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行为及其表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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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危害行为及其表现形式一、危害行为概述(一)危害行为与行为的区别犯罪首先是人的一种危害行为,而社会危害性又是从行为的客观现实影响中表现出来的。没有危害社会的行为,或者危害社会的思想活动没有以行为方式表现出来,就无法形成对社会的危害。“无行为则无犯罪也无刑罚”,危害行为是每一个具体犯罪构成的基础,在犯罪论体系中居于核心的地位。“危害行为”,其确切称谓应当是“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行为要件”,实质是犯罪行为的客观性质。“危害行为”是最狭义的行为概念。在我国刑法中,“行为”一词具有多种含义,有时把它作为犯罪的同义语使用,如“刑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犯罪定义中使用的行为;有时把它看作纯粹的身体动静,如“刑法第十

2、八条”规定的精神病人的行为;有时它仅指在人的意识和意志支配下的身体动静,如“刑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意外事件中的行为。行为主要可分为四类:1.自然行为:有体性;2.有意行为:有意性;3.危害行为:有害性;4.实行行为:实行性。由此可见,危害行为是行为的一分支。(二)危害行为的定义危害行为是指人在意志的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它有三个基本特征:1.客观特征:有体性。即危害行为是人的身体活动表现出的动静。往往要借助于自然力和工具等。危害行为是人的身体举止或活动,既包括举动,也包括静止;既包括积极活动,也包括消极活动。人的身体举止不限于四肢的举动,还包括诸如以目示、语言教唆、默示等有意义的动作。

3、这是危害行为的客观要素。2.主观特征:有意性。即危害行为是受行为人意志支配的行为。人的意识和意志,是危害行为的主观内在特征。刑法规定犯罪客观要件的行为,目的在于调整这类行为,避免社会遭受危害。如果不是由人的意识和意志支配的身体举止,刑法是不可能起到调整作用的。因为刑法要最终达到调整目的,只能通过调节行为主体的意识和意志,从而间接影响其实施的身体举止。所以,缺乏人的意思的身体动静即使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后果,也不属于危害行为。这是危害行为的主观要素。3.本质特征:有害性。即人的行为必须给社会造成一定危害。行为人实施的行为侵害了刑法保护的权益。任何行为在被刑法规定为犯罪之前,立法者均以一定的价值标准

4、先对行为进行价值评判,对社会无害的身体举止不会被作为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规定下来,规定为犯罪客观方面要件的身体举止本身必须具有危害社会的内涵。也正因如此,才称之为危害行为。根据这一概念,单纯思想活动、不可抗力事件中的行为、无意识的身体动作、反射动作、身体被强制下的动作等人的身体活动,都不属于危害行为。但意外事件中的行为、冲动行为、精神强制行为、忘却行为都可以构成刑法中的危害行为。二、危害行为的表现形式危害社会的行为在客观上可以分为多种多样的表现形式,根据行为违反规范的形式,将其分为作为和不作为。(一)作为1.作为的概念:“不当为而为之”(违反禁止性规范)。作为是指行为人以积极的身体活动实施的违反

5、禁止性规范的危害行为。在刑法中的作为,是指行为人违反了禁止性的刑法规范,即刑法禁止人们实施一定的行为,而行为人去积极地施行之。在刑法中大多数犯罪以作为的方式构成,如抢劫罪、抢夺罪、诽谤罪、诈骗罪、贪污罪、强奸罪。2.作为的方式:作为犯罪虽然表现为一系列的身体动作,但由于人是一种具有理智的高级动物,因而行为人在实施作为犯罪时,并不限于利用本人的身体以实现一定的犯罪意图,而且还利用各种犯罪工具及手段,将本人的犯意付诸实施。可分为以下几类:(1)利用自己身体的作为。这是最常见的作为方式,身体活动可以是四肢活动和物管活动。(2)利用物质性工具实施的行为。行为人可以借助物质性的工具向危害对象施加物理力或

6、者精神影响,如对人用毒,用枪杀人。(3)利用自然力的作为。人类行为难以控制自然现象的发生或者发展,但是可以利用自然现象达到危害社会、他人的目的。如将不知情的人引往洪灾之地,意图让他人死亡。(4)利用动物实施的行为。如利用毒蛇杀人。(5)利用他人实施的行为。如利用没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的行为去实施犯罪,使他们成为实施犯罪的工具。(二)不作为1.不作为的概念:“当为而不为”(违反命令性规范)。行为人具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危害行为。不作为与作为的区别就在于违反的是什么类型的规范,作为违反的是禁止性规范,而不作为违反的是刑法的命令性规范。2.不作为的特殊构成要件:(1)行为

7、人负有实施某种作为的特定义务;(2)行为人具有履行特定义务的能力;(3)行为人没有履行作为的特定义务。3.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构成不作为犯必须以行为人负有特定义务为前提。根据来源的不同,特定义务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2)职务上或业务上要求的义务;(3)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4)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4.不作为犯罪的理论分类(1)纯正不作为犯:有的犯罪只能由不作为实现,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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