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证券监管制度重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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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证券监管制度重构探讨文章作者:骆源远 作者单位:湖南大学法学院 文章出处:《证券时报》证券交易虚拟性与实体经济活动真实性之间的差异、证券市场巨大的利益驱动、证券价格的巨幅波动以及证券市场波动对实体经济运行造成的巨大影响,决定了国家必须对证券市场进行严密的监管。我国证券市场是新兴市场,证券市场监管严重滞后。我国证券市场在发展过程中表现出来的虚假信息、操纵价格、内幕交易、极限投机等方面的问题已经危害到证券市场自身的发展,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我国证券市场监管在行使职能过程中表现出来如方法单一、法规

2、不完善、措施不到位、效果不理想等问题,深入分析,其根本原因就在于证券市场监管的基础制度建设方面存在缺陷。本文主要对现行证券监管制度提出若干重构监管基础制度的建议。从规范性文件体系看,我国证券市场上以《公司法》、《证券法》为核心,以《刑法》、《会计法》和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为补充的法律监管制度架构已形成完整的体系,为证券市场的健康运行构建了良好的基础平台。近几年证券监管机构启动“监管风暴”,证券市场的清洁度大为提高。但囿于深层次的原因,证券监管方面仍存在不少尚需改进之处。笔者认为,必须从改革证券监管

3、目标理念单一、监管机关行政依附性强、司法监管薄弱等等方面着手,重构证券监管制度,以期纾解当前证券监管之困境。1、证券监管理念的重塑:保护投资者利益一个证券市场要运转要发展,其关键是投资者的参与。美国证券市场的成功,在很大程度上要归功于投资者对市场的信心。而投资者是否持续性参与证券市场行为,其关键在于自身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有效的保护。虽然保护投资者权益作为我国证券法的根本宗旨早已得到法律的确认,对投资者保护的法规也在不断健全与完善之中,但是真正对保护投资者利益有实效的制度屈指可数,这已经严重制约了

4、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进程。在这方面,美国和日本所走过的路径是值得我国反思和借鉴的。美国在陆续加强了旨在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法律的修订、完善以后,才陆续开始金融创新和导入新的金融产品;而一味地以赶超美国为政策目标的日本,在尚未完全将有关证券和资本市场的法规理念转移到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之前就匆匆加速了所谓的证券化的步伐,其代价是长达5年之久的泡沫经济的形成以及崩溃后长达12年至今的经济萧条,而即便与目前的中国相比,20年前的日本的法律也是比较健全的,有关证券和公司的法规也是比较完善的。所以,当务之急是重塑我

5、国证券市场的基本理念,由原来证券市场为国企改制服务真正落实到维护大众投资者的利益上来。应该说,2005年开始的全面股改思路以及投票机制改革体现了保护投资者利益的理念,但不少国有控股公司的股改对价仍令广大投资者不满。笔者认为,真正贯彻保护投资者利益理念应从构建具有长期稳定绩效的制度机制抓起,结合我国证券市场的具体实际,并参照国外的法律制度,逐步完善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如:建立和完善类别股东表决机制、投资者赔偿基金和股东私人诉权制度等等。2、证监会的行政依附性的突破:独立规制委员会《证券法》并未明确

6、规定证监会的法律性质。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机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以下简称《三定方案》)等的规定,中国证监会是一个事业单位。事业单位并不是正式的行政主体,其行使行政管理职能只能来自于法律、法规的授权,而《三定方案》不是行政法规,因此也就不能使中国证监会成为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定位证监会时既要使其拥有足够的权力以承担监管证券市场的职责,又要使其独立、公正地完成任务。参考国外的相关法律制度,将证监会定位为独立的规制委员会是较好的选择。所谓“独立”,指规制机构既与被规制对象等利

7、益相关者保持一定的距离,又与政府行政部门保持一定的距离。设立独立规制机构有两个出发点:一是减少外部干预;二是建立专业技能。二者互相促进。根据有关规制改革的报告,规制机构的独立性应包括以下6个要素:(1)法律对规制机构授权;(2)规制机构在机构设置上独立于行政部门,实行自治管理;(3)规制者由多方任命(如政府与议会共同任命);(4)规制者实行固定任期;(5)建立职业标准和有吸引力的薪酬标准;(6)设立稳定的经费来源(如通过行业收费,而不是政府预算拨款)。发达国家的独立规制一般都基本包括了以上特点。

8、目前我国证监会的所有经费均来源于市场,而不是财政拨款。同时,证监会的组成人员多为业内专家,具备建立独立规制机构的条件。这样定位有以下几个优点:首先,可以同时满足证监会的独立性的确立和足够的行政权的获得和使用这两个要求。在美国,独立的规制委员会作为一种行政组织,拥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和较大的权力。其次,这样定位有利于全国人大直接对其进行监督。3、证券监管行政监管为主模式的突破:促进证监会、法院和人大在证券监管中的协调、合作及监督从宪政原理来讲,法院应当是争议问题的最终裁判者。加强法院对证监会的执法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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