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新刑诉法与人权保障法律化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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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新刑诉法与人权保障法律化之思考为惩罚犯罪,我们经常问嫌疑人——你是坏人吗?为保障人权,我们又不得不自问——他真的是“坏人”吗?思考22004年3月14日,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这次修宪首次引入了人权的概念,如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同时,还把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等保障人权的内容写进了宪法。人权入宪3刑事诉讼法历来有“小宪法”之称,它是仅次于宪法的基本法,其目的除了追究犯罪,还在于保障无辜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也有人将其称之为“人权法”,而这次的刑诉法的修改,最大的亮点就在于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总则。4

2、新刑事诉讼法总则第二条【本法任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5媒体聚焦6在辩护制度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的保护。在证据制度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证人人权的保护。在强制措施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的保护。在侦查措施中对犯罪嫌疑人人权的保护。审判程序中对被告人人权的保护。特别程序中对被告人人权的保护。具体法条

3、将律师介入时间由诉讼阶段提前到侦查阶段。(33条)将辩护援助对象由贫困及残疾人员、精神病人扩展到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而没有辩护人的被告。(34条第3款)限定四十八小时之内安排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规定律师会见时不被监听。(37条第2款、第4款)辩护制度防止非法取证。(第54、55、56、57、58条)对特别案件作证人员及其近亲属采取特殊保护。(第62条)明确规定证人作证经济补助方案,对证人作证进行经济保障。(第63条)证据制度9规定监视居住范围,不得在羁押办案场所进行(第73条)限制拘留场所、规定通知被拘留人家属时限。(第83条)强制措施10规定对犯罪嫌

4、疑人讯问录音录像(第121条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侦查措施11规定死刑复核最高院必须询问被告人,并接受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监督(第240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审判程序12对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第

5、284-289条对强制医疗程序的申请条件、启动程序、审理程序、复议程序、解除程序、监督程序等分别进行了规定。)特别程序13“尊重和保障人权”这7个字出现在刑诉法中,意志着对宪法精神的落实,意味着要无一例外地保护每一个人的权利,而这每一个人将包括受害人、律师、证人,也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死刑犯。14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的保护1禁止强迫自证其罪,遏制刑讯逼供发生2.完善刑事强制措施程序3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进一步完善4完善刑事辩护制度,明确规定出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即可以委托辩护人提供法律救济,对于辩护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和调查取证权予以强化5法律援助制度更加

6、完善6修改死刑复核制度15对被害人、证人、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的保护1设置程序限制,保护律师合法辩护权2扩大被害人的相关救济权利3明确对证人及其近亲属采取特殊保护4增加规定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特别诉讼程序5增设对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仍存在的不足逮捕权、关押权批准逮捕权、关押权仍有改进。公安和检察院的这项权力导致了大量的违法长期关押问题。也导致了对无罪的长期关押者不得不冤枉下判问题。这次修法,对这一严重问题毫无触及。死刑复核死刑案件核准程序审理制未被接受,对死刑的审核意见的听取,新证据如何质证,如何抗辩采信,死刑的公开宣告,家属的临终会见权,遗体处理

7、权,都没有进行严密的规定秘密侦查秘密侦查问题可能入法。监听监视等秘密技术侦查问题,会严重危及公民自由权利秘密逮捕秘密逮捕条款,并没有完全取消,只是严格限制不通知的范围。意味着任然为“秘密逮捕”留着口子“我已经80多岁了,这辈子应该没有机会再参与刑诉法的修改了。这部法律仍有一些地方值得再斟酌、修改、完善。中国的民主法制建设不能停步,在维护人权方面还要下大力气。”——陈光ThanksAnyQuestion?谢谢大家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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