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1505978
大小:42.50 KB
页数:6页
时间:2017-11-12
《当前法院裁判文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当前法院裁判文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雷鑫中南林业科技大学,黄文德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作为人民法院文明和公正司法的载体已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长期以来,无论是学术界还是实务界均认为,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千案一面,缺乏认证断理,看不出判决结果的形成过程,缺乏说服力,严重影响了公正司法形象。”[1]为规范裁判文书.提高裁判文书的质量,今年上半年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两次组织人员对全市两级法院的裁判文书进行了评查。本文拟结合评查的情况与审判实践.就目前法院裁判文书中普遍存在的问题,结合法院裁判文书改革情况进
2、行研究,期望能够对裁判文书的进一步改革和规范有所裨益。一、民商事案件中案由的确定不准确、不规范所谓民事案由,实际上是对民事案件法律关系的高度概括,也是对民事案件所反映的法律关系在整个民事法律大坐标中的准确定位。准确地确定案由,对于裁判文书事实的叙述、说理、适法能起到一个导向性的作用。但在评查中却发现民事案由的确定不准确、不规范,其表现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对讼争案件的法律关系界定错误与刑事案件的定性相比较,民事案件案由的确定复杂得多。关于案由,很多人都没有意识到。这是民事案件审理以及制作裁判文书中一个
3、非常核心的问题,涉及到对当事人诉的准确把握,涉及到对案件事实的准确认定.更涉及到法律的准确适用和案件实体的正确处理。准确地识别和理清法律关系并以此确定案由是审理一个民事案件最基础性的工作。评查中发现对讼争案件的法律关系界定错误的突出表现在:一是不能正确解读、把握当事人的诉。只有诉才能启动诉讼程序,没有诉就没有诉讼。但在评查中发现.很多办案人员往往不认真审查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甚至撇开当事人诉讼请求来确定案由。在实践中,笔者认为不仅要正确解读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还要结合查明的案件事实来确定案由。二是办案法官能力不
4、够,无法准确识别法律关系。怎样从纷繁复杂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准确地界定所办案件的法律关系.这是最能体现一个办案人员素质和能力高低的水准。如当事人以劳动争议纠纷起诉,承办法官却把案件作为一般损害赔偿案件来审理;当事人因企业内部承包问题与企业发生纠纷,明明是企业内部承包合同纠纷,只因该当事人是企业的职工,就把它作为劳动争议来处理;等等。三是当一个案件多种法律关系交结在一起的时候理不清法律关系。任何一个纠纷,一般不会只存在单一的法律关系,往往是多种法律关系交织在一起,什么样的法律关系是体现案件本质的基本的法律关系?
5、这就需要从众多法律关系中进行识别。譬如,一个案件,公司股东因为股权发生纠纷,但股东之间又有合同在约束彼此的权利义务,很显然,公司的行为是由公司法来调整的,本案是涉及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不是简单的合同纠纷。如果把案由确定为合同纠纷就错了。评查中就有一个案件,把涉及与公司有关的纠纷定性为合同纠纷,而且是作为一般的合同案件来处理。案件存在本诉和反诉的情况下对法律关系的识别尤为重要,这涉及到分案和并案审理的问题。如果本诉与反诉所体现的法律关系是一个法律关系,用一个案由可以包容的,那自然要合并审理;如果是两个法律关系
6、,并案审理有利于纠纷解决,可以合并审理;其他的则应分案审理。(二)案由的内涵把握不准确6任何一种法律关系所对应的案由都有其特定的含义和用法,但实践中我们往往把握不准。譬如,有一个案件,当事人因被打伤要求赔偿.按照新的案由规定[2]。应当确定为健康权纠纷,承办法官却把它定为身体权纠纷,出现这样的错误是由于办案人员对于身体权的内涵把握不准,身体权是指自然人有在不影响身体健康的情况下保持身体完整的一种权利。该案保护的显然不是这样一种权利。有一案件把案由定为样品买卖合同纠纷,而2008年颁布的新《民事案由规定》里
7、没有这样一个案由,只有一个“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它是指当事人约定按货物样品确定买卖标的物的买卖合同所引发的纠纷.而且这一案由也与案件实际的法律关系不相符。按照婚姻法解释,[3]当事人以解除同居关系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有一个案件.法院就受理了,并以解除同居关系作为案由。这种案件本质上是同居财产的析产以及小孩的抚育所产生的纠纷,新《民事案由规定》就明确了这类案件的案由即“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案由问题最多最复杂的是。在案件审理中经常把劳动关系、雇佣关系、加工承揽关系与劳务关系混淆了。劳动关系
8、有广义狭义之分,狭义的劳动关系.就是劳动法所调整的劳动关系,也就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广义的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概念相近似.劳务关系是一个比较笼统而模糊的概念,除去由劳动法调整的这一块,剩下的部分就被雇佣关系、加工承揽关系以及其他社会劳动关系所充斥,再剩下的则可称之为劳务关系。但这些关系的界限都不是很清晰。怎么去区分它们?笔者认为.一是以劳动法的调整范围来区分劳动关系与其他关系:二是认定雇佣关系要紧紧把握几个特征即基于主体的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