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性行为损害赔偿问题探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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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婚性行为损害赔偿问题探讨我们通常所说的性行为是指合法的性行为,是指广义的性行为范畴,除夫妻性行为外,其他有关性行为均称为非婚性行为,也称非法性行为,它是指发生在没有合法婚姻关系的自然人之间的性行为,包括男女之间的婚外性行为和发生在同性恋者之间的性行为,基于自愿情况下的婚外性行为、同居性行为、重婚、通奸、卖淫嫖娼和基于不自愿情况下的强奸、流氓、猥亵以及其他没有合法条件的性行为。非婚性行为损害赔偿问题是指因非婚性行为而造成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害(包括金钱利益的损失),基于法律规定或道德伦理而提出的赔偿问题。从诉讼理论来审查,有它的可诉性,能够顺理成章地成为人民法院主管的诉讼案件,而从是否合法、是

2、否有过错、是否放任损害结果的发生、以及基于合法情况下的赔偿依据、归责原则来审查,则应具体分析,一类是侵犯性权乃至人身权的损害行为,依照民事法律而予以裁判赔偿的可胜诉纠纷。另一类则缺乏合理性、合法性,没有合法前提条件的赔偿是不能成立的,成为一类可诉而不可胜诉的败诉纠纷。我国婚姻法的修改,其中一条重要的就是关于婚姻的实质内容、合法婚姻的界定以及因婚姻结成的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并明确规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因此,凡属非婚性行为都是非法的。一、非婚性行为损害现状分析从古至今,历代社会均有“一夫一妻”制度,而在清代以前,则没有很好地予以执行,新中国成立后,由一部新的婚姻法

3、统率,已经形成了固定的“一夫一妻”制的夫妻家庭生活方式,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仍有违规违法的行为发生,并促使非婚性行为损害赔偿的产生和诉讼的生成。(一)性权保护法律意识的提高。51、性权是人身权,它属于人身权的范畴。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的共同生活包括精神生活、性生活和物质生活三个方面。其中的性生活是指夫妻双方的同居义务,性生活在婚姻关系中居于重要的地位,没有性生活的婚姻是难以想象的,也是违反人性的。但是,婚姻中的性生活,仍然应当是夫妻双方自愿为前提条件,无论男方还是女方,都不应当违背对方的意愿强行进行性生活。即使是夫妻,也不能以暴力或暴力相威胁的方法违背一方的意愿强行进行性生活。按照婚姻法的这一

4、规定,在夫妻之间基于不自愿情况下的性生活也可能构成强奸,是否要以强奸罪来论处,则要看具体情节而定。在以往的社会生活中,发生类似不自愿情况下的性行为(包括婚姻性行为和非婚性行为),特别是作为女方,一般不愿将事情传开,有很多没有依法行使保护自己的性权,即没有依法保护自身的人身权,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类文明的进步,人们对自身的人身权,乃至对性权的保护意识大大提高,这是法治进步催醒和强化公民法律权利意识的结果,社会发展进步在刺激权利需求的同时,也提升了公民识别与主张权利意识的能力,使得非婚性行为损害赔偿案件摆上法官的案桌上来,这种权利主张已经触及民事司法诉讼的深层次问题,如司法理性和道德法律问题分离

5、的必要性与重要性等,势必推动法官尽快研究这一新类型损害赔偿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2、性权是自由权,它属于人身自由权即人权的范畴。但这种自由性权必须建立在合法婚姻基础之上,是在合法婚姻基础之上的自由,它指的是在合法婚姻、夫妻自愿的性生活权利,除此之外所发生的一切性行为,均为非婚性行为。(二)非婚性行为的产生与形成从社会历史来看,虽然都强调“一夫一妻”制的社会基本组成,但总有“夫”或者是“妻”越墙而为,有的甚至是没有成为“夫”或者“妻”就擅自闯入两性禁区,新中国成立后,婚姻法对两性关系的调整与维护起到了巨大的作用,一度时期,我国两性关系步入正常发展之路。随着社会进步和改革开放,社会生活中若干非婚性

6、行为的现象又逐渐增多,它直接损害夫妻关系的稳定,破坏人身权的保护。1、非婚同居行为剧增。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由于社会的进步和开放,我国公民的性意识、性观念、性行为和性生活方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婚前同居、婚外同居的现象增多便是主要的表现,由此导致非婚性行为的大量出现,也就必然导致非婚性行为损害赔偿的产生。2、非婚性行为对人身权的损害,主要表现为身心健康上的损害,也可叫着性行为后遗症。具体表现形式为非婚性行为导致女方怀孕而实施人工流产、引产对女方身心健康造成的损害以及引发女方不孕不育等后遗症、性交过程中发生窒息死亡、传染性病等。还有日益增多的性乱、卖淫嫖娼和同性恋行为使得非婚性行为损害后果趋于严重

7、,甚至危及人的生命安全。3、网上虚拟空间的亲密接触(网恋或者网婚)。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一些不道德或者不文明行为的负面影响日益显现出来,网恋网婚干扰和破坏正常的婚姻家庭,超出了社会道德关于友谊的范畴,与伦理道德相悖,而法律研究和法律适用的滞后,受害人欲寻求法律救济途径还相当困难。4、精神恋爱问题。在社会生活中,有人认为男女之间可能存在相互倾慕、相互爱恋,认为只要不发展到肉体亲密接触,不会威胁到既存婚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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