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崇明沙案纠纷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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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清末崇明沙案纠纷浅析  作者简介:朱星宇(1989-),男,江苏启东人。江西师范大学历史文化与旅游学院2011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专门史(社会史)。  摘要:崇明县位于长江之中,是由长江中携带的泥沙堆积而成,土地都是忽坍忽涨或东坍西涨,崇明田制一向实行三年一大丈﹑涨则均拨、坍则除粮的规定,地方由于田土坍涨不定,新涨沙田常常会引起业户的争夺,因此沙案纠纷此起彼伏,崇明沙案纠纷对清末崇明地方社会有着极其深远的影响。  关键词:崇明;沙案;地方社会  崇明岛在距今一千多年的唐代武德年间从江面上涨出,有东沙

2、﹑西沙。公元705年,在西沙设镇,取名崇明,元朝至正十四年,崇明正式建州,洪武二十九年改州为县,明代隶属于苏州府太仓州,清雍正二年太仓州升为直隶州,崇明县专属太仓州管辖,民国时先后隶属于南通﹑松江,1958年改隶属于上海市。崇明为世界上最大的河口冲积岛,也是中国第三大岛,崇明岛主要是由长江中泥沙堆积形成,因此地质上有忽坍忽涨的特点,沧海桑田可作为对此地地貌特征的概括,江南地域研究虽然受到国内外学者的重视,并取得丰硕成果,但是崇明地方研究不甚受重视①。笔者有感于此,试从清末崇明沙田纠纷入手,深入了解崇明县

3、田制,以及在此基础上探讨清末崇明地方社会特点。  一、崇明沙案经过  清同治年间,崇明县陈兆兰﹑李文濬等人向县衙控告施中和﹑倪裕齋与粮书苏保父亲苏学礼相互勾结,将永丰沙“避坍越筑﹑弊藏奣積”[1]。根据光绪《崇明县志》记载,“两沙相合,彼涨此坍,必有流水,如有坍苗,挂册应照流水除豁,定制也。豪强故不除粮,或收买已坍之苗,不遵流水,跨占新地,则为跨洪之弊。若坍地渐涨,并无别沙涨合,并非江心突涨,例许赔粮守阜之,原户管业里排不得借口,惟既经报坍除赋者,虽旋坍旋涨,仍应均拨里排。若两沙涨合时,彼沙图罩此沙,此

4、沙又图罩彼沙,互报新涨,两不相下,比及涨连,或酿械斗,或搆京控,往往含糊结案”,由此看出,崇明作为河口冲积岛,沙田此坍彼涨,地方政府为了保证财赋收入以及防止重赋于民,制定了“坍则除粮,涨则均拨”的规定,如果沙田坍没入水,需要报官除粮,崇明豪绅为了抢占沙田,往往留粮待涨,等到坍田再度涨起,就占为私产,一旦沙田涨连,就会引起争讼甚至械斗。  《崇明沙案》对这一事件起因做了详细的记载:  “溯查永丰沙报涨入拨,在乾隆年间,其后一﹑二﹑三、九﹑十一﹑十二等号于嘉庆年间逐渐坍没,至二十一﹑二十二老地而止,维时止有

5、二﹑三﹑九﹑十一﹑十二等号,各业户原应照坍则除粮之制,全行开除,乃因不除,迨至道光纪年,二十二号之南十余里江心突涨一小沙,仿佛是永丰沙原界一号之地。”  这段材料表明沙案的原因,起先施中和﹑倪裕齋等人为了私利,在永丰沙一号地坍没之时,没有遵照定制上报除粮,在坍没复涨之时,施中和等人勾结粮书苏学礼,将沙田划拨给施中和等人,其后划拨的一号地“渐次接涨”,“一号不免越北”[1],可能与其他沙涨连,施中和之父施瑞轩更于同治四年呈议,“统行八五摊折呈存县,详州详司”[1],由此施中和与倪裕齋等人将所占沙田合法化陈

6、兆兰﹑李文濬等人很有可能是永丰沙北面沙田业户,一号地界址向北移动,对他们的沙田权产生侵害,同时他们也可能希望通过控诉为自己攫取利益。同治五六年,张岐山、徐汝霖以“折管不匀”为由,向太仓州控诉,不久撤诉。但不久后,觉得利益受损的陈兆兰﹑李文濬等人再度向崇明县控告倪施等人的侵权行为,知县林达泉出于防止引起更多的争讼和平衡双方的目的(可能还有维护官府权威的考虑,施中和﹑倪裕齋的沙田所有权已经得到地方政府的认可),对施中和﹑倪裕齋﹑苏保等人罚缴地价一万一千充作公用;同时将永丰沙北面尚在水底的沙田充为公田。  事

7、件并没有结束,陈兆兰、李文濬对县官林达泉的判决不满,于案件宣判当天缺席,并在之后越级向太仓州控告,太仓知州为免事件扩大,要求陈兆兰﹑李文濬等人“回县听审”,争沙案最终以维持原判而告终。  由此可见,沙田作为重要的经济资源,成为地方豪绅争夺的重点,地方志中称“我邑健讼好斗之弊莫大于争荡争圩”,沙田纠纷成为地方纠纷的主要方面,崇明县地方政府为了消除这些纠纷,作出许多规定,然而收效甚微。  二、崇明田制  崇明为长江中沙洲,四面环水,沙地时涨时坍,因此与江南其他地区不同,崇明县确定了“三年一大丈,涨则均拨,坍

8、则除粮”[2]的原则以及三等六则的赋税征收制度。  1、三等六则  崇明县沙田一经报拨,即开始征税,初始沙田因还在水底,称为“塗”,每亩缴纳粮食五合,这个时候因沙田还在水底,里排不过只是赔粮;沙田从水中涨起之后,杂草丛生被称为草滩,经过三年一丈的丈期后,升为荡,亩纳粮一升,因此称“一升荡”,再次到丈期时就升为“二升荡”,再丈升为“三升荡”;等到沙田“淤涨坚实”[2]、筑圩成田的时候,升为“止田”,每亩纳粮三升二合一勺;等到沙田彻底成熟,就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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