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扣缴义务人刑事的责任的几点思考.doc

试论扣缴义务人刑事的责任的几点思考.doc

ID:15021680

大小:26.50 KB

页数:3页

时间:2018-07-31

试论扣缴义务人刑事的责任的几点思考.doc_第1页
试论扣缴义务人刑事的责任的几点思考.doc_第2页
试论扣缴义务人刑事的责任的几点思考.doc_第3页
资源描述:

《试论扣缴义务人刑事的责任的几点思考.doc》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试论扣缴义务人刑事的责任的几点思考  论文摘要扣缴义务人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我国现行税制体系的流转税、所得税、财产税、行为税中均有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的情形。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关于扣缴义务人的有关规定,对于维护改革开放中的税收征管秩序,防止税款流失,打击涉税犯罪,增加财政收入有着重要意义。但是,本文对扣缴义务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等手段,不缴或者

2、少缴已扣、已收税款,并且达到犯罪数额标准的,一律按偷税罪定罪处刑以及对因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不收税款而造成国家税收损失,没有应负刑事责任的规定,有不同看法。  论文关键词扣缴义务刑事责任国家税收  扣缴义务人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受税务机关委托进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单位和个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其履行的是对国家税款的征收职责。因此,我认为现行对扣缴义务人刑事责任的规定,有悖于我国《刑法》犯罪构成理论,也不利于对涉税犯罪行为的打击。对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不当行为符合职务犯罪构成要件的应以

3、职务犯罪进行刑事责任认定。现将陋见陈述如下,请斧正:  一、现行对扣缴义务人刑事责任规定的欠完善  《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了偷税罪的罪状及量刑幅度。其中第二款规定:“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占应交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并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这表明在修改的《刑法》中,把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均视为偷税罪的犯罪主体。  扣缴义务人履行义务共有三种情况:一是履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

4、二是履行了代扣、代收义务,未履行代缴义务,即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三是未履行代扣、代收义务。  扣缴义务人对纳税人履行了代扣、代收义务后,纳税人被代扣、代收的这部分财产就改变了性质,就成为了税款,那就是国家所有的财产权。假若扣缴义务人履行了代扣、代收义务后,不履行上缴或者部分履行上缴义务,其侵犯的客体便是复杂客体,不仅是侵犯了税收征管秩序,而且更重要的是侵犯了国家的财产所有权,如果还以偷税罪处罚则失之偏颇。因此,把扣缴义务人不缴少缴代扣、代收税款的犯罪一律按偷税罪处罚,就会出现定性不准。  《征管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

5、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如果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未果,造成税收损失,对扣缴义务人如何处理?未见《刑法》和《征管法》中有此类规定。3  如果因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但却无法追回,从而给国家造成了巨大的税收损失,只是处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时还会出现罚不到扣缴义务人款的情况,而不予定罪科刑,则出现无法可依的现象。  二、扣缴义务人在税款征收中的地位  《征管法》第三十条规定:“扣缴义务人依照法

6、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同时该条第二款还规定:“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从以上有关规定可以看出,扣缴义务人在税款征收中履行的是两种不同的义务,一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二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缴税款的义务。虽然《征管法》规定这是扣缴义务人应履行的义务,这是相对于税务机关而言的。而对于纳税人而言,是代税务机关扣、收税款,并且对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行为,不得拒绝,这则是一种权利。根据扣缴义务人义务

7、的履行程度可分为未按规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对纳税人则是权利)和按规定履行了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但未按规定履行代缴税款的义务两种情况。显然,扣缴义务人的这两种义务源于法律、源于行政法规,符合《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规定,这时其身份则由一般主体变成了准国家工作人员主体身份。且扣缴义务人是经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委托的单位和人员,其所进行的活动是受税务机关委托的税款征收活动,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

8、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有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