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言论自由的行政法规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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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网络言论自由的行政法规制研究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出现,让言论自由从“个人-政府”二元对立开始向“个人-ISP-政府”三角关系转变。并且,按照摩尔定律和吉尔德定律,计算机的成本将会持续回落,而互联网将呈指数级生长,飞速的发展导致绝大多数网络运营基础设施都被各大ISP直接掌控,类似BAT这样的典型ISP,他们的任何商业决策或技术调整,对于互联网的控制和影响绝不亚于政府出台的法律法规。因此,本文试图以ISP为中心,分析“个人-ISP-政府”三者之间的关系,探讨对我国网络言论自由权的行政法规制方式。  一、政府与ISP

2、的行政法律关系  2016年轰动一时的“魏则西事件”,让人们第一次知道“莆田系”的存在,致使人们将气愤的矛头指向百度。2016年年末通过微信平台进行“卖文”的“罗尔事件”,也促使我们重新审视网络言论中的善恶美丑。ISP在给数以亿计的网民提供“技术支持”或“服务”时,也给他们带来了“洪水猛兽”,有些人受到了欺骗,有些人甚至付出了生命的代价。孤立无援的公民就需要政府的“援助”,需要政府来对ISP进行监督、干预和管理。此时,网络言论自由不再是“个人-政府”二元对立关系,而是转向了“个人-ISP-政府”三角关系,ISP

3、与政府之间形成了行政法律关系,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网络需要法制的约束,正如欧文·费斯所说,“人们需要政府从‘消极国家’转向‘积极国家’,政府不仅仅需要做到‘不干预’,在必要的时候,政府还要扶持、资助和补贴言论。”  首先,在政府与ISP这对行政法律关系中,政府可以扮演维护网络言论自由权的“帮手”。一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八条规定了我国互联网安全工作及其监督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也就是说,政府是有权利和义务去保联盟护、维护和监督管理网络言论自由,对ISP进行监督、干预和管理。另一方面,政府部门有

4、能力去保护、维护和监督管理网络言论。拿上文提到的“魏则西事件”来说,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于2016年5月2日成立联合调查组进入百度,并在七日内向社会公布了其调查结果,给百度提出了多项整改要求。随后,国家网信办和国家工商总局分别于同年6月25日和7月4日发布了《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管理规定》和《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政府部门对网络言论事件的迅速反应和处理,两个规定和办法的快速出台,无不体现了政府作为网络言论自由的“把关者”、“维护者”,为更好的促进网络言论的健康有序发展做出了贡献。  其次,政府要避免与众多IS

5、P“强强联手”,沦为它们的“帮凶”。2016年被称作是“大数据产业真正爆发的一年”,在这一年中,包括微软、亚马逊、谷歌在内的众多互联网巨头纷纷在大数据领域布局,而我国也同样涌现了一批快速成长的大数据企业BAT等。但我们也看到,这样辉煌的成绩背后,许多潜伏的风险也随之而来,并有愈演愈烈之势。据统计,2016年上半年全球发生的数据泄露事件高达974起,数据泄露记录总数超过了亿条之多。016年的“网易用户数据泄漏事件”和“京东12G数据泄露事件”体现了一些大的ISP正掌握着一项无价财富——个人数据。或许,我国的《计算

6、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和《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中对ISP针对用户的个人信息的保密作了相关规定,但需要引起重视的是,政府在此时扮演的角色应当是“把关者”、“维护者”,若是政府与掌握数以亿计的个人数据的ISP們“强强联手”,对这些大量的用户数据进行挖掘和分析,我们普通公民似乎真的毫无缚鸡之力了。  二、政府与网民的行政法律关系  在政府与网民的这对行政法律关系中,首先需要引起重视的是,在互联网这个“无国界”的空间里,我们的政府及其权力是“有国界”的,政府的行政规划统揽着我国互联网

7、发展的全局,政府部门对互联网的谨慎态度决定了政府能否从宪法保护言论自由的角度出发,通过必要的、合理的权衡,依据法律对网络空间的言论自由加以限制;决定了我国公民能否在其权力范围内正确行驶网络言论自由权;决定了政府部门是否能维护好人们的合法利益,营造清朗网络空间。  其次,在政府与网民的这对行政法律关系中,不能忽视了公民有通过在网络空间中发表言论参与管理公共事务的权利。在一个民主社会里,任何公共决策或者公众意见的形成都是需要公众来参与其中的,而发表网络言论是自然形成公众意见的最好方式之一。事实上,政府部门在一些决策

8、方面也使用了这样的方式。《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就是为了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知情、参与、表达和监督权。近年来,各种法律法规的出台前,也都在互联网上公布了草案,旨在征求人民群众的意见;裁判文书上网,更有利于我国司法的公开和体现公平公正,充分发挥我国网民对审判活动的监督作用;任何人,不需缴纳任何费用,都可以通过网络自由的表达对公共事务的观点和看法。决策者可以对有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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