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新刑诉法视角中的我国人权保障新发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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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析新刑诉法视角中的我国人权保障新发展  论文摘要当前世界各国高度重视人权保障,我国人权保障事业经过长期发展取得了长足进步,新修订的刑诉法中不得强迫自证其罪,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全新规定很好地阐释了人权保障的新内容。  论文关键词人权保障基本内涵刑事诉讼  国家进行刑事诉讼活动的意图,一方面是惩罚犯罪,另一方面就是保障人权。从本质上来说制定刑诉法的就是以法定的形式运用强大的国家机器来惩罚犯罪,以此来保障大多数人的权利不受侵犯,惩罚犯罪最终目的也是保证人权。新刑诉法对人权保障的新规定很好地体现了刑事诉讼的根本目的,笔者拟追溯人权保障源流,梳理相关规定,对新刑诉法

2、视野下我国人权发展现状进行探讨。  一、人权保障的基本内涵及其源流追溯  “人权”一词最早出现于古希腊悲剧作家素福克勒斯作品中。古希腊的斯多葛学派从自然法的普遍理性观念出发,进一步引申出人的内在精神自由、平等的理念,这一理念后来直接构成了近代人权观念基本的内容之一,为近代西方人权观念的产生打下了基础。  而最早在正式文件中表达人权思想的是1776年美国的《独立宣言》:“人人生而平等,他们都从他们的造物主那边被赋予了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1789年法国的《人权和公民权宣言》则第一次将“天赋人权”写进了国家的根本大法。自此以后,人权就成为人类文明的一个重要象征。

3、1948年,联大通过《世界人权宣言》,第一次以国际文件的形式提出人权的具体内容,为各国政府和人民发展人权保障事业提供制度指引。我国人权保障事业经过长期发展后,近年来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2004年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将人权保障纳入法定层面,而新近修订颁布的刑诉法更是在总则第二条规定“尊重和保障人权”,并结合相关修订具体规定,从程序法的角度将人权保障具体化细致化,标志着我国人权保障事业进入新阶段。  二、刑事诉讼与人权保障的关系厘清4  刑事诉讼领域的人权保障是现代刑事诉讼发展的基

4、本动力和价值导向。刑事诉讼的发展过程就是不断强化人权保障的过程,特别是保障被告人人权。在刑事诉讼发展前期,大部分国家普遍存在的是纠问式诉讼模式,该种模式的显著特点是控诉职能与审判职能合一,两者集于审判者一身,加上刑事侦查手段所限,法官判案大多十分依赖口供,为获取口供而不惜采取刑讯逼供等手段。被告人没有任何权利保障可言,面对强大的国家公权力的追诉,被告人的弱势地位十分明显,被告人人权被粗暴践踏,根本就没有诉讼权利和人身自由可言。而如何就保障被告人人权展开积极有益的探索,正是现代民主文明的诉讼模式发展的基本动力。正如德沃金所言:“在大多数社会里,给予老人、儿童和

5、残疾人以明确的法律保护。这样做的原因是这些群体的成员自我保护的能力较弱,而不是由于这些人对社会更有道德价值。与此相类似,给予个人的更多的权利保护,是因为面临政府滥用权力的时候,个人是脆弱的。权利理论强调个人权利,因为需要特殊保护的是个人而不是社会。”而这正是刑事诉讼的价值所在。  三、我国人权保障事业在新刑诉法中的发展  刑事诉讼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追诉犯罪,解决被追诉人刑事责任的活动。其中与案件的审理结果有直接得利害关系的主要是被告人,其他诉讼参与人虽然也参与诉讼过程,但由于他们被滥用的国家权力威胁的处境与

6、被告人相比并不紧迫,故笔者重点探讨的是刑事诉讼中被告人的人权保障问题。刑诉诉讼过程中被告人的人权保障以下列制度性规定予以确认:一是不被强迫自证其罪制度;二是非法证据的排除制度;三是辩护权的实现制度。  (一)不被强迫自证其罪制度  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四条第二款(庚)项规定:“不被强迫作不利于他自己的证言或强迫承认犯罪。”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不被强迫自证其罪。新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

7、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其中“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即一般意义上所说的“不得强迫自证其罪”规则。主要内涵有两个方面,一是被告人有权拒绝回答有关相关归罪性提问,即能够直接证明被告人实施犯罪或主要犯罪事实的提问;证明被告人实施了所涉及的犯罪构成要件某一方面事实的提问;二是不得采用强迫性讯问手段,即当被告人拒绝回答归罪性提问时,讯问人员不得采用暴力、威胁等手使其自陷其罪。  部分学者认为在我国不得强迫自证其罪条款的设立实则是对沉

8、默权的认可。因为对于归罪性提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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