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安心意外伤害保险(B 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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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安心意外伤害保险(B型)利益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国寿安心意外伤害保险(B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安心意外伤害保险(B型)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短期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声明、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第二条投保范围一、年龄在七十周岁以下(含七十周岁)的身体健康者,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二、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第三条保险期间和续保本合同的保险期间最长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

2、效之日起至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投保人可于保险期间届满之前或在本合同约定的交费宽限期内,经本公司同意后,向本公司交付续保保险费,本合同于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延续有效。本合同可按上述方式续保至被保险人年满七十五周岁后的第一个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保留终止本合同续保的权利,并有权调整保险费收费标准。第四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同一原因身体残疾的,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的规定,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

3、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本公司所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第五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体残疾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

4、事强制措施;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五、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六、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七、被保险人流产、分娩、疾病;八、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九、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十、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探险、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十一、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十二、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国寿安心意外伤害保险

5、(B型)利益条款(第一页)第六条保险金额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第七条保险费本合同的保险费由投保人在投保或续保时一次交清。第八条身体残疾鉴定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造成身体残疾,应在治疗结束后,由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出具能够证明被保险人残疾程度的资料;若保险合同任何一方对残疾程度的认定有异议,则以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结果为准。如果被保险人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出具资料或进行司法鉴定。第九条交费宽限期保险期间届满日的次日起六十日为交费宽限期。在交费宽限

6、期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承担保险责任,但有权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该保单年度投保人应交而未交付的保险费。超过交费宽限期投保人仍未交付保险费的,本合同效力自交费宽限期届满的次日起终止。第十条无赔款优待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未发生过任何保险金给付且按本合同利益条款第三条的约定续保的,则投保人在缴纳续保保险费时可享受无赔款优待。不续保或不按本合同利益条款第三条的约定续保的,不享受无赔款优待。一、无赔款优待比例如下表:无赔款续保年份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及以后各年比例10%15%20%二、无赔款优待扣除基准如下:1.若续保时保险金额不变,无赔款优待金额以本年度应交保险费为扣除

7、基准;2.若续保时保险金额低于上年度保险金额时,无赔款优待以本年度保险金额对应的应交保险费为扣除基准;3.若续保时保险金额高于上年度保险金额时,无赔款优待以上年度保险金额对应的应交保险费为扣除基准。三、无赔款优待减收保险费金额=扣除基准×无赔款优待比例。第十一条保险金申请所需证明和资料申请残疾保险金时,所需的证明和资料为:1.保险单;2.申请人法定身份证明;3.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的资料或身体残疾程度鉴定书;4.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相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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