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国土资源局江宁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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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京市国土资源局江宁分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江宁征补[2018]173号根据江苏省国土资源厅于2018年9月14日以苏国土资函[2018]568号文通知(或批复),同意征收江宁区麒麟街道土地面积1.0154公顷。根据被征地村组的征地补偿安置登记情况,按照区政府“江宁政规发[2016]4号、江宁政规发[2016]5号”文件拟订了如下《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区片价补偿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征地面积(公顷)所属区片区片价补偿费标准(万元/亩)区片价补偿费总额(万元)社区村组(或国有)东流社区东流五组0.21181

2、12.6540.1891东流社区上街头八组0.0138112.652.6186东流社区下埠头十一组0.0362112.656.8690袁家边社区朱家边四组0.1147112.6521.7643东流社区社区集体0.1809112.6534.3258东流社区六、八、十二组共有0.4185112.6579.4104袁家边社区骆家边二组0.0154112.652.9222袁家边社区骆家边一组0.0241112.654.5730合计1.0154192.6724二、被征地农业人员安置1、进入社会保障的人员情况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本次征地应安

3、置人数备注社区村组(或国有)东流社区东流五组2东流社区上街头八组0东流社区下埠头十一组0东流社区社区集体第3页共3页东流社区六组1东流社区八组1东流社区十二组1袁家边社区朱家边四组1袁家边社区骆家边二组0袁家边社区骆家边一组0合计6说明依据“江宁政规发[2016]4号”文件规定,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产生符合纳入社会保障条件的农业人员名单,该名单所含被征地农业人员以区政府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之日为年龄划分基准时点。2、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的人员年龄段人数生活补助费标准备注未满16周岁人员/2.6万元/人一次性地发给被征地农业人员

4、个人说明本表所称享受一次性生活补助的被征地农业人员,是指“江宁政规发[2016]4号”文件第三十条所规定的人员。三、青苗、附着物补偿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征地面积(公顷)青苗、附着物综合补偿价标准(万元/亩)青苗、附着物综合补偿费(万元)社区村组(或国有)东流社区东流五组0.2118412.708东流社区上街头八组0.013840.828东流社区下埠头十一组0.036242.172袁家边社区朱家边四组0.114746.882东流社区社区集体0.1809410.854东流社区六、八、十二组共有0.4185425.11袁家边社区骆家边

5、二组0.015440.924袁家边社区骆家边一组0.024141.446合计1.015460.924说明1、本登记表指《南京市江宁区征地补偿安置办法》(江宁政规发[2016]4号)文件第十二条、十五条规定的,辖区内集体土地被征收的,不分地类,不分区片,青苗和附着物补偿实行统一综合补偿价标准。2、“江宁政规发[2016]4号”文件第十六条所称的“在政府指导价基础上协商确定具体补偿价格”,是指《第3页共3页南京市江宁区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江宁政规发[2016]5号)文中:政府指导价为价格区间的,由双方在该价格区间内协商,按不突破价

6、格区间的协商价格标准给予补偿;政府指导价为固定标准的,按其标准给予补偿;若有政府指导价中未涵盖种类的,由集体经济组织和产权人初步协商补偿价格,并经由所在街道征求区物价部门意见后,确定补偿标准;协商不成的,由所在街道向区物价认证中心申请价格认证,认证结果作为补偿标准;前述经协商或认证确定的补偿标准,今后其他项目征地涉及相同种类的,原则上不再另行协商或认证,参照该标准进行补偿。因市场行情或经济形势发生较大变化,政府指导价需要调整的,区物价、国土部门按程序调整后,其所公布的价格标准作为新的政府指导价,相关青苗和附着物按此价格标准进行

7、补偿。3、支付给被征地农民个人和集体经济组织的青苗和附着物补偿,必须根据青苗和附着物的种类、数量、规格等实际情况据实进行补偿。4、“江宁政规发[2016]4号”文件第十二条规定的“青苗和附着物综合补偿费”,在支付完征地农民个人和集体经济组织等产权人相应补偿后若有结余,其资金由街道建立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专项用于本街道范围内征地项目的青苗和附着物补偿统筹调剂平衡,多不退,少不补。5、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获得的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用,应按照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进行处置、管理。该部分资金不用于区域统筹平衡。四、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

8、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请于2018年10月26日前以村委会或村民小组为单位,以书面形式送达江宁国土分局。南京市国土资源局江宁分局(盖章)2018年10月12日第3页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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