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院所改制中亟待解决的几个财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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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科研院所改制中亟待解决的几个财务问题【摘要】本文对我国科研院所在产权制度改革中遇到的财务问题进行深入阐述,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供大家参考。    科研院所实行产权制度改革,是体制创新和机制创新的重要形式,是实现科技与经济结合的最有效途径之一。它可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改制后的科研院所能够得到更好的发展;科技人员的自身价值得到更好的体现。    一、固定资产价值标准与价值重估    (一)现行的《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以下称财务制度)规定:“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

2、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式的资产”。依据这些表述,目前科研院所的固定资产相当庞大,囊括了所有的有形资产。现行《企业会计制度》(以下称会计制度)对固定资产的表述是:“企业使用期限超值1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2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7  科研院所采用的分类为一般设备和专用设备的提法,而企业则分为主要设备和非生产经营主要设备,从而导致了划分标准和价值取向的不同。在科研院所产权改制过程中必须进行重新定位和划分。

3、    (二)“财务制度”由于各类科研院所所处的研究领域不同,占有和使用固定资产的差异较大。基于科研院所的定位为:以推动社会技术进步和发展公益性服务为目的,因此,资金来源于国家专项拨款或科研专项经费,不采用计提折旧,而采用按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修购基金的办法。显然,这种定位没有考虑到占科研院所绝大多数的开发类研究院所的实际状况,会使这类改制院所的资产不实。    (三)依据现行会计制度的规定,部分改制院所在科研开发过程中,为自身发展通过负债购置的固定资产,计入科研院所的净资产,虚增了国有资产。  对科研院所固定资产存在的价值标准、分类等,在改

4、制时应进行认真复核、甄别,对价值予以重估,并应按企业标准建立固定资产目录、预计尚能使用年限和确定折旧方法等。    二、土地处置  7  随着经济的发展,科研院所原先占有的土地(属行政划拨)所处的地理位置,在现阶段可能属于城市较中心的位置。改制后,土地过户的出让金、土地增值税费用太大,科研院所难以承受。现行政策规定,科研院所改制时,对占有的国有划拨土地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参照相近地段的价格进行评估,并按照土地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按照(国办发[2003]9号)文的规定采取转让、租赁、折价出资(入股)或授权经营等方式处置。由于土地价

5、值较大,国有股权如果占改制后的企业总股本的比重太大,对科研院所改制的积极性将产生影响。    三、非经营性资产的剥离    (一)“科学事业单位是指受国家行政和事业主管单位领导,从事科学研究,为社会生产和人民生活提供科技服务的社会组织。它的主要任务是提高科学研究水平,并通过科研成果的推广和应用,带动各行各业的技术进步,发展社会生产力,提高劳动生产率,从而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物质文化水平的提高”。基于这样的定位,科研院所承担了大量的行业技术(难题)共性研究和为社会提供技术鉴定、检测服务,而这些均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依据目前政策:“转制科研

6、机构改制时,对主要承担行业共性技术开发,基础性研究以及鉴定、检测等工作的公益性资产,可不折股。对这类资产要通过依法审计,严格评估,将其价值计入改制后公司国有独享的资本,由国有股东与改制后的企业签订委托管理协议。改制后新增的公益性资产可按此办理”7。这给改制的科研院所剥离非经营性资产提供了政策依据。但是,改制后的科研院所定位为高新技术企业,它毕竟是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现行政策仍将行业共性技术开发任务由改制后的科研院所承担,不符合改制的目的。  (二)对改制前用于开办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形式的非经营性资产,首先要考虑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和社会

7、的稳定。同时,结合被剥离资产的规模和营运能力,可采取直接剥离成立独立实体模式、国家委托企业代管模式和政府接管模式等。    四、对存货、应收账款等流动资产的处理    (一)科研院所在改制前一般都要进行盘点。依据《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的暂行规定》,必须由国有产权持有单位组织、聘请的相关中介机构审核的盘点资料才具有法律效力。  (二)对存货的清查要注意:1.选择适当的盘点日,使之与改制的进度相配合;2.要以账面或卡片上的记载为依据;3.在确认数量的基础上,不放弃对质量的鉴定。  (三)对应收账款的清查,改制院所要认真对待,不能流于形式。1

8、.由相关部门对应收账款逐笔逐项进行核对,认定账龄,以备计提坏账准备使用;2.对或有事项的审核也值得关注;3.对存在关联方的债权、债务以及不良资产,争取与国有产权持有单位进行有效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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