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诉讼中非法口供证据的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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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刑事诉讼中非法口供证据的排除.L.编辑。论文摘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之一,它对于及时地侦破案件、准确的起诉、指控和定罪量刑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口供证据的重要性是为司法人员所共知的,其在刑事证据体系中有着相当重要的地位。对非法获得的口供证据的排除,现行的刑事诉讼法未作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虽作了初步的规定,但尚未确定完整的证据排除规则。在司法实践中非法口供证据的排除未能得到真正的落实,一些地方非法获取口供的做法还相当严重,侦查人员将案件侦查成败建筑在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之上,公诉、审判人员

2、也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作为认定犯罪的主要证据,即使是刑讯逼供、诱供得到的有罪供述,也认为作了有罪陈述,就必然是犯了罪。本文对非法口供证据产生的原因、“非法获得”的界定、排除非法口供的国际趋势及我国立法与理论观点、我国建立完整的证据排除规则的意义从立法及其理论基础作以探讨,认为,在我国应确定完整的证据排除规则对非法获得的口供予以排除。这样不仅不会导致放纵罪犯,而且有助于提高司法工作人员的执法水平,有助于加强对人权的保障,有助于维护宪法及法律的尊严。非法口供证据(以下简称非法口供),是指违反我国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使

3、用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刑事诉讼中非法口供证据采信与排除,长期以来一直困绕着各级司法机关,成为众说纷纭的“难题”之一。对此问题,现行的刑事诉讼法未明文规定,立法机关无相应立法,最高人民法院虽有初步的司法解释,但比较笼统,执行中难以具体操作。我国作为成文法国家,由于“证据法”体系尚未建立,对非法口供证据的排除,已经成为制约我国刑事诉讼乃至影响依法治国的瓶颈问题。长期以来,不少法学理论工作者、司法工作者对此问题所作的学理论述如汗牛充栋。本人作为司法工作者、电大学员,不揣

4、冒昧,且结合自己经验和所学知识,从以下五个方面对非法口供证据的排除问题进行探讨,提出拙见,以就教于各位老师、同行。一、非法口供产生的原因1.视口供为“证据之王”的意识根深蒂固。在我国,由于人治(官治)的历史影响久远,立法滞后,口供为“证据之王”的证据意识长期支配着司法工作者。侦查人员将案件侦查的成败建筑在犯罪嫌疑人供述之上。公诉、审判人员也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作为认定犯罪的主要证据。长期以来,司法界形成共识,只要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认罪,其他证据薄弱一些也不影响对其的定罪量刑。因而侦查人员将主要精力放在对犯罪

5、嫌疑人的突审上,而放松了对其他证据的重视与收集。2、把有罪供述看作是定案不可缺少的证据。由于有罪供述被认为是最能够说明案件事实的直接的证据,其所具有的反映案件真实全貌的的证明力是其他种类的证据无可比拟的,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常常把有罪供述当作破案、定案不可或缺的证据,认为有罪供述最真实、可靠,如果没有有罪供述,案件就会被认为有缺陷和疑问。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但在司法实践中,即使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案件基本事实清楚,但缺乏有罪供述,案件的细节总会存在

6、不甚明了之处,这就使得司法人员不敢定案。而与此相反,一旦获得了有罪供述,即使其他证据欠缺,也照样依有罪供述定案。因此,造成了长期以来司法人员对有罪供述寻求达到不遗余力的地步,至于其犯罪陈述是如何得来的,则被“忽视”了。3、错误地理解“谁主张谁举证”的适用条件。“谁主张谁举证”是指在诉讼中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必须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否则要承担举证不能或主张不能成立的不利后果,它成立的预设前提是争讼双方有相同或近似的举证机会和能力。在法庭上,当被告人提出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是公安人员刑讯逼供取得时,公诉人或法官通常

7、以“谁主张谁举证”为由,要求被告人举出侦查方指控的相反证据来,其结果往往是被告人举不出证据。有时还出现公诉人在公诉意见中称被告人当庭翻供不如实供述,建议法官在量刑时予以从重处罚等。4、辩方没有机会和能力对非法取证行为举证。刑事诉讼法规定侦查部门讯问犯罪嫌疑人通常由两名以上侦查人员进行,且多数情况下采取了限制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刑事强制措施,既无律师等第三者在场,也无讯问时的监测录像,讯问笔录则由犯罪嫌疑人阅后签名捺印。在此环境中形成的口供,侦查部门不会将其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等刑事诉讼法禁止的取证方式记录在卷。这

8、样,对于非法取证行为,犯罪嫌疑人除了口头提出外,无法提出实质性证据。5、证明标准形式化致使非法口供难以排除。按现行立法,要求证明取证行为合法的标准很低。对于犯罪嫌疑人口供,控方只需证明口供笔录是由两名以上合格侦查人员讯问并由书记员记录即可。讯问笔录上不仅不会记录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行为,就是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的供述材料,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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