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对口供倚重的历史问题与现实的反思.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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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诉讼对口供倚重的历史问题与现实的反思  摘要刑事诉讼中,口供是一种很古老的刑事证据。诉讼伊始的审讯问案,其目的当然是获取当事人对有关案件事实的陈述和核实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在审讯问案中最主要的目的是获取嫌疑人口供。《唐律·断狱律》中曾有规定:“诸应讯囚者,必先审查辞理,反复参验犹为能决,事须讯问者,立案同判,然后拷讯”。嫌疑人最了解案情真相,所以其供述最为可靠,这是当时执法者普遍认同的观念。对口供的过分倚重必然导致刑诉过程中的刑讯逼供。刑讯逼供为我国封建法律所认可。虽然已为现今我国法律所禁止,但实践中这种审讯方式依然存在。如何在立法及司法中进一步遏制刑讯逼供屡禁不止的现象

2、,已是当务之急。  关键词口供刑事侦查刑讯逼供    一、口供在刑事侦查中的重要功能  在各国的早期司法实践中,刑讯是查明案情的重要手段,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是确定案情的重要证据,甚至是唯一证据。在奴隶时代的古罗马和雅典通常以口供来定罪。欧洲中世纪后期有些国家明文规定“口供是最完整的证据”。在我国古代就有“断罪必取输服供词”和“无供不断罪”的原则。口供之所以为人们重视,究其原因是因为在刑事侦查中有重要功能。  其一,对查明案情具有引导和宏观把握之效用。学界一般认为,在无口供之情形下,其他证据即便是间接证据,若能形成证据锁链,对案件事实的各个环节和片段加以印证,就能达到证明案情

3、的目的,但实际上无口供则难达此目的。司法人员对案情认识的规律通常表现为由宏观到微观、一般到具体的顺向深入过程,口供为司法人员提供案发时间、地点、手段、过程和后果等案件的整体情况,以如此整体的案情线索判断和分析具体的案件情节,才具有全面性和客观性。如果缺乏口供,司法者对案情缺乏整体把握,可能导致对案情的细节无从知晓。  其二,实践中对许多物证、书证等间接证据的搜寻和提取,实际上是通过口供所提供的线索实现的。无如此的口供,司法人员不能获取或不能充分获取这些证据。尤其杀人、绑架等暴力案件,被害人下落、物证何处以及经济和财产犯罪中的钱款去处、销赃情况等,有赖于被告人的交代。故无口供

4、的案件,也难以达到证据充分性的要求。  由于口供在刑事侦查中具有其他证据不可替代的功能,加之中国封建社会特殊的历史条件,因而在封建刑侦史上不可避免倚重口供,刑讯制度成为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封建法制史上对口供倚重的原因4  1.从经济基础看,古代由于科技不发达,生产力落后,科技手段还没有成为侦破案件的主要方法,司法人员的取证手段仅限于对言辞证据的收集。口供是办案中最容易收集的证据,具有取证成本低,使用价值大的特点,在一定程度上能满足统治者打击犯罪的需要。当时犯罪人的犯罪方法也很原始,用口供作为主要定案根据足以解决许多现实问题;真实的口供能够直接定案,有利于及时地惩

5、罚犯罪,实现诉讼效率。因此,以口供为中心有其历史的必然性。  2.从政治制度来看,为了维护封建专制和奴隶主的独裁,统治者都把打击犯罪放在第一位,所谓“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在证据分类中口供主要归类于言辞证据和直接证据,它能直接证明犯罪。在惩罚犯罪方面,口供具有其它证据无法比拟的高效快捷作用,因而很自然地被当作中心证据使用。在中国整个封建社会和欧洲中世纪,口供成为人们定罪量刑的首选证据。  3.从思想基础来看,从汉代开始,儒家思想逐渐渗透到司法领域,直到唐代礼法合一的过程最终完成。刑讯制度作为司法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自然也避免不了儒家思想的影响。当我们仔细审视中国古代的

6、刑讯制度时,我们会发现隐藏在其背后并构成其思想基础的正是儒家思想中的慎刑思想。儒家思想注重仁,强调以伦理为基础的人的自觉性,提倡人的自觉行为,这种自觉行为要完全出自内心。但是这只是一种理想状态,现实的情况是很多罪犯不自觉承认犯罪事实而百般抵赖,于是刑讯就成为了查明案情的必要手段,因此法律对刑讯制度也加以了清晰的规定。  三、封建社会刑讯逼供的历史  刑讯逼供起源于西周,所谓“以五刑听万民之狱讼送”。秦代实行有条件的刑讯,并予以制度化。唐朝的《唐律疏义》“断狱”篇则对刑讯的适用条件、立案程序、工具、适用对象、具体程式和顺序等作出了详尽明确的规定,将刑讯作为合法的手段。明朝虽然

7、对刑讯逼供法律上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重刑滥讯,刑讯逼供现象相当普遍。尤其是到中后期“厂卫司法”的出现,厂卫特务组织的酷刑行为到了令人发怵的地步。  四、刑讯逼供的现状评估  受封建法制“口供中心主义”传统思想的影响,许多侦查人员在办案中都是把主要精力放在获取犯罪嫌疑人口供上,认为只要有了犯罪嫌疑人口供,案件就办成了“铁案”。为了获取犯罪嫌疑人口供,有些侦查人员往往绞尽脑汁、想尽一切办法,甚至不惜采用一些暴力、诱骗等非法手段,从而导致刑讯逼供行为的产生。  2010年6月12日至13日,首都刑事诉讼法学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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