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物立法初探.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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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公物立法初探  【摘要】公物法可以归入行政组织法、给付行政法、经济行政法、环境法、行政行为法或者公共设施法。不得违背公物命名目的、平等对待、利益衡量以及保障利用人合法权益是其不可缺少的基本原则。基于我国国情,我国有必要制定《公物管理法通则》。其内容应当围绕公物公共用途的保护,结合公物管理行为的特点,重点规范公物管理行为。  【关键词】公物;公物管理法通则;基本原则;公共用途  【正文】  我国公物立法目前采取的是分散、多级立法的模式,并且仅仅在公路、航道等少数领域制定了相关的规范,如《公路法》、《水法》、《航道管理条例

2、》等。现行公物立法普遍存在的问题是,围绕公物公共用途保护而确立的一般规则没有得到体现,使用人和公物附近居民应当享有的权利缺乏系统规定,且严重缺乏防止公物管理权力滥用的条款。由于缺少整体的思路来规范我国公物的设置、利用与管理行为,致使公物使用致害事故频发,公物使用商业化、地方化、贵族化的现象严重,公物在实际生活中并没有能有效发挥其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积极作用,因此,尽快制定我国《公物管理法通则》就显得非常的迫切。为了推进我国公物立法的进程,本文首先对我国公物管理法的地位、基本原则进行探讨,然后结合笔者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课题“公

3、物法研究”的成果,对我国公物立法的模式进行了探讨,以供广大读者讨论。  一、公物管理法的地位  公物管理法所调整的是行政主体在设置与管理公物以及公民利用公物的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这种社会关系受到公物管理法调整的结果,即为公物管理法律关系。该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公物,主要包括公众用公物、公营造物公物和行政财产。其主体包括行政主体和利用人,以及受公物运营影响的利害关系人,如公物的私法所有权人、与公物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公物附近居民等。  关于公物管理法在行政法上的地位,理论上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来观察:  一是行政组织法。公物

4、,尤其是行政财产,是行政主体达成行政目的所不可缺少的物质手段,因而与作为人的手段的公务员相对应,理所当然应为行政组织法的重要一环,其地位与公务员法相当。  二是给付行政法。给付行政是指通过公共设施、公共企业等进行的社会、经济、文化性服务的提供,通过社会保障、公共扶助等进行的生活保护、保障,以及资金的交付、助成等,即通过授益性活动,积极地提高、增进国民福利的公行政活动。[1]而通过公众用公物、公共设施、公共企业等的设置和经营来给公众提供日常的公共服务,则为给付行政的重要内容。因此,就有关调整公众用公物和公共设施中的公物之设置

5、、利用与管理关系的法律而言,公物法属于给付行政法。5  三是经济行政法。公路、航道、机场、铁路网等公物的建设与修缮,本身意味着全国性、区域性或地方性的经济基础设施的开发,是农业经济向工业经济转化的一个必要条件。不仅公众可以通过对公物的利用而获得经济利益,而且公物附近不动产价值也将因此增加或减少。再者,人工公物的设置是通过公共工程建设或者政府采购活动完成的,在本身耗费国家大量财政资金的同时,也使建筑商或者供应厂商获得了可观的经济利益,从而成为政府对市场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政府如果不能平等对待所有的市场主体,就必然破坏

6、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因此,可以将公物管理法纳入经济行政法的范畴。  四是环境法。由于公物的存在及其利用,对公物周围的环境产生负面影响,包括制造噪音、大气污染与水污染等,因而有必要将对环境的考虑作为公物管理的重要一环来考虑,同时为更好地解决公物与环境的问题,还应将公物法作为环境法的一环来论述。[2]“对于人类长期构筑起来的社会性环境,即像道路、港湾和桥梁之类生活必不可缺的要素,或者人类在历史上构筑起来的文化遗产等,作为能够广泛地丰富人类生活的资源,也是有价值的;在如此之意义上,它们也应包含于这个‘环境’之中。”[3]事实上,

7、我国的《水法》、《自然保护区条例》、《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本身就是环境法的一部分。因此,就有关公众用公物的立法而言,将其放入环境法的范畴也是合适的。  五是行政行为法。公物已经成为保障所有公民基本人权,提高所有公民基本生活水平,维护社会公平所不可或缺的重要物质基础。公民要具体行使宪法确认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如言论自由、人身自由、游行与示威自由、受教育权等,都离不开对公众用公物的利用,如对博物馆的利用是对公民进行文化活动自由的保障。与此相对应,公物管理者的职责就在于保护公物命名所确立的公共用途不受侵犯,并对使用者使用

8、公物的活动进行管理。正是从人权保障的角度出发,公物法的重点就应当是如何围绕公物公共用途的保护,规范和控制公物管理者的行为,以确保使用者能够自由、免费(或低费)和平等利用公物。[4]因此,公物管理法可归入行政行为法的范畴。  六是公共设施法。公共设施在德国是指公共机构(例如学校、医院、博物馆等公营造物)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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