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造、经营未经型式批准或者样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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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制造、经营未经型式批准或者样机试验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封存制度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单位: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支队责任人:承办人(A、B)、副科长、科长、支队长、主管副局长二、权力行使依据《黑龙江省计量条例》第四十三条:“制造、经营未经型式批准或者样机试验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责令停止制造、经营,封存该种新产品。”三、封存条件及封存依据的相关佐证材料(一)封存的条件1.制造未经型式批准或者样机试验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2.经营未经型式批准或者样机试验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二)封存的佐证材料1.现场检查笔录;2.案件调查笔录;3.行政强制决定书,送达回证;4.

2、结案报告、罚款收据或其他结案证据;5.被封存企业营业执照、机构组织代码证复印件、被封存人身份证明。四、封存程序(一)接到举报或发现线索,承办人(A、B)进行调查核实并制作笔录收集相关证据,调查终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制造、经营未经型式批准或者样机试验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需要实施封存的,经支队长同意,由主管副局长批准实施封存;(二)作出封存执行决定前,承办人(A、B)应当事先告知当事人应履行的义务;(三)当事人收到封存决定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承办人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

3、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四)经告知,当事人履行义务的,不再实施强制封存;当事人逾期仍不履义务,且无正当理由的,执行强制封存决定。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在执行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通过邮寄等方式送达。五、办理时限在实施封存涉案物品的行政强制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封存的期限为3个月。六、公开公示本制度原文及相关材料示范文本在齐齐哈尔市政府门户网(www.qqhr.gov.cn)长期公布。七、监督检查执行《齐齐哈尔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八、责任追究执行《齐齐哈尔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

4、度责任追究办法》。附件:制造、经营未经型式批准或者样机试验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封存工作流程图附件:制造、经营未经型式批准或者样机试验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封存制度工作流程图接到举报或发现线索承办人进行调查核实并制作笔录收集相关证据调查终结,承办人员报经支队长批准,上报法规科,由主管副局长审批做出封存决定并填写相关强制措施文书封存决定送达相对人对封存的物品予以没收对封存的物品予以解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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