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民事裁判文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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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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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前民事裁判文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内容提要]:随着人民法院审判方式改革的逐步深入,传统的纠问式民事审判方式已被辩论式审判方式所取代,这一深刻的变革决定了作为民事诉讼活动结论和依据的裁判文书也必然随之变革。裁判文书的改革与整个审判方式改革一样,势在必行。在审判实践中,我们发现民事裁判文书质量不高是个普遍问题,已成为当事人上诉、申诉甚至缠诉的重要原因。要提高裁判文书质量,关键是对传统裁判文书进行改革,将民事裁判文书改革同时纳入审判方式改革的轨道,真正实现审判方式的完整改革。笔者结合审判实践就当前民事裁判文书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作一粗浅分析

2、。  一、当前民事裁判文书中存在的问题  首部内容过于简单  当前民事裁判文书首部反映案件审理过程的表述过于简单,主要表现在:一是对起诉时间、立案时间、送达时间、开庭时间等大都未作表述,没有体现出法院审理案件的完整过程,使当事人不能清晰地了解审判全过程;二是超审限严重却不作任何解释。有的二审民事判决书中,从一审到二审,历经二年多,而裁判文书中没有任何有关法定延长时限的说明;三是适用简易程序或特别程序却不交待法定事由。  民事裁判文书首部过于简单地表述,不仅影响了审判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性,也使其合法性和公正性受到影响。公开审判的目的是保

3、证司法公正,避免暗箱操作,首部过于简单地表述,不能充分体现公开审判制度的落实。  事实部分不完整  以一审民事判决书为例,事实部分包括:一、原告起诉、被告辩称、第三人述称;二、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但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对该判决书样式的说明要求是“文字要简练,内容要概括”,因此充其量只能概括双方的诉讼请求和讼争焦点,对双方的言辞论辩要点、各自主张、举证质证等实质性问题无法反映。接下去的“经审理查明”部分应该表现案件事实的认定和认证的全过程,这在审判实践中也未做到,即使做到了也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与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目标相去甚远。这

4、一不定性的要求造成了在目前民事裁判文书事实部分中以下问题的产生:  第一,不能完整准确表述当事人诉辩意见。有的对当事人诉辩文书全文照搬,不能用简洁文字加以归纳;有的对诉辩双方的主张过于概括,争议焦点不突出,实质问题没有如实反映;不能使人一目了然;还有的甚至随意删改,加入审判员个人的意志和判断,不同程度地改变了当事人诉辩文书的原貌。这些都是不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表现。  第二,重诉称,轻辩称。对诉称部分详细表述,而对辩称则一笔带过,使辩论意见成了点缀,有的因未作书面答辩而不写辩论意见。  第三,在二审判决书中,一些法院将原审判决查明的事

5、实全部照抄下来,在叙述完后再加上二审查明的新事实,或在二审判决书的本院认为之前写明查清的新事实,这种写法既罗嗦又不规范。  第四,引用证据的写作模式过于简单。谁主张谁举证是辨论式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重要内容,但至今在裁判文书中没有体现,而一直沿袭纠问式审判方式中裁判文书的制作格式。在当前民事裁判文书中,只有“原告诉称”、“被告辩称”,没有诉辩双方的举证、质证,绝大部分是在查明事实之后,单列一段列举证据的种类,用“以上事实,有……证据在案佐证”或“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有关书证为证”等模糊语句完成证据引用。至于这些证据是谁提供的,能证明

6、什么问题,一概不知,无异于法官在同时扮演着诉辨者和裁判者的双重角色,而忽视和弱化了当事人的举证责任。甚至有的在“经审理查明”的事实陈述完之后,直接进入“本院认为”,既看不到诉辨双方有关举证质证的内容,又看不到法官对证据的分析认证内容,这一问题在许多法院的裁判文书中普遍存在。  理由部分论证不充分  理由是民事裁判文书的灵魂,“经审理认为”部分是整个裁判文书的精华,案件当事人争议什么问题,法院要解决什么问题,将如何作出裁判,全部体现在本院认为这一部分。法律依据、事实根据是否充分,对当事人的有理理由或败诉理由支持或驳斥得是否充分,论证是否

7、准确,决定着这份裁判文书的成功与否。长期以来,我国的民事裁判丈书只注重事实的调查与认定,不重视说理,由于阐述分析意见层次不突出,叙述内容一贯到底,使裁判文书中依法论证、论理显得空洞无力,甚至不说理,使论证和论理成为同一模式的套话,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说理简单模式化。许多裁判文书在说理时不是针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分析和论证,没有结合个案事实反映诉争焦点,而是以案件类型为依据,案由相同的说理也相同,使论理公式化、概念化,缺乏针对性。  第二,说理不全面。一是有的裁判文书中没有说理,裁判认定的依据都在合议笔录或结案报告中,不看

8、卷宗根本不知道判的对不对,甚至有的副卷全是照抄判决书内容,当事人上诉后,二审法院即使看了卷宗仍然不清楚原审裁判理由。二是只说前半部分。如有的民事判决书在认定合同无效时,均阐明了合同无效的理由,还对责任的主次作了区分。但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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