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14976375
大小:32.00 KB
页数:5页
时间:2018-07-31
《义守大学弱势学生助学金实施要点》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義守大學弱勢學生助學金實施要點民國96年10月17日96學年度第一學期第1次行政會議提案通過民國97年9月17日97學年度第一學期第1次行政會議提案通過一、依據教育部97年6月16日台高(四)字第0970101999號函「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修訂。二、申請資格與補助金額:(一)具本校正式學籍之學生(不含碩士在職專班、各類推廣教育班別學員),於修業年限內未辦理各項學雜費減免,且完全符合下列情事:1.家庭年所得低於新臺幣70萬元。2.家庭應計列人口之利息所得合計低於新臺幣2萬元。3.家庭應計列人口合計擁有不動產價值合計低於新臺幣650萬元。但下列土地或房屋之價值,經直轄市
2、、縣(市)主管機關認定者得扣除:(1)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原住民保留地;其認定準用未產生經濟效益原住民保留地認定標準辦理。(2)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及具公用地役關係之既成道路。(3)未產生經濟效益之非都市土地之國土保安用地、生態保護用地、古蹟保存用地及墳墓用地。(4)祭祀公業解散後派下員由分割所得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土地。4.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達60分以上及操行成績達70分以上。(二)完全符合上述各款資格者,予以申請補助:1.家庭年收入30萬以下每人每學年補助35,000元。2.家庭年收入超過30萬~40萬以下每人每學年補助27,000元。3.家庭年收入超過40萬~50
3、萬以下每人每學年補助22,000元。4.家庭年收入超過50萬~60萬以下每人每學年補助17,000元。5.家庭年收入超過60萬~70萬以下每人每學年補助12,000元。(三)另依據教育部97年8月13日台高(四)字第0970153327號函規定,因97學年度學雜費調漲後,致學生一年增加之學雜費支出如超過2,000元,將再額外補助每生助學金如下:醫學院額外補助62元、工學院額外補助56元及理學院額外補助14元。三、家庭年收入計列範圍:學生本人、學生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學生已婚者,加計其配偶。四、辦理程序:每學年度僅限於上學期申請,申請資格經送財稅中心審核,審核通過之學生,減免金
4、額將於下學期註冊繳費單一次扣除;其申辦程序如下:(一)於學校公告開始時間內至每年10月25日止,填妥申請書並檢附「3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向學校提出申請。(二)每年10月15日、10月20日及10月30日,承辦人員查核確認申領學生家庭所得計列範圍後,進入教育部平台登錄資料。(三)教育部彙整資料由財政部財稅中心查核後,於每年11月20日前通知學校查核結果,本校將查核結果通知學生,學生如對於查核之結果有疑義,應依限於12月5日前檢附佐證資料修正。(四)學校依查核結果,印發下學期註冊繳費單。(五)學校得視查核結果,要求符合申領助學金之學生參與生活服務學習,並得視學習情形作為下學期核
5、發助學金之參考。(生活服務學習作法如附錄)五、本項補助包含學費、雜費、學分費、學分學雜費、學雜費基數,不包含延長修業年限、暑期(重)補修、輔系、雙主修及教育學程學分費等就學費用。六、同一教育階段所就讀之相當年級已領有助學金者,不得重複申領。七、學生轉學、休學、退學、遭開除學籍之助學金之核發方式:(一)學生未完成上學期學業(如休學、退學或遭開除學籍)者,不予核發;學生未完成下學期學業(如休學、退學或遭開除學籍)者,已核發之助學金不予追繳,但復學或再行入學時,該學年度已核發的助學金,不再重複核給。(二)下學期因故未註冊者(休、退學、轉學或提前畢業),則取消下學期之補助款。(三)
6、下學期期中辦理休、退學者,已核發之助學金不予追繳。但復學或再行入學時,該學年度已核發的助學金,不再重複核給。八、該學年度實際繳納之學費、雜費、學分費、學分學雜費、學雜費基數如低於本計畫補助標準,僅得補助實際繳納數額。九、已申請教育部各類學雜費減免,及政府其他助學措施(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漁民子女就學獎助學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勞工子女發展技藝能助學金、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清寒榮民子女獎助學金、臺北市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等)者,不得再申請本計畫的助學金。十、生活學習獎助金申請:符合助學金所訂家庭經濟及成績條件之
7、學生,可依其個人意願,在申請弱勢學生助學計畫之助學金或辦理學雜費減免的同時,主動提出申請。十一、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後,陳請校長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