。间接占有人如同直接占有人一样,同样受到占有制度的保护。如上所述,间接占有的本权或者媒介关系体现了间接占有人对于标的物的利益。因此,在间接占有的情况下,间接占有人也同样享有占有保护请求权,即使直接占有人放弃行使占有保护请求权,也不影响间接占有人依据自己独立的占有保护请求权保护自己的利益。2、丰富了动产物权变动的模式。4交付作为动产物权变动的基本方式,可以分为现实交付和拟制交付,后者又可以分为简易交付、返还请求权让与和占有改定。三种拟制交付全部建立在间接占有制度上。简易交付的前提建立在原物权人对标的物仅仅享有间接占有

4、,为了防止徒增交易成本,法律规定了在物权变动中的受让人已经占有了标的物的情况下,无须发生现实的占有转移。在第三人直接占有标的物的情况下,物权变动中的出让人只需将其对标的物返还请求权转让给受让人即可,实际上发生了间接占有的转移。在占有改定中,原出让人仍旧享有直接占有,但是本权发生了变动,而受让人通过享有间接占有获得物权变动后的权利。间接占有制度的重要意义,在客观上支持了间接占有存在的必要性。间接占有制度的存在,为间接占有人的占有保护提供了前提与基础,同时由于通过物权与债权的保护途径并不能完全实现对间接占有人进行保护,所以是有必要也有可能对间接占有人提供占有保护。一、自力救济

5、权及其行使   所谓自力救济,又称私力救济,指正当权利人不依国家规定的救济手段,而依自己的或其辅助人的私力,强制保护其权利,以除去妨碍权利的圆满状态的行为。对于自力救济,我国的规定几乎为空白,仅在《民法通则》中规定了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由于我国在整个民法体系中未明确承认权利人享有自力救济权,对于间接占有人来说,则肯定不会有间接占有人的自力救济权的存在。但是如果随着社会的发展或实践的需要,我国逐步实现了对自力救济的规定,那间接占有人是否就具有自力救济权?在一些国家和地区,如德国、瑞士和我国台湾的民法,均设有自力救济权。谢在全先生在《民法物权论》中探讨了赋予占有人自力救济权之

6、理由:“权利或其他利益受侵害时,通常均应循法定程序,谋求纷争之解决,以确保社会之和平秩序,乃为现代法治设制所当然,故私力救济原则上为法律所禁止。民法对占有之侵害,赋予占有人排除侵害之物上请求权(962)以为保护,实亦寓有禁止占有人以自力救济维护其权益之意义存在。然‘民法’又何以赋予占有人私力救济之保护手段?4(注:洪逊欣,民法总则(第3版)第671页:就大体言,占有系单纯对物之事实上管领,占有制度,系为维持社会之安宁秩序,以谋交易之安全与迅速能相调和,对占有人事实上管领之外形予以保护,使其就所占有之物得享受一定利益者。故占有不论其性质是否为权利,其保护贵于迅速;如占有被侵

7、害,即视为目前社会安宁秩序之破坏,其应回复原有秩序之必要至为迫切,自应扩张私力救济之范围。第960条及第961条规定:占有人或其占有辅助人有自力防御权及自力取回权者,盖此之故(参阅德民859条、860条、瑞民926条)。此颇足以说明“民法”何以于正当防卫及自助行为之外,又赋予占有人自力救济权之理由。”(谢在全:《民法物权论》P1005-1006)台湾地区民法规定了占有人(仅包括直接占有人和占有辅助人)有自力救济权,但对于间接占有人是否有此权利则存在着争议。   占有人的自力救济权乃在确保现已存在的事实上的管领力,以维持社会的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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