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在建工程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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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漳州市路桥经营有限公司在建工程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漳州市路桥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建工程的管理,加强在建工程的成本控制,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度。第二条本制度规范在建工程管理过程中的各项经济活动。第三条我公司、子公司及所投资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组织实施在建工程具体管理工作。第四条我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对在建工程管理制度的

2、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第二章岗位分工与授权审批第五条建立工程项目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工程项目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第六条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由工程部配备相应专业的人员负责本部门权限范围内的工程项目业务。负责工程项目的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13第七条由财务部配备专门的会计人员负责工程项目会计核算业务,负责工程项目会计业务的人员应当熟悉国家法律法规及工程项目管理方面的专业知识。第八条对工程项目相关业务建立严格的授权批准制度,明确审批人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及相关控制措施,规定经办人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第九条审批人

3、应当根据工程项目相关业务授权批准制度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第十条经办人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工程项目业务。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工程项目业务,经办人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的上级授权部门报告。第十一条严禁未经授权的机构或人员办理工程项目业务。第四章项目预算及施工单位的确定第十二条工程部组织相关人员编制工程项目概预算,并明确工程项目的合同签订方式是总承包方式还是按单项工程承包方式,报财务部初步审核后报董事长审核批准。第十三条合同招标方式分为按合同清单招标和按定额招标两种,我公司参照国际通行做法,采用按合同清单招标方式。第十四条对需要招标的

4、工程项目应采用公开招投标的方式,由工程部委托招标公司发布招标信息,经评审后确定施工单位,由市交通局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审批确认后,由公司与施工单位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13第十五条对不需要进行公开招投标的工程项目应由工程部或外聘造价工程师编制工程标的,经市交通局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审批确认后,由工程部以议标方式选定施工单位,并报市交通局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审批确认后,由公司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承包合同。第五章项目实施第十六条工程部负责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并实行项目的逐级审批制度。1、各建设项目报董事长、市交通局主管部门领导审批。2、实施方案经批准后报送财务部备案。第十七条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由公司纪检监察室参

5、与进行必要的监督和监管,起到互相监督和制约的作用。第十八条工程施工过程中,由办公室聘请中介机构(造价工程师)对工程施工进行全过程造价控制,对工程造价进行动态控制,并为我公司对建设规模工程标准的确定及更改提供专业的咨询意见。第十九条编制资金投放计划1、由财务部配合工程部负责编制年度资金投放计划。2、财务部根据资金情况负责核定年度资金投放计划,报董事长、市交通局行政主管部门领导批准后执行。第六章工程价款结算控制第二十条本制度所称工程价款结算,是指对建设工程的承包合同价款及付款方式等进行约定和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13第二十一条从事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应当遵

6、循合法、平等、诚信的原则,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当与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一)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二)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三)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金额支付方式;(四)发生工程价款纠纷的解决方法;(五)约定承担风险的范围及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办法;(六)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与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七)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八)安全措施和意外伤害保险费用;(九)工期及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十)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

7、关的担保事项。第二十三条承包人应当在合同规定的工程价款调整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我公司,我公司确认调整金额后将其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当合同规定的调整合同价款的调整情况发生后,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通知我司,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调整报告,我司可以根据有关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和调整的金额,并书面通知承包人。13第二十四条工程设计变更价款调整(一)施工中发生工程变更,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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