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的难点认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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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贷款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的难点认定【摘要】贷款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的存废问题,向来是法学理论界同司法实践界争论的焦点。文章以肯定现行立法为基调,尝试从举证责任倒置的适用和司法推定操作两个角度,解决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问题。  【关键词】非法占有;举证责任倒置;司法推定     贷款业务是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一项基本业务,在银行的经营活动中,贷款也是银行获取利润的主要途径之一。而企业为取得更好的经济效益,对生产设备的更新、生产工艺的改进、产品质量的提高等活动,也需要借助于银行的贷款作为资金来源。因此,贷款在国民经济的建设和发展过程中,起着巨大的作用。尽管我国的金融管理法律对贷款审

2、批制度做了严格而明确的规定,但仍有一些不法分子在巨大经济利益面前铤而走险,大肆诈骗、侵吞银行贷款资金,严重破坏了国家的经济秩序。对此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明确指出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作为金融诈骗罪的一种,贷款诈骗罪兼具金融犯罪和财产犯罪的双重属性,侵犯的是金融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而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正是侵犯财产犯罪主要的特征。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主观目的的确认往往比客观犯罪事实的查清更为困难,由此而引发了取消贷款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呼声。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3、”是行为人主观上的心理状态,但行为人的主观意识的认定是不可能脱离外在客观行为来判定的,其主观目的总要通过客观行为表现出来,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    一、举证责任倒置的适用    刑事案件的举证责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对一切案件  的判决都要重证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实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它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上述规定,刑事案件的举证责任

4、在于司法机关,因为出于对当事人尤其是对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保护,相对于强大的国家强制力,被告人处于相对弱势地位,如果再由被告人负举证责任,势必使控辨双方在审判中的地位更加不平等,因此一般国家的刑事诉讼法也包括我国的法律都明确规定了刑事案件的举证责任承担问题,但法律也规定了例外的情形。例如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举证责任由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承担,这就是刑法理论上所说的“举证责任倒置”4。之所以这样规定,是为国家追诉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提供了一个最起码的底线,当国家的工作人员的财产或支出明确超过其合法收入,而现有证据又不足以认定其犯有刑法分则中第八章所规定的各

5、种犯罪时,就要求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供确实证据证明其财产或支出的合法性,否则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此类犯罪的举证责任就转移到被追诉方。通过上述分析,如果将“举证责任倒置”这种情况引入贷款诈骗罪,由被追诉方提供其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证据,则能够起到既保护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又有利于追究职务犯罪,同时又能最大限度的提高诉讼效率,节省诉讼资源。理由如下:    (一)贷款去向的举证责任由被控方承担更加符合立法本意  在查处金融犯罪的案件中,由于侦查、起诉的检察机关与负责审判的法院之间在“非法占有目的”上认识不同,最终认定贷款纠纷或者民事欺诈行为,使犯罪嫌疑人在受追

6、诉时,在主观目的上大做文章,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便成了犯罪分子的一面盾牌。在我国刑法中贷款诈骗犯罪要求犯罪嫌疑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这是我国刑法中罪刑法定原则所规定的。例如:贷款诈骗犯罪的客观方面行为人必须是欺骗金融机构,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如果我们只强调非法贷款后的赃款去向,而忽视了贷款诈骗犯罪侵害了金融秩序这一客体要件,与贷款诈骗罪的立法本意不符。因此,当违法贷款去向的举证责任由被告人承担时,更能体现立法的本意,并且要有一个时间的要求,法律可以做出这样的规定,即:当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或者第一次询问之日起,以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止,应当提出贷款

7、合理使用的证据,否则法庭将视为其不能证明自己的主张,这样被追诉方就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从司法实践中看,如果采用这种做法很大程度上防止贷款诈骗犯罪的被告人以“不可预测的金融风险”为由逃避法律的追究。    (二)贷款去向问题举证责任倒置,更能体现法律的公平正义性  贷款诈骗案件的复杂性是判断非法占有目的的不利因素,贷款去向问题影响着贷款诈骗犯罪的认定。他的特征是手段的违法性和途径的非法性,其次要正确认识贷款犯罪与赃款去向的相互关系。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为贷款诈骗罪:一是编造引进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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