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谈调整我国的民商事再审主体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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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漫谈调整我国的民商事再审主体权[内容摘要]民商事再审制在我国应该还有长时期的生命力。当前,我国民商事申诉难,申请再审难,抗诉也难。怎样解决这些问题,笔者试从合理设置民商事再审主体的权利入手,即确保申诉人的申请再审权、取消法院依职权再审权以及合理界定检察院抗诉权,以期达到促进审判公正效率之目的。[关键词]合理设置民商事再审主体权利从世界各国的法制史看,无论司法制度多么发达的国家,由于客观因素影响,司法裁判中要完全避免错案是不可能的,因而需要再审程序予以纠错,尤其是两审终审制国家。我国法律规定民商事再审启动主体有当事人、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在我国现行司法体制没有大的变化的情况下,他们的权利与

2、职能划分是否合理?能否通过调整我国的民商事再审主体权以缓解当事人申诉难、申请再审难?据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与该市人民检察院的统计资料分析:2003年至2004年,全市法院再审民商事案分别166件、205件,其中当事人申诉或申请再审分别为125件、148件(不包括当事人申诉引起抗诉的),分别占75%、72%;法院依职权再审分别为16件、19件,分别占10%、9%;检察院抗诉提请再审分别为25件、38件(非当事人申诉的分别为2件、3件),分别占15%、19%,改判、调解率分别为92%、95%.由此看出:一是绝大多数民商事案再审从根本上都是由当事人的申诉或申请再审启动的;二是由检察院抗诉引起改判、调

3、解的比例较大;三是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的所占比例很小。由此,笔者想与大家探讨的主要内容是:应该建立再审之诉制度,确保当事人的申请再审权;取消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权;合理界定检察院抗诉提请再审权。一、确保当事人的申请再审权过去由于法律关于申诉案、申请再审案的立案标准及条件过于模糊,没有将申诉及申请再审视为民事诉讼中的规范意义之诉,缺乏具体的受案规定,因此,导致法院认为当事人申诉或申请再审有理就再审,无理就驳回甚至不予理睬,不自觉地表现出了法院再审的随意性。那些权益受到损害的当事人不得不到处上访申诉,甚至有意无意的散布审判不公的言论,从而严重损害了公众对法律的信仰,同时还增加了他们的讼累,也浪费了

4、司法资源。当事人是裁判的主体,他对裁判的正误有最直接、最深刻地感受和认识,当事人应在启动再审主体中占有主导地位。应当建立当事人提起再审之诉制度,即将申诉权、再审诉权具体化,在严格而具体地限定申请再审的理由、时限、次数、审级、费用等条件下,为当事人启动再审不再设置其它任何实质性的审查条件,当事人只要提出再审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法院就应当立案进入再审程序。当事人提起再审之诉制度,有益于与国际民商事诉讼接轨同步。在德国、法国、日本等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当事人提起再审之诉,是启动再审的唯一途径。7二、取消人民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权建议在完善三大诉讼法的再审程序之时,对凡是涉及法院依职权决定再审的条款,

5、一律删除。法院依职权决定再审权在历史上起过一定的作用。1951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条例》,1954年、197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法》分别规定皆可以裁判“确有重大错误”或“确有错误”为由进行再审。这些关于法院依职权决定再审的职能,在“四清”、“三反五反”及对“反右”、“文化大革命”平反昭雪工作中曾发挥过一定的作用。但是,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对司法文明的要求愈来愈高,法院依职权再审就显得越来越不符合现代司法理念:(一)破坏了法院自身的中立地位。确保司法公正的一个基本前提是,法院裁判应当处于中立者的地位。然而法院可以不需要当事人的申请而凭再审职权自行启动再审程序

6、,如此就违背了民事诉讼法关于当事人的不告不理原则和法院的居中裁判原则,有可能导致法院自身定位的不准确,破坏了法院的中立地位。同时,这种自己监督自己的行为也不符合监督规律。“这是任何人、任何机构面临与自己有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案件应当回避的司法价值理念的必然要求。”①(二)为损害司法裁判既判力提供了法律温床。输了官司不服的当事人可以无限期地找党委、人大等部门领导缠诉,这些领导也只能根据他们的一面之词要求法院“纠错”,法院除了凭职权复查或者再审之外,几乎无任何法定理由加以推辞,既使是明显正确的裁判也概莫能外,从而导致了生效裁判始终处于不稳定状态。(三)客观上已无存在的必要。一是司法实践中真正由法

7、院发现错误提起再审的很少,法院启动的再审案基本上来源于当事人的申请;二是客观上已不需要曾在历史上体现出来的对大批冤假错案的昭雪平反职能;三是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审判监督作用已充分表现在上诉程序等各个环节,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审判工作的指导监督不宜采用行政化的主动纠错;四是既使当事人的申诉权得不到维护时还有专门法律监督机关——检察院的抗诉救济。三、合理界定民商事抗诉提请再审权检察院对民商事案件抗诉提请再审制度实施已近15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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