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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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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TRIPS协议公共利益原则条款的含义的特征分析TRIPS协议公共利益原则条款的含义的特征分析TRIPS协议第7条规定:“目标:知识产权的保护与权利行使,目的应在于促进技术的革新、技术的转让与技术的传播,以有利于社会及经济福利的方式去促进技术知识的生产者与使用者互利,并促进权利与义务的平衡。”该条构成了公共利益原则的重要内容,具有普遍、直接的适用性和法律约束力,是整个TRIPS的基础性条款之一,能够整合TRIPS条款,是序言相关内容的具体化和条文化,为TRIPS未来例外和限制的发展预留了空间。然而,T
2、RIPS条款更侧重于对发达成员知识产权持有者私人利益的保护,而对发展中成员知识产权使用者的利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则存在诸多缺陷。其第7条、第8条旨在实现相关利益间的平衡,但学界对第7条的含义和效力仍存较大分歧,不少西方学者否认第7条的效力并曲解其含义,认为该条与协议序言一样,仅是说明性条款,无法律拘束力,也非国际知识产权法的一个基本原则。对美国等发达成员来说,否认第7条的法律效力或限制其适用范围,可以使发达成员知识产权持有人的专属权受到更少例外的限制,也不必向发展中成员转让技术或顾及其公共政策目
3、标,在适用、解释协议条款时可以更好地维护知识产权持有人的私权,强化对知识产权的国际法律保护;但对广大发展中成员和最不发达成员来说,它们更多时候是知识产品的使用者,淡化知识产权的垄断性,强调知识产权制度所蕴含的公共政策目标将会促进发展中成员的公共利益,并由此增加TRIPS适用、解释、演变中有利于发展中成员的灵活性,否则,TRIPS中本来就华而不实的特殊和差别待遇就更难落实。开题报告/html/lunwenzhidao/kaitibaogao/条约的解释是为了确定缔约方间的权利义务,以与条约目的和宗旨相
4、一致的方式解释具体规则将有助于加强规则的确定性和可预期性。DSU第条要求争端解决机构“依照解释国际公法的惯例澄清协定的现有规定”,因此,WTO协定的解释应遵守《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条、第32条的规定,有国外学者甚至认为这两条规定构成了条约解释的习惯国际法原则的一般表述。笔者认为,根据公约关于条约遵守、解释、失效之规定,TRIPS乃有效条约,对其各成员有法律拘束力,必须善意履行,且TRIPS目前并无公约第46条至第53条规定的条约失效情形,因此,TRIPS协议第7条具有法律约束力,并对其后条款的解
5、释具有约束和指导效力。作为WTO协定附件1C的TRIPS,其法律效力正如该协定第条规定:“附件1、附件2和附件3所列协定及相关法律文件为本协定的组成部分,对所有成员具有约束力。”尽管学界对条约序言的效力尚无定论,但TRIPS第7条是该条约的主体部分——正文的一部分,应当具有法律效力。一、从文义解释和国际条约立法结构看TRIPS协议第7条的含义与效力对TRIPS协议第7条的理解存在分歧的原因之一,是因为“条约是谈判导致妥协以调解经常是广泛的分歧的产物。就多边条约而言,谈判国的数目越多,满足各方冲突利益
6、的富于想象力的灵活起草的需要就越大。这一过程不可避免地产生了许多不清楚或模棱两可的用词。尽管在起草时非常小心并积累了很多经验,但没有任何条约是不可能产生一些解释问题的”。①如同许多GATT的规则,这种含糊的规定看来也是经过深思熟虑的。②在WTO体制中,要找出缔约方的共同目的有时并不容易。因为诸条约中经常有着不同的甚至是相互冲突的目的和宗旨。③此外,伊恩·布朗利教授认为,很多条约解释问题绝不是狭隘的技术问题;安托尼·奥斯特也认为,条约的解释在某种程度上是一种艺术,而不是一种严格的科学。因此,法律解释问
7、题在国际条约中更具重要性与复杂性。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条规定了条约解释的通则之一:“条约应依其用语按其上下文并参照条约之目的及宗旨具有之通常含义,善意解释之。”“通常意义的确定不可能抽象地进行,只能根据条约的上下文及其目的与宗旨而予以确定。……在实践中,考虑其目的与宗旨更多的是为了确认一项解释。如果一项解释与该目的和宗旨不相符合,它很可能是错误的。但第一项给予文本解释以优先地位。”④条约用语的通常意义是全面考察该用语的上下文、条约的宗旨和目的后得出的。应当考察的内容包括:条约约文、序
8、文和附件。⑤尽管对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条诸解释要素间的关系学界存在较大分歧,对条约的目的是否独立的解释依据也似无定论,但许多学者并不否认条约目的在条约解释中的重要作用。例如,ArthurWatts认为:“国际法委员会强调,第31条是一个‘完整不可分的合并的(解释)操作方法(asinglecombinedoperation)’”⑥;AnthonyAust也认为,第31条名为“解释之通则”(Generalruleofinterpretation)。该单数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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