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国土资源局栖霞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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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京市国土资源局栖霞分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栖霞征补[2011]7号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于2011年1月10日以苏政地[2010]1404号文通知,同意江苏省电力公司南京供电公司因建设营房供电站征收栖霞区靖安街道集体土地0.1035公顷。我分局根据被征地村组的征地补偿安置登记情况,按照市政府宁政发[2010]264、265号文件规定,拟订了如下《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区片价补偿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征地面积(公顷)所属区片区片价补偿费标准(万元/公顷)区片价补偿费总额(万元)营房村

2、营东组0.1035三级879.0045说明区片价补偿费的支付和使用,按《南京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宁政发[2010]264号)第十五条规定。二、被征地农业人员安置1、进入社会保障的人员情况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本次征地应安置人数备注营房村营东组1依据宁政发[2010]264号文件规定,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产生符合纳入社会保障条件的农业人员名单。2、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的人员年龄段人数生活补助费标准备注未满16周岁人员/1.0万元/人一次性地发给被征地农业人员个人三、青苗、附着物补偿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征地

3、面积(公顷)青苗、附着物综合补偿价标准(万元/公顷)青苗、附着物综合补偿费(万元)靖安街道(含营防村营东组)0.1035606.2100说明1、本登记表指《南京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宁政发[2010]264号)第十一条、十四条规定的,江南八区范围内集体土地被征收的,不分地类,不分区片,青苗和附着物补偿实行统一综合补偿价标准。2、宁政发[2010]264号文第十一条规定的“青苗和附着物综合补偿费”,在支付完征地农民个人和集体经济组织等产权人相应补偿后若有结余,其资金由街道建立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专项用

4、于本街道范围内征地项目的青苗和附着物补偿统筹调剂平衡,多不退,少不补。3、宁政发[2010]264号文第十五条所称的“在政府指导价基础上协商确定具体补偿价格”,是指《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宁政发[2010]265号)文中:政府指导价为价格区间的,由双方在该价格区间内协商,按不突破价格区间的协商价格标准给予补偿;政府指导价为固定标准的,按其标准给予补偿;若有政府指导价中未涵盖种类的,由集体经济组织和产权人初步协商补偿价格,并经由所在街道征求区、市物价部门意见后,确定补偿标准;协商

5、不成的,由所在街道向区物价认证中心申请价格认证,认证结果确定前应征求市物价部门意见,确定的结果作为补偿标准;因市场行情或经济形势发生较大变化,政府指导价需要调整的,市物价、国土部门按程序调整后,其所公布的价格标准作为新的政府指导价,相关青苗和附着物按此价格标准进行补偿。4、支付给被征地农民个人和集体经济组织的青苗和附着物补偿,必须根据青苗和附着物的种类、数量、规格等实际情况据实进行补偿。5、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获得的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用,应按照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进行处置、管理。该部分资金不用于区域统

6、筹平衡。四、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或其他权利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请于2011年12月14日前以村委会或村民小组为单位,以书面形式送达我分局。南京市国土资源局栖霞分局(盖章)2011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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