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法修正案(八)》关于食品安全犯罪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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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刑法修正案(八)》关于食品安全犯罪的修改论《刑法修正案(八)》关于食品安全犯罪的修改论《刑法修正案(八)》关于食品安全犯罪的修改  论《刑法修正案》关于食品安全犯罪的修改  一、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刑法修正案》第24条将刑法第143条修改为“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修正案关于此罪的修改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2、第一,也是最重要的,将原来的“食品卫生标准”修改为“食品安全标准”,以此来衔接已经于2016年正式颁布并施行的《食品安全法》,以免出现《刑法》在罪名设置上的滞后性。由于食品安全不同于食品卫生,食品安全既包括了食品的营养安全还包括食用产品的种植养殖环节的安全,而这些都是无法被食品卫生所涵盖的。以前的“食品卫生”一般只着重于指食品的洁净,不含有超标的菌类、杂质或污染物质,对食品标准的要求过低,而且也无法涵盖所有可能对食品造成污染的危险物,不能适应社会高速发展下产生的新型食源性危害。而根据《食品安全法》有关“食品安全”的定联盟义可知,该定义不仅可以最大限度地包含对可能造成食品污染的危险物,

3、而且将营养标准也囊括其中。  第二,在食品安全犯罪规定中增加了一个适用条件,即除了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外,“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也将处以相关刑罚。也就是说,即使犯罪行为对人体没有造成严重危害,但从非法获利的金额、销售数量等角度能够证明其严重危害的,仍然可依法给予刑罚。这样就降低了食品安全犯罪的侦查、调查举证的难度,从而降低了司法成本,更有利于打击食品安全犯罪,拓宽了刑法的打击范围。  第三,取消了单处罚金刑的规定,取消了原刑法中罚金数额即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的限制性规定,罚金数额无上限的规定,加大了罚金刑的刑罚威慑力。  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刑法修正案

4、》将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修改为:“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  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修正案八虽然没有修改该条的罪状,但改变了本罪的法定刑,原因在于之前该罪名将罚金刑限定在“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一下”,限制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对一些大的食品犯罪集团在财产上无法起到惩罚和预防作用,不免显得有些僵硬,妨碍了刑法功能的有效发挥。经修改后,其积极作用表现在增加

5、了刑罚适用的灵活性,有利突破原来的限制加大对该罪的惩治力度。作为破坏市场秩序的贪利性犯罪,要有效的打击犯罪、避免犯罪分子卷土重来,采用财产刑剥夺犯罪分子的财产利益,使其没有足够的资金再次实行犯罪行为,也让犯罪分子认识到实施犯罪付出的代价太大而不敢重来,可以让刑法同时发挥震慑与教育功能。在该罪的结果加重情节中也增加了“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规定,包括了“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的情形,拓展了该罪加重处罚情节的外延,对实践中出现的一些与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程度相近的其他危害情节,例如严重破坏食品的交易秩序的行为也有了加重处罚的刑法依据,进一步贯彻了刑法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三、新增食品

6、监管渎职罪  《刑法修正案》在刑法第四百零八条后增加一条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作为第四百零八条之一: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刑法修正案》规定的食品监管渎职罪,主要是发生在食品安全监管领域的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这两种行为。食品监管渎职罪是指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1在《刑法修正案》增设食品监管渎职

7、罪之前,根据《刑法》规定,对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发生渎职犯罪,根据犯罪主体身份不同,分别以不同的罪名予以定罪处罚,这就可能造成责任人间的相互推诿,而新增的食品监管渎职罪可以缓解这种局面:无论食品监管者处于何种部门,只要其没有尽到监管职责,导致发生重大的食品安全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便可统一以该罪定罪处罚,加快了对食品监管者犯罪行为的打击效率,使我国的食品监管制度可以落实到实处。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适时认为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独立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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