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秦法家立法原则初探.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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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先秦法家立法原则初探论文联盟编辑。法律与法理是两个有联系但不相同的范畴,早在先秦已有人把两者作了区分,称法律为“法之数”,称法理为“法之义”。[1]在中国的历史上,商代已有可证的法律事实,传说还可以上溯到夏代,乃至更早。但是关于法的理论的出现却要晚得多。从现存文献看,最早具有法学理论萌芽的作品是周初的《康诰》、《酒诰》和西周后期的《吕刑》。这些文献中关于法的理论,大抵还只限于施刑原则问题。中国历史上真正的法学理论的开山袓,应该说是李悝。他不仅集诸国刑典制定了一部完整的法律,后世称之为《法经》,另外还有政治、法律的理论著作,即《汉书•艺文志》著录的《李子》。可惜这些著作都亡佚了。先秦

2、诸子几个主要流派都或多或少地探讨过法理,但唯有法家论述得最多,也最深入。他们提出了许多问题,诸如法的起源,法的本质,法的定义,法的目的与作用,立法原则,法治与君主政治的关系,法治与人治的关系,等等。本文只就法家的立法原则问题作一初步分析。法是由人制定的,是人为的产物。法家对这一点有明确的论述,提出“有生法者”。生法者就是君主或圣人。其他诸子大体也持类似看法。法家的深入之处,在于他们提出君先秦法家立法原则初探论文联盟编辑。法律与法理是两个有联系但不相同的范畴,早在先秦已有人把两者作了区分,称法律为“法之数”,称法理为“法之义”。[1]在中国的历史上,商代已有可证的法律事实,传说还可以

3、上溯到夏代,乃至更早。但是关于法的理论的出现却要晚得多。从现存文献看,最早具有法学理论萌芽的作品是周初的《康诰》、《酒诰》和西周后期的《吕刑》。这些文献中关于法的理论,大抵还只限于施刑原则问题。中国历史上真正的法学理论的开山袓,应该说是李悝。他不仅集诸国刑典制定了一部完整的法律,后世称之为《法经》,另外还有政治、法律的理论著作,即《汉书•艺文志》著录的《李子》。可惜这些著作都亡佚了。先秦诸子几个主要流派都或多或少地探讨过法理,但唯有法家论述得最多,也最深入。他们提出了许多问题,诸如法的起源,法的本质,法的定义,法的目的与作用,立法原则,法治与君主政治的关系,法治与人治的关系,等等。

4、本文只就法家的立法原则问题作一初步分析。法是由人制定的,是人为的产物。法家对这一点有明确的论述,提出“有生法者”。生法者就是君主或圣人。其他诸子大体也持类似看法。法家的深入之处,在于他们提出君主立法必须有一定的根据,有一定的原则。这些根据和原则,有如下八个方面。一、顺天道法家认为自然运动是有规律的,他们称之为“道”、“常”、“则”、“理”、“节”、“度”、“数”、“时”、“序”等等。这些概念分而用之,意相通或相近;合而用之,有大小之分。《管子•形势》篇说:“天不变其常,地不变其则,春夏秋冬不更其节,古今一也。”这里的“常”、“则”、“节”,均指规律,但有大小之分。《韩非子•解志》篇

5、:“道者,万物之所以然也,万理之所以稽也。”这里的“道”指自然的总规律,“万理”的“理”指事物的具体规律。法家认为,凡是规律都不依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人“莫之能损益”。[2]人,应该研究和掌握自然规律,依照规律行动,这叫作“法天”、“法地”、“法四时”。[3]依自然规律行动,得天之助;违反自然规律,终将失败:“其功顺天者,天助之;其功逆天者,天违之。天之所助,虽小必大;天之所违,虽成必败。”[4]“夫缘道理以从事者,无不能成。”“今众人之所以欲成功而反为败者,生于不知道理而不肯问知而听能。”[5]根据上述道理,法家认为,在制定法时,应把顺应自然作为重要内容和立足点。顺天道最主要的一

6、点,是要把天道无私的性质引到立法中来,作为立法的指导思想。“天道”对一切人都是平等的,无远无近,无偏无私。法也应该如此,“法天合德”、“象地无亲”、“参于日月无私”。[6]无亲无私集中体现在“公”上。“公”是法的灵魂。法家所说的“公”,主要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方面是:法应如同天道为万物运动之规迹那样,成为人事的规迹。《管子•明法解》说:“法者,天下之程式也。万事之仪表也。”《七法》说:“尺寸也、绳墨也、规矩也、衡石也、斗斛也、角量也,谓之法。”《任法》说:“法者,天下之至道也。”法既然是“尺寸”、“程式”、“至道”,是有关事物的一般的或普遍的规定性,所以法又称为“事之常”。另一方面,

7、法既然是“至道”、“事之常”,它本身又上升为“公”,每个个人在它面前都只能称之为“私”。一般人不待说,连生法的君主在法面前也属于“私”的范畴。《管子•法法》篇有一段话对这个问题作了相当深刻的论述:“巧者能生规矩,不能废规矩而正方圆。虽圣人能生法,不能废法而治国。故虽有明智高行,倍法而治,是废规矩而正方也。”法如同规矩,代表着事物的一般性,表现为“公”;国君权力再大也属个别,表现为“私”。据此,君主也必须抑私奉公。法家一再提出:“明主任公而不任私”,“以法制行之,如天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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