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安心无忧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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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安心无忧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国寿安心无忧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第二条投保范围出生六十日至七十周岁、身体健康者,均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由被保险人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第三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一、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的,

2、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残疾保险金和烧伤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二、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无论一次或多次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同一原因身体残疾的,本公司每次都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1)确定的残疾程度,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程度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但累计给付的金额以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

3、;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三、烧伤保险金被保险人无论一次或多次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九十日内因同一原因导致Ⅲ度烧伤的,本公司每次都根据《意外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2)的规定,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及该项烧伤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烧伤保险金,但累计给付的金额以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被保险人因该意外伤害烧伤后身体残疾的,本公司不再按本条第二款规定给付残疾保险金。四、本公司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

4、额时,本合同终止。第四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烧伤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投保人或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三、被保险人斗殴、醉酒、自杀或故意自伤;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五、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或管制药品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六、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七、被保险人流产、分娩、药物过敏或食物中毒;八、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它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九、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或注射药物;十

5、、被保险人从事潜水、滑雪、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特技、赛马或赛车等高风险活动期间或训练期间;十一、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毒(HIV呈阳性)或患艾滋病(AIDS)期间;十二、被保险人从事海上作业、井下作业、火药爆竹制造等高风险工作;十三、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十四、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发生以上任何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对未发生任何保险金给付的,本公司退还其未满期保险费;对已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本公司不退还保险费。中国人寿保险条款样本第六页第五条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除另有约定

6、外,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次日零时起开始生效。第六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一、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保险金额按本合同其他条款修正而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保险金额为准。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的,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二、本合同的保险费依据保险金额与保险费率计收。保险费由投保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一次交清。第七条续保投保人可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之前或在本合同宽限期内,向本公司交纳本合同约定的续保保险费以示续保,若本公司同意续保,则本合同将延续有效一年。本公司保留拒

7、绝续保或者在续保时调整保险费的权利。第八条宽限期若本合同未被拒绝续保,保险期间届满日的次日起三十日为宽限期。如在此期间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本公司有权从应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数额等于上一保单年度保险费的金额。投保人超过宽限期仍未交付保险费的,本合同效力自宽限期间届满时终止。第九条残疾或烧伤程度鉴定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造成身体残疾或烧伤的,应在治疗结束后,由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出具能够证明被保险人残疾或烧伤程度的资料;若保险合同任何一方对残疾或烧伤程度的认定有异议,则以司法鉴

8、定机构的鉴定结果为准。如果被保险人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出具资料或进行司法鉴定。第十条如实告知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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