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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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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军涉外非战争军事行动法律保障问题初探 摘要:新世纪新阶段,随着我军使命任务的拓展,涉外非战争军事行动日益成为国家运用军事力量的重要方式。因此,必须加强涉外非战争军事行动中法律保障问题研究,使其在法律框架下进行。加强对我军涉外非战争军事行动的法律保障,有助于为军队遂行多样化军事任务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和保障。 关键词:涉外非战争军事行动;面临挑战;法律保障 中图分类号:E266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2589(2013)16-0148-02 2012年3月22日,军委胡主席签署命令,发布《中国人民解放军参加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条例(试行)》,标志着我国涉外非战争军事行动逐
2、步向法制化、规范化迈进。近年来,随着国家海外利益的日益拓展,我军遂行远洋护航、国际维和、撤侨反恐和跨国联合军演等涉外非战争军事行动逐步增多,但约束这些行动的法律法规则是少之又少。因此,涉外非战争军事行动的法律保障需求日益迫切,与之相关的法律问题成为军队必须要解决的新课题。 一、法律对涉外非战争军事行动的保障作用 新世纪以来,我国的国家安全战略已经从以往维护生存利益,转变为维护国家的发展利益。为配合国家整体战略的需要,军队承担的涉外非战争军事行动不断增多。这些行动牵涉国家多,法律关系复杂,行动的人员、装备等与国家主权利益紧密相连,只有相关的法律给予明确的地位,行动才能合法地进行。而制
3、定法律、法规来规范涉外非战争军事行动是各国的通例。联合国出台的《维持和平行动部队地位协定范本》、《联合国人员和有关人员安全公约》对维和部队有完善的法律保障。我军与俄罗斯军队联合军演也是首先由双方签订“部队地位协定”,解决参演部队法律地位以后演习才得以展开。同样,如果我们在海外的非战争军事行动中没有法律依据,或者对方不接受我方以军事人员身份进入遂行任务,其结果必然不利于我军事行动的展开。为此,迫切需要完善相关国际、国内法律制度,为我军事行动提供完善的法律保障。 由于军人与外交人员不同,不能享有《维也纳公约》中规定的外交人员的特殊权利。我军事人员在境外的军事行动,必须有相应的国际法对其权
4、利与义务做出规定,否则履行涉外军事任务的官兵将无法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这里的“权益”一方面是指军队驻地、交通工具不受侵犯,驻地内的营房、设备财产免受搜查、征用、扣押和强制执行等等。另一方面是指司法管辖权。上述问题需要通过与他国进行协商与交流,签署相应的协定确定军队在执行任务所在国享有的权利与义务,以此作为维权的依据。 二、我军涉外非战争军事行动面临的主要法律挑战 我军非战争军事行动理论提出时间较晚,涉外非战争军事行动实践经验相对匮乏,对相关法律问题的研究不够深入,在涉外非战争军事行动法律保障方面还面临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国内法相关内容缺失 尽管我国《宪法》、《国防法》、
5、《刑法》、《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等现行法律法规为我军遂行非战争军事行动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据,但法律适用基本上仅限于国内行动,有关涉外非战争军事行动的条款很少,在专门立法方面还相对滞后。例如,我国自1992年开始参与联合国维和行动,直到今年才颁布专门法规(《中国人民解放军参加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条例》);海军在亚丁湾护航已超三年,但至今都没有专门立法予以规范。同时,在现有的法律法规中,涉及非战争军事行动的内容比较零乱,不系统不成体系,国内法与国际条约、协定衔接不够紧密的问题也比较突出。 (二)签订的相关国际条约范围过窄 军队离开本土遂行涉外非战争军事行动,首先要解
6、决部队地位问题。2002年10月,我国与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吉尔吉斯斯坦开展了第一次跨国联合军事演习,但是直到2007年,我国才签订第一部关于涉外联合军演的多边协定和双边协定:《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关于举行联合军事演习的协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关于举行联合军事演习期间其部队临时处于对方领土的地位的协定》。近年来,我国广泛参与多国联合军事演习,参与国早就不限于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部队地位协定的缺乏,已严重制约我军涉外非战争军事行动的范围。 (三)尚未建立顺畅高效的涉法问题协调处置机制 军队遂行涉外非战争军事行动中,一旦发生刑事案件和民事法律纠纷,处理起来十分复杂,需要军队政治
7、机关、地方司法机关、外交和交通部门多方通力合作,才能予以妥善解决。目前,对于涉外非战争军事行动中出入境管理、税收豁免、损害赔偿、刑事管辖等诸多法律问题,我国尚未建立结构合理、运转顺畅的协调机制。 (四)官兵国际法素养普遍不高 目前,军队对国际法的学习重视不够,专门法律人才特别是武装冲突法人才匮乏,演习中法律战内容涉及不多,官兵武装冲突教育培训不足等问题凸显,已成为官兵遂行涉外非战争军事行动的短板。 三、逐步完善我军涉外非战争军事行动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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