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供中心主义之辩.doc

口供中心主义之辩.doc

ID:15049105

大小:44.00 KB

页数:8页

时间:2018-08-01

口供中心主义之辩.doc_第1页
口供中心主义之辩.doc_第2页
口供中心主义之辩.doc_第3页
口供中心主义之辩.doc_第4页
口供中心主义之辩.doc_第5页
资源描述:

《口供中心主义之辩.doc》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口供中心主义之辩关键词:口供中心主义/补强/定案  口供中心主义容易让人想起中外封建时期作为证据之王的口供运用原则,以及由此衍生的“副产品”——刑讯逼供和不实口供导致的出入人罪之流弊,因此,“口供中心主义”一词向来以“贬义”示人,对口供中心主义的否定似乎已是盖棺定论的事情。然而,口供中心主义的命题是否成立,并不取决于对口供的历史态度以及人们的固有观念,而在于对当下口供中心主义的理解。口供中心主义在现代所蕴含的最具挑战性的论题在于两方面:依口供能否定案(定罪)和无口供可否定案(定罪)。如果认可依口供能够定案和无口供不可定案的两项立论,口供

2、中心主义的命题则顺然成立。就字面的含义而言,刑事诉讼法第46条对上述两项立论予以了否定,似乎在制度和理论的层面排拒口供中心主义。但是,撇开立法旨意不论,这一立法本身并不能剥夺对这一问题重新阐释的话语权。本着理性而务实的态度,本文意图从法律与实践的维度对上述两项立论作一番论理,以为口供中心主义正名。      一、依口供可否定案的问题  一般认为,口供是一项重要的证据,但它的价值还未达到依口供足以定案的程度。在无其他证据之情形下,依口供定案,实乃对口供运用的冒进之举,具有相当大的风险性,这种做法有凸显惟口供独尊,贬损其他证据之弊,属于典型

3、的口供中心主义。然而,从法律理性和司法现实性观察,依口供定案具有理论上的合理性和现实的可能性:  (一)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暗含有依口供定案的基础。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如果从法律原则上看,被告人的单一口供并不具有定案的效力。法律强调客观对待口供,有平抑口供和其他证据价值之精神,似乎既不凸显口供的重要性,也不贬斥口供的价值,属于对口供价值一种较中性化的表述。然而,如果仔细推敲这一法条的规定,可以发现两个重要问题:一是,该法条的规定表明口供在定案中具有重要性。只有口供,无

4、其他证据不能定案之规定,属于对口供运用的一种特别规定。它将口供“锁定”,对其提出规范性和禁止性要求,而其他证据并未有如此的特别强调,这种在立法上突出对口供运用的规定本身彰显口供的重要价值。另外,刑事诉讼法第93条“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讯问应当如实回答”的规定,则更为直接地表达了对口供重要价值的关注。这种立法方式实际上是司法实践中口供价值显著的现实反映。由于实践中口供可能被过分依赖,既引发刑讯等违法取供现象而增大口供的虚假性,又可能忽视其他证据的收集和运用,故以立法的形式强调对口供的慎用则是一种现实需要,但并未因此否定口供在证据中的重要

5、地位。口供在法律隐喻中的重要性,则是依口供定案的现实基础。二是,刑事诉讼法第46条的规定,确立了一种口供补强规则。“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8之规定,在于要求口供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才可确定被告人有罪。证据之间的相互印证有主次之分,即存在谁印证谁的问题。由于口供在实践和法律暗含的精神中居于主要地位,口供与其他证据的相互印证,实际上是其他证据配合口供的运用,表现为以口供为中心,其他证据补强口供真实性的一种口供补强规则(注:对刑事诉讼第46条的这一规定,我国学界和司法界均认为属于一种口供补强规则。参见龙宗

6、智著:《相对合理主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459页;徐美君著:《口供补强法则的基础与构成》,《中国法学》2003年第6期,第125页;谭劲松著:《我国口供补强规则研究》,《法律适用》2003年第5期,第15页;吴明磊著:《口供补强规则在贿赂案件中的适用》,《人民检察》2001年第12期,第34页。)。虽然这一规则强调其他证据对口供真实性的补强,而非依单一口供定案,但这一规则与依口供定案的精神又存在密切的内在联系。口供补强的实质在于,注重口供在定案中的主导性和决定性作用,只是在定案中口供运用的方式不同。口供补强原则非直接依

7、口供定案,而在于通过对口供的补强,使口供具有可以信赖的真实可靠性,以此作为定案的依据。在此条件下,仍然可以将口供补强原则称为依口供定案的原则,所不同的是这种用作定案的口供是被补强了的口供。而且,其他证据即使不充分,未对口供的基本部分形成印证,但不影响口供的真实性,在法理上和实践中都存在依口供定案的现实可能性(注:口供属于一种反映谁实施犯罪的一种关键证据,即具有人事同一性特征,在有口供的案件中,口供的证明价值在于其真实可靠性,而要证明犯罪嫌疑人供述为真,并不一定要求其供述的各个方面都得有证据证实。只要能证明犯罪嫌疑人供述是非被强迫形成且其

8、供述能被其他证据印证或在细节上有证据相印证,就应达到认定供述为真的要求。参见王余标:《论有供述案件的同一认定》,《人民检察》2002年第1期第12页。)。所以,口供补强规则实际上既是口供定案原则的体现,又是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