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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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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義守大學導師制實施辦法97年5月28日96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第一條義守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落實導師輔導功能,特依教師法第十七條之規定,訂定本校導師制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二條本校導師分為一般導師、主任導師及院長導師。一般導師由本校專任講師以上教師兼任之。四班以上之學系,設主任導師一人,由各系系主任兼任之。各學院設院長導師,由各學院院長兼任之。第三條一般導師設置方式如下,每位導生均須配置一位一般導師:一、大學日間部:採家族導師制,以各系原有之跨年級導生為基礎,由各系請一位一般導師帶領一個家族,家族成員涵蓋一至四年級(含
2、延修生),每位導師輔導之導生人數以15人為下限,不超過30人為原則。但兼任行政主管之教師不受此限。二、進修學士班(含二年制在職專班):採班級導師制,每班設置一位一般導師,由主任導師協調本校通識教育中心或其他專任老師擔任之,每位導師輔導之導生人數以30人為下限,不超過60人為原則。三、一年級不分系之學士班:原則採班級導師制,由班主任擔任導師,該班導生亦可選擇相關系之家族加入。四、研究所(含碩士在職專班):以指導教授為一般導師。未確定指導教授前,以系主任或所長為一般導師。第四條院長導師、主任導師及一般導師之導師輔導費依每位導師輔導導生人數發給,每學
3、年核發十個月,其標準如下:家族導師制之導師輔導費每月每位導生1點。二、進修學士班(含二年制在職專班)導師輔導費每月每位導生0.5點(以班級為單位,不得拆班b三、一年級不分系之學士班:導師輔導費以全班人數為依據,每月每位導生1點。四、硏究所導師不支領輔導費。五、擔任院長導師及主任導師者,各核發30位導生之輔導費,若院長導師及主任導師兼任家族導師者,輔導費以15位導生為上限。延修生輔導費每月每位導生以().5點計。第五條導師之聘請原則如下:一、一般導師由各系(所、班)主管於每學年開始前一個月內推薦,專任講師以上之教師均有擔任導師之義務。二、輔導費及
4、導師與導生名冊,請各系(所、班)於每學年開學前一個月內綜整,統一由各學院送學務處諮商輔導組彙整,陳校長核示。第六條各系導師事務之聯繫,由系(班、所、院)行政人員負責協助之。第七條導師之職責如下:一、院長導師(一)負責領導、推動各所屬院之導師制。(二)召集並主持所屬院之優良導師遴選會議。(三)出席學校相關之導師會議。(四)召集並主持所屬院導師會議(每學期至少一次),檢討與改進導生輔導實施情形。(五)依法有保密導生個人或家庭資料之義務。(六)宣導各所屬院參酌諮商輔導組之導生心理測驗結果,做為導生之輔導依據。(七)鼓勵各所屬院踴躍率同導生參加諮商輔導
5、組主辦之各類心理講座、成長團體活動。(八)其他相關輔導事項。二、主任導師:(一)負責領導、推動各所屬系之導師制。(二)所屬系各家族(班)學務活動之設計與運作。(三)召集並主持所屬系導師會議(每學期至少一次),檢討與改進導生輔導實施情形。(四)出席學校相關之導師會議。(五)每學期註冊及選課時,洽請一般導師指導導生。(六)依法有保密導生個人或家庭資料之義務。(七)督導一般導師進行導生休退學輔導,並將紀錄附於休退學之申請表內。(八)宣導各系參酌諮商輔導組之導生心理測驗結果,做為導生之輔導依據。(九)鼓勵一般導師踴躍率同導生參加諮商輔導組主辦之各類心理
6、講座、成長團體活動。(十)其他相關輔導事項。三、一般導師:(一)建立、登錄及整理指導導生之基本資料。(二)了解導生個人狀況及家庭背景。(三)利用導師時間宣導校規及各項法令,並上網登錄輔導紀錄,適時反映導生之心態。(四)促進導生之彼此了解及聯誼。(五)依導生個別差異,輔導選課、課外活、性向發展、課業學習、人際關係、就業升學及其他有關事宜,必要時得轉介諮商輔導組予以心理輔導。(六)評定導生操行成績(附評語)。(七)出席負責輔導之導生系所的導師會議、院導師會議、全校導師會議及各項輔導座談會,列席有關導生之學務委員會議。(八)與院長導師、主任導師、輔導
7、教官密切聯繫,協同輔導導生。(九)進行每學期家族會議或班會活動。(十)轉達導生對學校之合理建議事項及開導導生觀念。(十一)報請學務處獎懲有優良事蹟或嚴重過錯之導生。(十二)視導生實際情形,密切聯繫其家長。(十三)督促導生參加重要集會或學術性座談會。(十四)依法有保密導生個人或家庭資料之義務。(十五)進行導生休退學輔導,並將紀錄附於休退學之申請表內。(十六)參酌諮商輔導組之導生心理測驗結果,做為導生之輔導依據。(十七)踴躍率同導生參加諮商輔導組主辦之各類心理講座、成長團體活動。(十八)其他相關輔導事項。第八條第九條導師輔導方式採隨機輔導、個別輔導
8、和團體(如座談、討論、聯誼、郊遊等)輔導方式進行。學務處提供導師工作之輔導紀錄,作為教師獎勵、升等與考核之參考。第十條本辦法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送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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