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伊利的宪法解释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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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代法学2013年第3期论伊利的宪法解释方法范进学+内容提要:伊利认为,美国宪法解释方法论之“解释主义”与“非解释主义”,要么是必须信奉起草宪法重要词语的制宪者们的思想,要么是借助于法院猜测立法机关的价值选择而对立法的审查,别无他途。而上述两种方法论最终皆与美国制度中的民主不和谐。因而伊利试图提出了第三种旨在与民主相一致的宪法解释方法理论,即程序解释方法论。关键词:伊利;宪法解释;方法论约翰·哈特·伊利(JohnHartEly,1938—2003)先后执教于耶鲁、哈佛、斯坦福、迈阿密大学,自1982至1987年担任斯坦福法学院院长。伊利在美国获得了崇高的学

2、术地位与声誉,根据2000年芝加哥大学《法律研究杂志》的一项研究,伊利是美国历史上继理查德·波斯纳、罗纳德-德沃金、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之后最具影响力的法律学者;[1]2003年《洛杉矶时报》认为他是著作被引证最多的法律学者之一;耶鲁大学官方网站评价伊利是20世纪下半叶最具影响力的法律学者。1980年伊利出版的《民主与不信任:一种司法审查的理论》是关于宪法的法律的最有影响力的作品之一,引证次数超过德沃金的《法律帝国》。考克斯在《哈佛法律评论》上评价指出:“《民主与不信任》将在长期内皆具有广泛的影响。”考恩斯坦在《纽约法律杂志》上评价说:“在至少15年内这

3、是关于法律方面的最重要的著作,它是一本伟大的著作”o[2]他的程序解释方法论就是在该书中提出的。在美国,宪法解释方法论主要包括“解释主义”(interpretation)与“非解释主义”(noninterpretation)两种,伊利认为解释主义与非解释主义理论皆存在致命的缺陷,因此他基于立宪程序而提出宪法解释方法论之第三条道路,即程序解释方法。伊利的宪法解释方法对于宪法学理论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笔者尝试就伊利的程序解释方法进行解读与评析,以求教于方家。一、伊利程序解释方法论提出的背景无论是解释主义方法还是非解释主义方法,按照伊利的观点,这种二分法本身就是错

4、误的,因为遵照这两种方法,要么是必须信奉起草宪法重要词语的制宪者们的思想,实践中只有他们认+范进学,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美国宪法解释方法论”(06BFx0115)的阶段性成果之一。[1FredR.Shapiro.TheMost—CitedlegalScholars.TheJournalofLagalStudies,v01.29(January2000),No.s1,PP.409—426.[2]转引自伊利的《民主与不信任》英文本封面评论。(SeeJohnHartEly,DemocracyandDistrust,

5、HarvardUniversityPress1980).·25·万方数据当代法学为是合法的才是合法的,否则就不会获得宪法之保障;要么是借助于法院猜测立法机关的价值选择而对立法进行审查,别无他途。伊利认为,每一方皆坚信它们是惟一的选择,而且它们都站在修辞学的角度绞尽脑汁地揭露对方观点的不可接受性。如果这种争论拘泥于此,那么对双方而言就是一种非常容易的事情,因为双方所坚持的理由大致相同。因此伊利试图在解释主义与非解释主义方法论之外提出旨在与民主假设相一致的第三种宪法解释方法理论,这就是程序解释方法论。在伊利看来,解释主义与其对立面的区别就在于,政治部门的活动除

6、非与宪法中所确定的原则相一致,否则就是无效的。[3]解释主义方法论所强调的是解释者对制宪者原意的尊重,解释者不能脱离制宪者意图而自为解释,这合乎民主代议制度与权力分立和法治原则,所以解释主义在美国宪法解释史上长期处于主导地位。在伊利看来,解释主义绝不是一种过时的风尚。实际上,只要有可能,法院总是倾向于解释主义的,法官解释法律时当然要受制于文本及其法律目的,否则法官的解释就缺乏了合法性而成为纯粹法官个人的主观价值选择,这时谁还承认法官判决的合法性并予以接受呢?所以解释主义恰好满足了这一要求。然而,按照美国代议民主理论,大多数重要的政策决定是由选举出来的代表制

7、定的,没有什么东西最终可以贬低选举程序在民主理论与实践中的重要作用,而司法审查之功能却背离这一特征。由于法院一直在造法,这样做他们可以宣称援引非解释主义标准即社会基本价值或者其他标准的,但这种做法却超越了宪法审判的边界,除非他们是填补立法机关已经通过的法律的漏洞,或是在立法机关留给司法机关法律发展的空间内取代立法机关进行立法性解释。不过法院的这种造法活动与立法机关的立法活动的关键性差异在于:在宪法文本范围之外作出的判决解释易被一般性法律所废弃或者改变,因此,非解释主义的司法判决既无宪法依凭,又无政治部门判断之依据,似乎特别容易被人指责与民主理论不相协调。非

8、解释主义者们知道:多数民主是整个制度的核心,这是他们所面对的极其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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