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乐死与尊严死在刑法上的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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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乐死与尊严死在刑法上的效应发表时间:2009-4-2611:49:00阅读次数:35祝贺马克昌教授80华诞系列学术讲座之四安乐死与尊严死在刑法上的效应主讲人:台湾东吴大学陈子平教授 陈教授:刚才你说为什么是违法而可以阻却责任,有没有什么根据?这不能说有没有根据。我们在疼痛医疗的进步使药物在消除肉体痛苦上越来越进步,我不敢说将来是不是真的能够解决,但是我有这种期待,有一天可以有这种药剂可以出现。我也不认为说安乐死可以构成犯罪,毕竟它有它的理由,有强烈理由。但我认为人命关天,因而我认为它是违法的,不能剥夺人的生命,不

2、管它的理由何在,这是第一个问题。第二个问题,我认为脑死事实上已经接近死亡,对待死亡应该看你采取那种学说。我个人是比较赞成脑死说的。在刑法里面,我认为脑死就是死,当然现在在台湾的立场来说,脑死到底是不是死还是有争议的。现在我们台湾的实务界认为脑死还不算是死,(台湾的实务界认为)死亡的认定是按呼吸停止、心脏停止。但是有一种特殊情况是例外的,那就是当有人体器官移植的时候是例外。台湾有一个条例叫《人体器官移植条例》,按照这个条例,脑死亡就被认定为死亡。但是这会与刑法发生冲突,因为实务中认为脑死不是死,而《人体器官移植条例》

3、认为脑死是死。如果今天甲把乙杀了,乙呈现脑死状态,乙的家属愿意把心脏捐出来。在这个心脏还在很活跃的时候可以把它移植到另一个有心脏病的身体里去,那甲到底是杀人未遂还是既遂?就会有这个问题的存在。我个人认为脑死就是死。今天有这么大的争议,不在于脑死这样一个概念,脑死到底是不是刑法上死亡的概念,而是在于脑死的认定。我举一个例子跟大家说明:日本有很多人反对脑死,有很多人写了很多死反对脑死,日本有一个社会评论家叫立华容(音译),他写了两本脑死论,都很厚,一本叫《脑死论》,一本叫《续脑死论》。他提出了几个观点,其中他访问了许多

4、当时被认定为脑死的患者,后来又活过来了,脑死患者在医生对家属说“他已经死了,可以把他带回去了”时,他听的一清二楚,心里也在呐喊,但是完全不能反应。如果按照日本的习俗,脑死如果就是死,那么就送火葬场。那他不是被烧死,而是被吓死的。有太多这种例子,台湾也有一个例子,一个淡江大学的女孩子,早上去送报,被车子撞了。撞了以后被送到医院去,被诊断为脑死后,医生就让她的家属带回去,她母亲坚持要医生救女儿,一个月之后她就活过来了。我个人认为脑死还是可以作为刑法上的死,至于说怎么认定是医学上的事,不是我们法学要决定的问题。人的中枢是

5、心脏还是脑?绝对是脑嘛,因为心脏可以移植嘛,甲的心脏移植到乙的身体里头,他还是甲,而如果甲的脑移植到乙的脑中,那乙还是乙吗?我认为人的中枢还是脑,脑功能丧失就是死亡,只是如何认定是医学上应该慎重对待的问题,应该非常慎重,一旦认定就不能回头,即使千分之一或万分之一的误差都是不可以出现的。日本曾经作过第一例的人体器官移植,当然很多医院都希望做第一例,因为可以出名,结果第一个例子就出状况了。日本脑死的认定有两个阶段,一个是临床阶段,一个是法律阶段脑死的认定。临床阶段认定后,日本的厚生省(卫生部门)另外派医生进行检查也就是

6、第二个法律阶段的认定,结果在法律认定的时候还有脑波。当然,有脑波不代表他还没脑死,因为脑波动可以有很多因素导致,但是给人的感觉就是临床阶段这么轻易就认定了脑死。这个事件让日本人更加恐惧脑死亡。但是我还是认为脑死就是死,只是在认定上由医院认定。这个问题是医学问题而不是法学问题。(以上的回答)提供你做参考。问:尊敬的陈教授,首先我认为您所说的对患者补给水分和养分应该是医疗行为。因为对腹泻和严重脱水的患者,补给水分和养分必须由医生实施,如果不是医生就无法完成。这是我认识的一点。第二,我想请问四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是区别安乐

7、死和尊严死的必要性是什么?第二个问题是,在实施尊严死的时候,陈教授谈到了需要患者在意识丧失之前的意思表示,这里就存在盲区。有种特殊情况,比如说发生车祸,突然进入了意识不清的状态甚至是植物人的状态,无法进行意思表示,他的家属有没有权利或资格申请医生实施安乐死,代表患者的意思表示?而我认为家属没有权力申请医生执行。第三个问题是医生自古以来就是治病救人,如果可以实行安乐死,那么法律就赋予了医生剥夺患者生命的权力,那么这个权力需不需要第三方来监控?社会不应该以极大的信任赋予医生剥夺病患生命的权力。第四个问题是大家都知道我们

8、中国有句古话叫“哀莫大于心死”,也就是说精神上的痛苦要远远超过肉体上的痛苦,既然肉体上的痛苦能够实行安乐死,那么精神上的痛苦为什么不能实行安乐死?这是我的第四个问题。陈教授:第一个问题是养分的补给、水分的补给,这是认识的角度不同。也许刚才的同学会认为这是治疗行为,但是一般人不学医就会认为我们平常也要喝水,吃饭,这些都是日常生活需要的。所以我是从这个角度来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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