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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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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必新谈完善民事诉讼制度的若干思考http://www.pil.org.cn2011-07-31来源:中国私法网题目:完善民事诉讼制度的若干思考时间:2011年6月17日19:30地点:文泓楼一楼学术报告厅主讲人:江必新(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法学博士、博士生导师)主持人:吴汉东(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校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吴汉东校长主持)吴汉东校长:各位老师、各位同学,大家晚上好。今天的讲座可谓盛况空前,今天是周末,能有这么多听众,说明江必新院长拥有众多粉丝。在开讲之前,我要郑重介绍一下江必新大法官。江必新大法官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副院长,也是我们
2、法律界一位学识专深的专家。他早年求学于西南政法学院,是该校第一届法学本科生,在北京大学先后取得硕士和博士学位,师从我国行政法权威罗豪才先生。在我的记忆中,江必新大法官是法学大家,尤其是在行政法、诉讼法等领域,都有专深的研究。需要说明一下,江必新大法官还是我校的兼职教授,但我要向江必新大法官抱怨一下,这是他第一次到我校来讲课,可以说是他在我校的首场演出。作为一个大法官、一个学者,他先后在《法学研究》、《中国法学》这些顶级刊物有大量论文的发表,非常有学识。近些年来,江必新大法官潜心研究民事诉讼法的改革与完善,所以今天的报告的主题就是“完善民事诉讼
3、制度的若干思考”,下面我们以热烈掌声欢迎江必新大法官发表演讲。(江必新大法官演讲)江必新大法官:非常感谢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给我这样一个同大家一起就有关民事诉讼法修改与民事诉讼完善的这样一个论题来进行交流。我首先要非常感谢吴校长对我的介绍,这是对我的一种鼓励,更多的是一种希望。大家知道我对民事诉讼知道还是一个门外汉,我的专业主要还是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以及法制史,对民事诉讼制度的研究主要是因为工作的关系,有所涉及。大家知道,我们新中国的民诉制度最早是在1982年建成,其后在1991年、2007年做过两次修改。现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把民诉
4、法的第三次修改列入了立法的议事日程,立法机关正在紧锣密鼓的开展这方面的工作。预计今年年底,第四部《民事诉讼法》将正式出台。学术界和实务界纷纷参与了这个过程,专家学者和实务界的同志都提出了很多建议。我在最高法和地方法院都工作过一段时间,就我个人的认知、经验、感受来说,我对这个《民事诉讼法》有什么希望、期待、愿景,我想在这里提出来和大家一起商讨。我认为我们这次修改应该有一个总体思路,我个人以为,应该从四个大的方面来考虑这个问题。第一个大问题,要合理的配置审判职权,形成分工明确而又运行顺畅的审判体制。当前的民事审判体制应该说存在诸多问题。第一,四级
5、法院的审判职能都差不多,都审理事实问题,都审理法律问题。就最高法院来说,在其他国家,最高法院都是制定司法政策、解决疑难重大法律问题的一个法院。而我们的最高法院审理的大量案件还是审理事实问题,法律含量非常之低。有人说,我们的最高法院事实上变成了最低法院。第二,由于我们的体制设计不合理,法律问题没有一个正当的程序上诉到最高法院。过去,基层法院遇到法律问题的时候是通过请示汇报,由上级法院研究答复的方式来解决。后来我们在进行司法改革的过程中,强调司法独立包括各审级之间的独立,学术界纷纷建议取消请示汇报制度,认为请示汇报在事实上剥夺了当事人的上诉权和申
6、请再审权。在这种情况下,法律问题就没有途径上达到上级法院和最高法院了。于是乎,明明遇到了新的法律问题,明明知道是不准确的,仍然硬着头皮来判。其结果就是大量的同案不同判现象的出现。而且这个法律问题直到某个案件上诉到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形成明确的裁判意见以后,才最终解决。这个时候同案不同判的案子已经大量出现,要纠正则要花费大量的成本,包括物质成本、人力成本,更严重的是我们的司法权威受损害所付出的成本。第三,由于审判权的配置不合理,案件不断增多,大量案件通过申诉和申请再审汇集到高级法院和最高法院,高级法院和最高法院形成了案多人少的局面。案件一多,人又
7、少,还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判任务,结果导致有些审判的质量下滑。第四,设置基层法院和派出法庭的很重要的一个目的就是为了方便当事人,但是如果要上诉就必须到中级法院去,中级法院一般设置在城市。本来给了就进诉讼的便利,在上诉到中级法院的过程中就被抵消了。鉴于这样一些问题,我觉得我们必须对我们的审判权进行重新配置。怎么配置?我个人有这样几个思路。第一,要建构多元化的审级制度。我们国家现在除了个别非诉讼程序,统一实行两审终审制度。其他国家的审级制度是很复杂的,有的是一审终审,有的是二审终审,有的是三审终审,有的是复核程序,有的是抗告程序。什么是抗告呢?
8、有些案件没有上诉途径,它没有上诉那么正规,没有复议那么简单,是介于上诉和复议之间的一样类型。可以说,这样的救济程序是丰富多彩的、是多样化的、是类型化的。类型化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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