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宪法监督冲突述评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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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德国宪法监督冲突述评【内容提要】德国宪法监督冲突是怎样产生的?都有哪些表现?如何看待和评价它们?这些是本文拟探讨的主要问题。【摘要题】外国法制【关键词】德国/宪法1951年9月28日,德意志联邦共和国联邦总统特奥多·霍斯(TheodorHeuss)和联邦总理康拉德·阿登纳(KonradAdenauer)庄严宣告德国联邦宪法法院成立。2001年9月28日,德国在毗邻法国的西南边陲城市卡尔斯鲁厄(Karlsruhe)①(注:德国联邦宪法法院所在地。德国统一以后,其它四大宪法机构联邦议院、联邦参议院、联邦总统、联邦总理都搬到柏林,只有联邦宪法法院滞留原地。)隆重举行仪式,庆祝联邦宪法法院成立50周年

2、。出席庆典的有德国五大宪法机构首脑②(注:德国联邦议院议长沃尔夫冈·蒂尔泽(WolfgangThierse)、德国联邦参议院议长库尔特·贝克(KurtBeck)、德国联邦总统约翰内斯·劳(JohannesRau)、德国联邦总理盖哈德·施罗德(GerhardSchroeder)、德国联邦宪法法院院长于塔·琳巴赫(JuttaLimbach)。)以及前联邦总统罗曼·赫尔佐克(RomanHerzog)。劳总统在庆典上发表讲话,盛赞联邦宪法法院50年走过的成功道路,已经发展成为一个“独立仲裁人”;同时他还提到对有关“联邦宪法法院在从事政治活动,已成为立法替代者”的诸多批评,认为指责过分了,等等。③(注:

3、DasParlament5./12.Oktober2001,S.2.)这篇讲话耐人寻味,因为它涉及德国两大宪法机构联邦议院和联邦宪法法院之间的关系,昭示出德国的宪法监督出现了矛盾和冲突。这里,暂且不论总统讲话对这一矛盾冲突的立场如何、有无道理。这一矛盾本身是值得认真对待的,因为它关系到1949年以后德国半个世纪政治制度发展的根本理念与实践在新世纪是否要继往开来的重大问题。    (一)所谓宪法监督,主要是指议会对政府工作的监督(立法监督)和法院对议会法律和政府行政活动的宪法控制(司法监督)。④(注:参见甘超英“德国宪法监督制度(上)”,载于《议会研究》(41),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研究室200

4、1年11月20日,第1页。)立法监督不属本文研究范畴。司法监督在这里仅指由德国联邦宪法法院进行的宪法监督。⑤(注:参见甘超英“德国宪法监督制度(下)”,载于《议会研究》(43),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研究室2001年11月20日,第1页。)在德国,对联邦宪法法院的宪法监督提出批评早已有之,只是在20世纪90年代以后,特别是近几年来不仅指责日甚,而且尖酸刻薄,如“联邦宪法法院是宪法的捍卫者还是宪法的改变者”;“是宪法的捍卫者还是立法替代者”;“是宪法的捍卫者还是政治控制者”;“谁来保护宪法免遭其捍卫者的破坏”;“联邦宪法法院的功能是民主政治制度的寡头统治吗”、“是红衣贵族吗”;①(注:Rupert

5、Scholz“FuenfzigJahreBundesverfassungsgericht”,in:AusPoli11tikundZeitgeschichteB37-38/2001,S.13-14undDasParlament5./12.Oktober2001,S.2.)等等,不一而足。值得注意的是就连曾经担任过联邦宪法法院法官的一些知名人士也都语无歧义地加入批评行列,譬如黑瑟(K.Hesse)指出:“宪法监督是司法问题,不是一种超级立法或类似超级立法的问题”;伯肯费尔德(E.W.Boeckenfoerde)说道:“联邦宪法法院既不拥有立法倡议权,也不拥有对立法行为实行宪法监督的辅助权利。在立法

6、者面前,联邦宪法法院既非‘严父’,又非‘慈母’”;克希霍夫(P.Kircof)更加言简意赅道:“宪法法院应事‘司法’,而非‘立法’”。②(注:转引自Scholz,RupertScholz“FuenfzigJahreBundesverfassungsgericht”,in:AusPolitikundZeitgeschichteB37-38/2001,S.13-14undDasParlament5./12.Oktober2001,S.2,第14页。)导致这些批评的联邦宪法法院判决涉及面广,涵盖各种极为不同的法律领域,如民法和刑法、税法和社会法等等。具体来说,联邦宪法法院招人非议的行为主要表现在两个

7、方面,一是判决明显地超越宪法法院权限,缺少司法自律;二是法院判决的准则常常不是对错与否,而是要调和矛盾、化解冲突,客观环境和政治条件起了相当大的作用。关于缺少司法自律的典型案件有1973年7月31日联邦宪法法院对《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国之间关系的基础条约》(以下简称“基础条约”)是否违宪作出的判决。判决否定了巴伐利亚州政府有关“基础条约”违宪的起诉,判定“基础条约”与“基本法”是相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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