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论宪法解释方法的变革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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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兼论宪法解释方法的变革论文摘要:宪法解释的衡量模式是宪法解释者根据宪法的原则和精神,客观地对与解释有关的各种因素进行协调和权衡的一种宪法解释模式。这种模式以法律现实主义和法社会学以及利益法学为法理基础,在当今宪法解释中占支配地位,它是客观理性的宪法解释模式、符合公平正义的标准,是保持宪法稳定与促进宪法发展的桥梁。其外在法理基础及内在正当性和本质决定了它是宪法解释的重要模式,一些对衡量模式的替代方法将被证明是不可行的。宪法解释方法是宪法解释学的核心内容,确立一种合理的宪法解释方法对于恰当地适用宪法意义尤为重大,并有助于加强宪法实施的监督保障。我们可以将各种具体的宪法解释操作方法划分为两种相互对

2、立的解释模式即定义模式(thedefinitionalmode)和衡量模式(thebalancingmode),不同的解释模式可使宪法条款产生不同的含义,并最终影响到社会经济等各方面的发展变迁。这两种宪法解释模式在不同历史时期受不同法哲学的影响而为释宪者所采用,并经历了一个后者逐渐代替前者的支配地位的过程。本文拟介绍宪法解释的衡量模式在实践中的产生和发展,考察该模式的法理基础,分析其成为宪法解释重要模式的内在原因并揭示其本质特性,文章最后还对其进行了反向论证。一、宪法解释的衡量模式在实践中的产生和发展在宪法解释的实践中,衡量模式并非一开始就为解释者所一致采用,它是由于以前的宪法解释模式不能满

3、足社会实践发展的需要,也是在宪法解释的实践过程中对原有解释模式进行反思的结果。宪法解释的衡量模式是指解释者根据宪法的原则和精神,客观地对与解释有关的各种因素进行协调和权衡的一种宪法解释模式。该模式最早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1851年的Cooleyv.Boardofdash;阐明宪法条文中词语的内容和含义的宪法解释模式。在定义模式下,宪法的词语被当作指称各类不同的现象,解释者的作用类似于词典编撰者的作用,他们决定词语的含义并为词语下定义。①宪法解释的定义模式具有久远的历史。早在1824年,首席大法官马歇尔发表的法院意见就把宪法解释定义为词典编撰,像宪法中所使用的那样来定义贸易一词的含义十分必要。

4、[2]然而,宪法解释的定义模式的相关问题是:解释者从哪里获得他们对宪法词语的定义?解释者宣布的定义于何处?实践表明,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定义于解释者自己,也就是说,解释者是根据他们自己的观点对宪法词语下定义的。有时,他们可能求助于制宪者的意图作为定义的,或求助于历史、社会习俗,甚至知名学者的著述。当解释者声称依靠上述定义宪法词语时,通常他们有意无意所发现的是他们自己的东西。正如约翰哈特伊利(JohanHartEly)教授所说,当他们试图确保宪法的含义于外部客观事实时,通常他们发现的是自己的价值观。[3](p43)有鉴于定义模式的缺陷,该案中的解释者不再采取僵硬的形式化的模式去对宪法词语下定义,而

5、是具体衡量统一性和多样性的价值冲突,使其能在力求防止各州的保护主义和贸易歧视的同时,兼顾各州自行处理地方事务的需要。该案的判决被称为库利原则(CooleyDoctrine),它为注重联邦与各州利益衡量的现代理论树立了里程碑。[4](p158)通过权衡州在规定某一特定行为上的利益和国家统一规定该行为上的利益,标志着宪法解释的衡量模式的开始。但在当时概念法学主导下,受法律形式主义的影响,定义模式取得了压倒性地位,因此该案的判决很快被人遗忘。尽管如此,该案奠定了衡量模式的基础,其确立的库利原则在20世纪后被多次引用,因此该案在衡量模式的宪法解释史上具有极为重要的地位。进入20世纪后,宪法解释的衡量

6、模式为越来越多的学者所重视。1943年罗斯科.庞德提出宪法解释的任务之一就是权衡和衡量部分吻合或业已冲突的各种利益,并合理地协调或调节之。[5](p190)StevenShiffrin教授指出,衡量是宪法解释的必要程序。[6](p1212、1249)另一位学者认为,法院总是以一种或另一种方式,在其判决中决定立法对不利者造成的损害是否与其要达到的公共目的不成比例。[7](p700、706)事实上,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许多宪法案件中采用了衡量模式。如在1939年的Schneiderv.State案[8]中,最高法院发现禁止散发传单的法令违反了第一修正案。认为,尽管州为了公共安全、健康、福利可以实行

7、管制,它也不能为此而侵犯言论自由,在执行权衡情况和评价用于支持法令的实质性理由的棘手任务时,他们拒绝了州提出的通过禁止乱扔垃圾保持街道清洁的利益证明法令正当的理由。认为保持街道清洁对限制言论自由来说不足以证明其正当性。这种观点表达了一种衡量的实质性思维模式,即认为言论自由与街道清洁相比较,前者更为重要,因此认为法令违宪。在德国,联邦宪政院于1958年的药剂师案中应用个案中的法益衡量方法,分析宪法中职业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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