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劳动权利保护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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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民工劳动权利保护问题研究摘要农民工是我国社会转型过程中形成的特殊群体,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现代化进程的加快,农民工数量不断增加,逐渐成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生力军,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然而,农民工的劳动权利长期得不到有效保障,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与和谐。如果农民工劳动权利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势必将会阻碍现代化建设进程。关键词:农民工,劳动权利,保护一、农民工劳动权利保护的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一)、农民工及其劳动权利“农民工”一词是由中国社会科学院张雨林教授在1984年首次提出的。“农

2、民工”从字面上理解,是指在城镇务工的农民。一般认为,农民工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出现的一个特殊群体,介于农民和工人(或城市户口居民)之间。从身份上说,农民工来自农村,是农村户口,仍然是农民;从职业上说,农民工在城镇的用人单位从事第二、第三产业的劳动。可以说,农民工是一个身份与职业不一致的群体。严格来说,“农民工”并不是法律上的概念。2006年3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也指出,农民工已成为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中国工会十四大的报告中,也已明确进城务工人员为工人阶级的新成员。农民工劳

3、动权利,是指农民工作为国家公民和劳动者依法享有参加社会劳动,获得作为其主要生活来源的职业的权利。农民工的劳动权利,首先来自宪法的规定,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因而它是一种应然的权利。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可见,如果将“农民工”作为一个区别于其他劳动者的特殊群体,是对农民工在宪法实施中的歧视。依据我国《宪法》、《劳动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农民工的劳动权利主要包括: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

4、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有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组织工会和参加企业民主管理的权利、提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等[1]。(二)、我国农民工劳动权利保障现状分析1、我国在农民工劳动权利保护方面取得的成就。我国目前已经初步建立了以《宪法》为核心、《劳动法》为主体、一系列劳动法律法规为配套的、保护公民劳动权利的劳动法律法规体系。2006年,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中,第一次把农民工概念写入中央政府具有行政法规作用的文件。随后,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强调指出要“维护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合法

5、权益”。农民工称谓及其合法权益得到了中央的高度重视。此后,各级地方政府也逐步开始重视农民工问题,出台并实施了多项保护农民工权益的地方性法规、政策和措施,农民工的劳动权利有了进一步的保障。2、我国现有的关于农民工劳动权利保护的法律。我国《宪法》第四十二、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和休息的权利;同时,《民法通则》也有相关的规定。《劳动法》在第三条明确规定了劳动者应该享有的各种权利,第二十九条、三十三条规定了对劳动者的一些保护措施。《劳动法》作为我国调整劳动关系的基本法律,是宪法以下的最高层次的立法,从法的效力

6、的角度而言,对劳动者的劳动权益保护具有强大的效力。(三)、我国农民工劳动权利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1、平等就业和自由择业权利受限制。就业权是劳动者劳动权利中居于首要地位的、赖以生存的权利,包括平等就业和自由择业的权利。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劳动者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但由于各种制度和现实原因,城市对农民工实行歧视性就业。一些城市对农民工实行总量控制和职业、工种限制等,很多单位在招聘员工时“限本地城镇户口”。由于农民工在城市打工遭遇就业歧视,加上农民工自身素质普遍较低,使农民工被排斥到所谓的“次属劳动力市场

7、”上,从事一些城市居民不愿干的“脏、累、险、苦、重”工作,成为城市社会的底层。2、劳动报酬权经常受侵害。劳动者付出一定的劳动后,理所当然地应取得相应的劳动报酬,这是劳动者神圣的权利之一。然而,用人单位却屡屡侵害农民工的劳动报酬权。一是农民工的劳动报酬很低,并且往往由处于绝对优势地位的用人单位决定,有的甚至低于国家最底工资标准;二是同工不同酬,农民工虽然从事着与城市人同样的工作,却拿着比城市人低的报酬;三是劳动报酬得不到保证,一些行业及用人单位随意拖欠、克扣甚至拒付农民工工资情况严重,一些用人单位不按规定给农民工

8、支付加班工资或少给加班费。3、休息休假权得不到保障。休息休假权是指劳动者在参加一定时间的劳动后所获得的休息休假的权利。我国劳动立法明确规定了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时间,并对用人单位延长劳动时间作出了相应限制。现实中,用人单位却利用劳动力处于买方市场的特点,延长劳动时间,占用农民工的休假休息时间来获取高额利润,严重损害了农民工的身心健康。据统计,中国多数企业对农民工没有完全执行国家法定每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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